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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泰国坠崖孕妇无法离婚是什么原因威胁人身安全的犯罪指哪些一个微信号可以注册几个视频号公交车投诉电话全文来了!《渭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啥泰国坠崖孕妇无法离婚是什么原因泰国坠崖孕妇无法离婚的原因是泰国规定,如果一个女人怀孕了,就不能离婚,这是因为在泰国文化中怀孕意味着责任和义务离婚将会对孩子的成长和未来产生不良影响。第一当孕妇想要离婚的时候,她必须与丈夫进行协商,并获得丈夫同意才能提出离婚申请,如果丈夫拒绝离婚,孕妇将无法获得支持和保护。第二。这种规定背后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方面泰国传统观念重视家庭和睦,认为离婚会对家庭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丈夫在孕妇怀孕期间对其施加压力或危险导致孕妇被迫离婚或者感到不安全。这也是泰国坠崖孕妇无法离婚的原因。第三。孕妇不能离婚,这是泰国的规定。因为在泰国无论是已婚妇女还是未婚孕妇都受到了尊重和保护,为了保障孕妇和未出生孩子的利益规定,孕妇不能离婚,除非经过判决或者经过婚姻登记注册处的协商处理,另外泰国的文化也对婚姻产生了深远的影。认为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约,具有不可逾越的意义,因此泰国人对婚姻非常重视,尤其是对孕妇和未出生孩子的保护不愿意让他们受到伤害。这也是泰国坠崖孕妇无法离婚的原因。1.泰国的离婚法规定了一些限制,例如必须经过调解、必须有正当理由、必须经过法院判决等,而坠崖孕妇的情况并不符合这些规定。
2.泰国的婚姻法规定,如果女方怀孕,离婚必须经过调解和法院判决,而坠崖孕妇的丈夫并没有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3.泰国的文化和传统观念也影响了离婚的处理,离婚在泰国被视为不道德和破坏家庭的行为,社会对此有很大的压力和反对,这也导致了离婚手续的复杂和困难。综上所述,泰国坠崖孕妇无法离婚,主要是因为泰国的婚姻法规定了一些限制,丈夫没有提出离婚申请,并且泰国的文化和传统观念对离婚持反对态度,导致了离婚手续的复杂和困难。
威胁人身安全的犯罪指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个微信号可以注册几个视频号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
一、原则
我们一直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和网络信息,为了更好地维护安全、有序、绿色的网络信息空间,我们确定以下运营基本原则,不仅作为平台使用者一切权责的基础,更期待你与我们携手共同维护平台运营秩序、规范自律、互融共进。
诚实使用
使用虚假的信息创建帐号、故意误导他人、干扰真实的平台数据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损害平台每一位用户的权益,这是不被允许的。
分享好的内容
平台提倡分享优质的内容信息。不允许传播对他人有害、令人极度不适、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等不良信息。
不干扰他人
用户自主使用视频号的前提是不得干扰其他用户的使用,包括直接或间接的干扰。
二、须遵守的协议和规范
使用微信视频号的服务或接入微信视频号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你必须阅读并遵守《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等相关协议及规则。本运营规范是在上述协议及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相关内容和举例旨在帮助你更加清晰地理解和遵守相关协议和规则,以便能够更加顺利地使用,而不是修改或变更上述协议及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三、帐号有序注册
3.1一个微信帐号只能注册一个视频号。
3.2帐号名称应当与简介的内容相符,且不得与已注册成功的帐号名称重复。
3.3帐号名称、头像、简介等资料涉及色情、暴力等违法违规内容的,将不能注册。
3.4帐号名称、头像、简介等资料需保证客观、可识别、可信赖,禁止具有夸大性、误导性、过度广告性(包括各种形式的推广、营销、商业宣传)的表述。不得仿冒公众人物或造成用户误会与公众人物有关,不得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利。
3.5无正当理由,帐号名称与他人法律上的在先权利(如商标权)、微信公众平台较高知名度的帐号名称、其他平台有广泛知名度的帐号名称重复或存在混淆的,可能会无法注册。任何以包括但不限于添加无实质意义的字母、符号等方式作为避开、绕开名称规则的帐号,也可能无法注册;已经注册的,也将视为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予以处理。
3.6帐号名称禁止使用以下名称:
3.6.1中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只有对应的政府机构才可使用,外资或合资企业名称中包含“中国”的,可以使用,如“宝洁中国”);
3.6.2外国的国家名称(国外驻华领事馆等外国驻华机构全称包含该国家名的情况除外,如“美国驻华领事馆”);
3.6.3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3.6.4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如:“国酒”(不可包含夸大性的修饰形容词汇),“中国第一酒”(因为没有哪个酒的品牌可以称自己为中国最好的酒);
3.6.5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6.6有歧义、误导用户的,包括但不限于:冒充其他公司品牌,利用命名进行夸大宣传;
3.6.7日常通用的名词、名称或词汇的,例如:正能量、吃货、星座、运势、爱情、健康、养生、百科、段子、娱乐圈、网游等词汇。企业的简称为日常通用的名词、名称或词汇的,平台有权要求使用完整的企业/机构名称作为名称;
3.6.8单独以地域名为名称的(举例:北京、上海、深圳等);
3.6.9绕过平台管理、为违法行为的沟通实施便利的命名,如为欺诈、违法交易等目的以个人手机号码等个人联系方式为名称。
3.7批量注册大量相似视频号的行为将会被禁止。
3.8不得创建涉及明星艺人的打投、集资、控评、八卦、爆料等相关帐号。未经明星艺人经纪公司(工作室)授权,不得创建明星艺人粉丝团/后援会等帐号,不得以粉丝团/后援会等名义进行活动。
四、禁止恶意使用
恶意使用,是指利用视频号以各种形式实施影响用户体验、危及平台或微信安全及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违规情况对视频号及微信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有权拒绝向违规帐号主体提供服务。恶意使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4.1不当注册
4.1.1恶意注册使用视频号,如频繁注册、批量注册、提供虚假信息注册视频号、买卖视频号及相关功能、使用违法侵权信息进行注册。
4.1.2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
4.1.3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4.2篡改功能
对视频号的功能、页面或文案等内容进行篡改,影响微信或视频号的原本功能、用途或意义。
4.3使用外挂
