贷款合同有几份 (从停贷事件简析抗辩权延伸)

案情

在商品房买卖中,主要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即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房屋买卖关系;购房者与银行的借贷关系。

合同履行情况:1、买卖合同:购房者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首付款+银行贷款),开发商尚未履行房屋变更登记及交付义务。

2、贷款合同:银行已履行出借义务,即按照购房者的指示,将出借款项支付给开发商;购房者,尚未履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义务。

一、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以不安抗辩权为例

抗辩权发生

双务合同中,基于给付的牵连性,可发生抗辩权问题,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一般而言,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仅能对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行使,如上述商品房买卖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借贷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是银行与购房者。

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有丧失履行能力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足额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之前,可以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果

阻却违约责任的成立

但从合同相对性出发,在商品房买卖中,出现履行能力丧失的是开发商,进而不安抗辩权仅能对开发商行使,而银行已经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或履行能力丧失的情况,购房者的停贷行为是否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待进一步分析。

二、合同联立

合同联立概念

所谓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

合同联立的类型之一是具有依存关系的联立,基于依存关系,导致数个合同之间同其命运,其中之一的合同无效、解除、撤销等的,另一个合同亦导致无效、解除或撤销。

合同联立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解释为合同联立

三、合同联立下的抗辩权延伸

抗辩权延伸

从上述分析可知,一般而言,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而,购房者并不能因为开发商有丧失履行能力而对非买卖关系当事人的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

但是,商品房买卖与贷款合同并非是毫无关联的两份合同,而是作为一个经济整体而存在的,如果单独割裂这两份合同,开发商能“穿透”合同,获得银行贷款,而购房者却面临无法获得房产却仍要背负合同贷款责任,明显对消费者不公,亦是基于此,所以在联合联立的情况下,抗辩权的行使,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学理称之为“抗辩权延伸”(或称抗辩穿透)。

基于抗辩权延伸,在开发商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购房者可对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进而阻却违约责任的成立。

在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基于合同解除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而,在开发商未退还购房者购房款的情况下,购房者亦可对银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过程,最高院亦注意到抗辩权延伸问题,未进行明确,是基于抗辩权延伸尚需学理进一步研究论证与消化。

域外法律依据

《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消费者得以相结合之契约所生之抗辩,就制定相结合契约之企业经营者拒绝给付者,消费者得拒绝返还借款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编译《德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