未经微信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微信和相关系统。
4.4诱导用户
4.4.1利诱用户进行分享、关注、点赞和评论。比如以某种奖励进行诱导,包括但不限于:邀请好友拆礼盒,集赞,分享可增加一次抽奖机会等。
4.4.2胁迫、煽动用户分享、关注、点赞和评论。比如用夸张、诅咒性质言语来胁迫、引诱用户分享,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这些用语:“不点赞全家死光光”、“不点赞不是中国人”等。
4.4.3诱导未成年人应援消费。
4.5刷量刷粉
4.5.1使用任何非正常手段获取包括但不限于粉丝、点赞、评论、阅读量等的虚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第三方运营平台、外挂软件、系统漏洞在微信软件及服务中进行刷粉的行为。
4.5.2制作、发布与刷量刷粉行为相关的方法、工具等内容,或对此类方法、工具进行操作或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也将被严厉处理。
4.6违法营销
4.6.1利用视频号实施诈骗、传销、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销售任何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珍稀野生动植物、医疗服务、医疗器械、药物和保健品、烟草、证券或期货等投资类有偿咨询内容等。
4.6.2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进行荐股、推荐金融产品等相关投资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基金等)。或者以分享财经信息(如股市分析/行业分析)、投资技巧等为由将用户诱导或引流进行推广营销。
4.6.3以任何形式参与、鼓励、促进或诱导他人排斥正常商业竞争的行为,或为前述行为的传播提供便利的。
4.7恶意对抗
采取技术手段恶意绕开或者对抗平台规则,如以特殊代码、排版、画面设置等技术手段恶意躲避微信系统检测及违规处罚。
4.8干扰其他用户
4.8.1侵扰用户安宁、造成用户使用体验减损或者影响软件正常使用和运行,如频繁发送骚扰信息、垃圾信息、广告信息,过度营销或商业推广。
4.8.2传播由第三方软件、网页或终端生成的具有识别、标记功能的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造成诱导(比如诱导点击、浏览、关注、使用)或骚扰、以欺骗手段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以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特殊字符集、特殊标识、特殊代码以及各类口令等。
4.8.3传播违反《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的链接内容或域名,包括但不限于因违规已被限制或禁止在微信内传播的链接内容或域名。
4.9使用不实身份
4.9.1在帐号注册时仿冒他人,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冒充他人发布内容,或其他故意让用户产生混淆的行为。
4.9.2冒用身份,使用他人特征性信息,足以误导其他微信用户的。例如:视频号名称为某公司著名游戏产品名称,且在个性签名中暗示或明示其为该游戏产品的客服人员。
4.10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公然侮辱他人、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或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
4.11欺诈、可疑、不诚信等内容或行为
利用隐瞒、诱骗、发布虚假内容等手段欺诈用户,可能使用户财产等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我们希望让用户在视频号上看到真实、安全的内容。真实与安全,有助于更优质的分享。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违规情况对视频号及微信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有权拒绝向违规帐号主体提供服务。
平台禁止传播以下不良信息:
5.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5.1.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5.1.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5.1.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5.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1.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1.6散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1.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5.1.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1.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5.1.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5.1.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2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内容
5.2.1发送或传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如发送或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专利权等内容的;
5.2.2未经授权发布他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微信号、照片等个人隐私资料,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5.2.3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者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荣誉,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的,包括但不限于明星艺人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等各类有害信息;
5.2.4未经授权发布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5.2.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3不实的信息
本规范所称的不实信息,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通过捏造或扭曲事实、隐瞒真相而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5.3.1涉及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政治类不实信息;
5.3.2煽动国家、地区、民族、种族、宗教间仇恨、歧视、误解,损害善良风俗的不实信息;
例:今天上午日本发生9.0级地震!是中国人就挺起!!扩散出去!!!
5.3.3扰乱社会秩序、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不实信息;
例:震惊:在中国吃猪肉等于自杀!!
急急急请告诉你的熟人近期不要吃海鲜了。请火速转发!
5.3.4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不实信息;
5.3.5与生活常识、公众话题相关的不实信息;
5.3.6其他不实信息。
5.4骚扰、煽动、夸大、误导类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5.4.1标题含有危害人身安全、惊悚、极端内容;或使用侮辱、脏话词汇,引人不适;
5.4.2以浮夸的描述,煽动人群要/不要去做某行为。
5.4.3以误导类的内容、描述,或者缺失、掩盖、歪曲事件具体信息和情况,使用户可能对时效性话题、事件产生错误理解或者不当关联的内容。
5.5危害平台安全的内容
5.5.1发送钓鱼网站等信息,诱使用户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5.5.2发送病毒、文件、计算机代码或程序,可能对微信消息发送服务的正常运行造成损害或中断。
5.6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5.6.1残害、虐待、体罚未成年人的;
5.6.2涉及实施未成年人性侵害的;
5.6.3展示校园欺凌的内容;
5.6.4其他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5.6.5推销或演示可能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或健康的玩具物品的;
5.6.6含有未成年人饮酒、吸烟、吸毒行为的内容;
5.6.7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或有损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
5.6.8展示未成年人婚育的内容;
5.6.9宣扬和鼓励未成年人厌学弃学的内容;
5.6.10歪曲和恶搞经典卡通形象或供未成年人观看的其他文艺作品;
5.6.11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恶俗表演、超越未成年人身体负担进行表演、工作等;
5.6.12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错误影响的内容。
5.7令人极度不适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5.7.1出现人或动物自虐、自残、自杀、被杀、吸食注射毒品或违禁药品致残以及枪击、刺伤、拷打等令人极度不适的内容;
5.7.2含有尸体、骷髅等内容;
5.7.3含有暴力的内容,如家暴、校园暴力、斗殴等。
5.8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5.8.1衣着暴露或疑似裸体;
5.8.2借助文字、声音、物品或者行为进行性暗示;
5.8.3侮辱性、羞辱性用语;
(1)发布恶意辱骂、低俗色情等不友善评论;
(2)对他人造成人格贬损、带歧视性的内容;
5.8.4违背社会基本伦理道德;
(1)宣扬非主流婚恋观,如婚外恋等;
(2)展示落后、恶俗的风俗习惯,如婚闹、童养媳等;
5.8.5展示动物交配细节;
5.8.6长时间聚焦两性隐私部位;
5.8.7如使用露骨的语言、图片等介绍情趣用品。
5.9通过虚构事实、编造故事发布“卖惨”内容,或扮丑,以实现吸引用户点赞、转发、关注或推广商品等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5.9.1利用未成年人、残障人士骗取用户同情;
5.9.2“卖惨式”推广商品;
5.9.3利用疾病、贫穷等对用户进行道德绑架;
5.9.4刻意扮丑引起用户不适。
5.10视频添加的描述(含话题)、链接、视频内文字等与视频实际内容不符,容易造成用户误解或诱导用户观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10.1使用与视频实际内容不符的夸张、诱惑性、极端性等词汇作为视频的描述、视频内文字;
5.10.2故意隐藏关键信息,或使用指代不明或模糊的词汇作为视频描述;
5.10.3视频添加的链接与视频内容没有相关性;
5.10.4视频配音与画面不相关。
5.11批量发布通过近似的情景、文案、元素等编造的同质化内容,可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降低其他用户体验或造成骚扰的。
5.12含有伪科学、恐怖、猎奇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12.1恐怖灵异类内容,可能引起他人不适或惊吓的;
5.12.2宣扬风水运势等内容
5.12.3没有科学依据,发布食物相克、违背自然规律等内容。
5.13可能降低用户体验的低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13.1采用轮播文字、大字覆盖、简单拼凑内容;
5.13.2视频画质模糊、内容不完整、音画不相关、视频内容重复、视频画面内容过度剪裁、画面上下颠倒、视频黑边、扭曲或花屏等;
5.13.3通过混剪、拼接、P图等形式制作内容,杜撰名人名言,可能使用户受到误导或欺骗;
5.13.4视频内容所涉及的新闻或事件已严重超过时效。
5.14不规范医疗科普(科学性错误),包括但不限于:
5.14.1不符合诊疗的规范流程;
5.14.2疾病防治、原理、检查、诊断、治疗、用药、护理手段存在错误;
5.14.3医学操作违背无菌、安全等基本原则;
5.14.4疾病、药品或其他医学词汇展示错误,可能造成误解;
5.14.5存在医学逻辑错误,无必然因果关系;
5.14.6其他医学科学性错误;
5.15不规范医疗科普(片面/夸大描述),包括但不限于:
5.15.1通过单一症状、体征、表现、检查诊断疾病,违背医学诊疗常规;
5.15.2病因诊断过于绝对、片面,可能产生误解;
5.15.3治疗方法、效果评价过于绝对、片面,不具备普适性,可能产生误解;
5.15.4药物效果评价过于绝对、片面,可能产生误解;
5.15.5涉及病情介绍不完整,且诊疗建议不全面,可能产生误解;
5.15.6涉及仅通过个案做治疗手段或药物疗效评价,缺乏普适性;
5.15.7涉及通过患者自述/患者故事夸大自身医术行为;
5.15.8西医无诊断过程直接给治疗方案;
5.16不规范医疗科普(不符中医理论),包括但不限于:
5.16.1中医谚语过分夸大疗效或不符合中医理论;
5.16.2带有宫廷秘方、祖传秘方、一招见效、根治根除、包治百病,“神药”“灵丹妙药”“最……”“第一……”“唯一”等字样,不符合药物管理规定;
5.16.3没有中医辨证或者辨证不准确的内容,如:“偏方”“妙招”“食疗治病”“茶饮”;
5.16.4涉及具有“排毒”功效的中药,不符合中医理论;
5.16.5宣传单味中药或具有药物功效的食物(药食同源)可治癌症,不符合中医理论;
5.16.6涉及“食物生克关系”的描述,不符合中医理论;
5.16.7无辩证,介绍某个穴位治疗某个疾病,如直接说刮痧拔罐艾灸有治疗效果,不符合中医理论;
5.16.8不符合中医理论,或提出能治病,或过度绝对提出所有人都合适提供代茶饮方子;
5.16.9涉及时辰决定生男女,根据食物的颜色、形状等以形补形,不具有中医理论依据;
5.17不规范医疗科普(医疗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5.17.1涉及正骨、关节复位、牵引等教学,存在损伤脊椎关节风险;
5.17.2涉及拔火罐、针灸、火针、放血、注射教学等存在创面的行为;
5.17.3涉及恶性肿瘤治疗的相关内容,不适宜以科普形式广泛传播;
5.17.4医学操作违背无菌、安全等基本原则;
5.17.5心肺复苏、骨折包扎等救治过程不符合院前急救标准流程;
5.17.6涉及手术过程等具有创伤性的相关手术;
5.18不规范医疗科普(医疗营销),包括但不限于:
5.18.1利用患者故事/病例分享诱导用户点赞/评论互动;
5.18.2通过两性低俗的医疗内容进行话题营销;
5.18.3通过“震惊体”医疗内容来博取用户关注;
5.18.4医疗科普描述片面/夸大;
5.19不规范医疗科普(医疗引流),包括但不限于:
5.19.1在视频、评论区、个人签名进行疾病问诊互动;
5.19.2通过视频、评论、个人签名等方式引流到个人联系方式;
5.20《视频号常见违规内容概览》所列的其他违规内容。
六、遵守平台要求
6.1若腾讯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投诉用户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不符合本规范时,腾讯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减少推荐、删除内容、暂停或终止提供视频号相关服务等处理措施,并有权拒绝向违规帐号主体提供服务,如:限制与该主体相关帐号功能、封禁与该主体相关帐号等,同时,腾讯有权公告处理结果。若用户对腾讯的处理有异议,可按照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申诉。
6.2视频号可以进行认证,认证主体同意认证即视为同意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和《视频号认证服务条款》,认证后该视频号视为认证主体使用,相关权利义务由该认证主体承担。视频号的认证主体应对视频号的管理员和运营者进行管理,并对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未进行认证的视频号,由创建时的微信帐号主体承担该视频号的相关权利义务。
6.3如果平台发现并有合理理由判断你的帐号名称、头像、简介、背景图片、背景音乐以及发布的内容、评论存在较高的侵权可能性(比如信息带有权利标识但缺乏授权、内容来源明显不当),可能会自动限制该部分信息的传播。
6.4发布利用新技术(如虚拟现实、深度学习)生成或合成的非真实的音视频内容,应进行显著地标识,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误导、混淆。
6.5你使用视频号过程中上传、发布的全部内容,均不会因为上传、发布行为发生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权利的转移。与此同时,你理解并同意平台为实现产品目的,会对你的内容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允许微信个人帐号用户予以分享、转发、收藏、在微信相关功能中予以引用或展示(如音乐视频、语音通话、状态等),允许微信公众帐号(简称“公众号”)、企业微信帐号予以引用或展示,出于为你宣传或介绍功能等目的以一定的方式在腾讯集团相关产品或外部渠道推广你的内容或素材。部分场景你可以自行设置是否允许引用或展示。带有侵权素材的内容,不允许上传、发布,平台一经发现将有权立即停止、限制对其的推广或传播。
6.6当你使用视频号直播功能,你应当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若你作为主播,你还应当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行为规范》。
七、其他
7.1视频号的内容是由用户自行上传的内容,虽然平台禁止传播不良信息,你仍须对内容进行审慎判断。
7.2本运营规范为动态文档,我们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或产品运营的需要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并更新,你可以及时查看以便获得最新信息。
7.3如需进行违规申诉,可将证明材料发送至邮箱channels@tencent.com,该邮箱仅用于接收视频号违规申诉,不受理用户投诉,请在客户端对应途径提交相关投诉。
公交车投诉电话以临海为例,公交车投诉电话为12345。
12345服务热线一般用于:
1、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和其他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2、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以及意见和建议;
3、对行政职权范围内非紧急类管理、服务方面提出的求助;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5、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行政效能方面的表扬。
公交车纠纷的职责划分:
因违反本规则在车上发生的乘务纠纷,由承运企业调查处理,对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申请属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调解。
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故意损坏车辆和车站设备,侮辱、殴打、伤害驾乘人员和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上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驾乘人员和乘客应报警和协助警方调查取证。
违反本规定,逃票、投币不足、投假币或冒用、伪造优惠乘车卡的,驾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并没收所持IC卡。
以上内容参考中共临海市委-【公交车服务与管理】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全文来了!《渭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公众参与、各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七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九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其相关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在实施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作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第十一条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爱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四)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五)不得违法焚烧秸秆、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或者在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期间佩戴口罩;(八)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九)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大声喧哗、吵闹;(二)着装整洁得体;(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五)合理使用公共娱乐、健身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七)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行人在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二)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手持电话、观看视频、吸烟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规范使用灯光、喇叭,在拥堵、缓行路段按顺序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军(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车辆,按规定避让校车,停车入位,有序停放;(三)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不得有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者主动让座;(五)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应当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安全通行;(六)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违规搭载乘客;(七)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八)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不擅自占用共用设施、场地;(二)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四)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五)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二)不参与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不随意倾倒污水;(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三)爱护文物古迹;(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在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剧院等文化体育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管理;(二)在英雄烈士纪念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内瞻仰、祭奠、参观,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三)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四)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五)随身带走垃圾;(六)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四)不转发、观看盗版影视文学作品;(五)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二)尊重医护人员工作;(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条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面,提倡下列行为:(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二)文明用餐,适量点餐,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使用一次性碗筷;(三)减少垃圾生成,分类投放;(四)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五)注意个人卫生,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七)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在家庭文明方面,倡导下列行为:(一)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二)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爱老人;(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四)兄弟姐妹、邻里友爱互助;(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四)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遗失物。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有关单位为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社会志愿者有需求的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工作者、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等社会专业力量帮扶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第二十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第三章重点治理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人员密集区域吸烟;(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五)违规占道经营,乱倒污水、厨余垃圾;(六)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第二十七条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未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甩鞭等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四)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进行经营宣传,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五)以谩骂、起哄等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七)酗酒滋事;(八)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九)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八条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随意变更车道,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二)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抢行逆行,违规搭载乘客;(三)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四)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六)出租车汽车驾驶员待租时无正当理由拒载、营运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无故绕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七)从行驶车辆中向外抛物;(八)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九)擅自在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隔离墩等障碍物。第二十九条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在楼道等共用区域堆放杂物;(二)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涂乱画、乱贴乱刻;(三)破坏或者占用公共绿地;(四)饲养宠物不按规定办理证照,不按时防疫,外出不束缚,粪便不清理;(五)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六)在物业共用场地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他人生活;(七)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第三十条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二)破坏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行为;(三)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四)违规投喂、伤害动物。第三十一条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二)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三)拨打电话骚扰他人,发送骚扰信息;(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第三十三条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将其劝离。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订相关工作政策,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第三十七条本市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卫生素质。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的培训、管理、保障等具体办法,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定。第三十九条本市建立健全渭南标杆、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第四十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适时向社会公布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及公共文明状况,指导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街道(镇)及社区(村)图书室、流动站点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培养公民的阅读习惯,促进公民文明素养的提升。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电影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第四十二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的文明行为习惯和健康心理养成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第四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第四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协调运行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构建文明和谐社区。第四十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依法监督、曝光不文明行为。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在重点位置板块积极呈现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信息。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新媒体制作和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的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第四十六条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鼓励在火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音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文明行为规范进行宣传。第四十七条网信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网,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网络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设置“学雷锋志愿服务岗”和“一米线”、禁烟标志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第五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第五十一条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第五十二条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参观活动及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举办单位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旅游从业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第五十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物流配送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本企业相关人员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促进文明出行。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拒不配合或者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第五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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