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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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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小孩子缺少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无法感知各种危险,高处跌落、运动扭伤、动物咬伤等意外时有发生。

因此在已经购买医保的情况下,建议根据自己的预算,按照以下顺序给宝宝买保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理财保险。

3、老人

人一旦老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会接踵而至,尤其是老年人,身体机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遇到意外伤害、疾病等的风险也会增加。

所以,给老年人买保险,优先配置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如果还有预算,再买一份防癌险就更加全面了。

另外对老人来说,买重疾会非常贵,如果预算充足可以买一些;如果预算紧张,也可以不买或者考虑防癌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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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 亲亲网络私服支付平台 我要上GA局报案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作者:陈泱发布时间:2009-03-06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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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由于立法不健全和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对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的缺失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造成了消极影响。所以,要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制度、完善当庭质证制度、建立证人保障制度、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等.

【关键词】证人;证人出庭制度改革;质证;证人保护.

一、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当今的美国,由于继续运用陪审员的审理方式,诉讼过程以证人证言为中心,证据几乎都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口头证言。而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大难题。有关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1%,许多案件在初查和侦查阶段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而证人出庭作证对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对发现一种迅速、简便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有很大的帮助,换言之,使诉讼活动的进行更有效率;其次,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证人证言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可以通过质证、辩论的途径力求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从而真正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不可分。面对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头号困难,有关专家指出:证人出庭作证困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分析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这几方面:

(一)证人出庭制度立法本身不健全,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1条第1款同时也规定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更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但对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法律却没有规定制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同时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然而,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又可以理解为证人可以不出庭,并且人民法院《解释》第58条,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37条第2款的规定也都说明了这一点,该条对于证人何种情况下应当出庭作证,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出庭,并未进一步予以明确。这样,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的可操作性就大打折扣,使得证人可以规避法律。这种立法上的矛盾无疑导致了证人不出庭作证。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将“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作为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却没有规定什么是“特殊情况”、由谁举证证明是“特殊情况”、需要怎样的证明、由谁审查等,这既给当事人或证人提供了借口,也导致法官难以作出审查、判断、决定。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对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做证,侮辱、诽谤、殴打、打击报复证人的制裁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侵害民事证人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对证人权利保障的缺失是导致知情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苏州大学法学院的张永泉教授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证人出庭作证了,让被告入狱5年,被告人叫嚣:“等我出来了,会找你算帐的!”张教授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部分人是不会为了“作证义务”以身犯险。张教授认为,证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连生命都得不到保护,在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谁还愿意来作证?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关押、滥用暴力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到我国的司法权威,导致群众直接对司法的不信任。

(三)证人补偿制度不健全,侵犯了证人的合法权益

证人出庭作证必然要牺牲自己的工作时间,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得到补偿。而事实上,证人因作证而获取补偿的情况绝少发生。在证人向国家履行作证义务尚未深入人心的情况下,证人认为作证不关自己的事,而又会损害己的权益,试问,有谁愿意出庭作证呢?

(四)传统的法律文化对证人的影响

1.中国人有耻诉厌讼的传统思想

中国人普遍有一种“远离衙门”的观念。中国的法院存在着一定的官僚主义现象。在百姓的心中,法院是一个令人畏惧的地方。法院对社会生活的主动干预,法院在剥夺公民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方面所拥有的权威,以及法院大门前站立的威武的武警战士,都使得中国的法院变成人们敬而远之的国家专政机关。“无事不去法院”、“有一点办法也不去法院”,成为普通中国人经常持有的看法,尽管中国人传统上所具有的“畏讼”心理在今天已经大大减弱,但进法院、上法庭总是被人们视为不正常的事情。由于中国传统法制资源的缺乏,公民法律意识淡漠,作证意识不强或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作证的义务。有的人虽然知道自己有作证的义务,但认为不作证也不犯法。因此,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能躲就躲,能推就推,即使被迫出庭作证,也只是无关痛痒地说几句,对关键事实或事情采取回避态度。有的证人存在着明哲保身的思想和传统。在有的地方,只要是上法庭,无论是作为证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肯定会被认为是“不清白”。这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传统和生活习俗,严重阻碍了证人正常地出庭作证。[1]

2.“亲亲相隐”的传统的法律原则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亲亲相隐”的传统是证人不出庭作证存在的历史根源。在西方,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都反对子告父罪,而古罗马法中关于亲属相容隐的规定则更多,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中国古代一直提倡“亲亲得相隐匿”,并且在唐律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中国古代是反对一定亲等之间的人出庭作证,举发尊亲属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中国古代是家国一体,直系亲属之间的“亲亲相隐”演化“同居相隐”“部曲奴婢为主隐”。《唐律•名例》篇中规定“诸同居,若干功以上亲及外祖父亲、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唐律疏义》中对“同居”作扩张性法律解释“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消息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亲相隐,减凡人三等。”[2]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直系亲属之间,同居之间,奴婢、部曲都可以为亲隐,为主隐,并且这种相隐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举证倒构成犯罪。这种根深蒂固的封建法律原则影响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

二、证出人出庭制度的改革

通说认为,证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证人是指促使审判官确信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为真实的证据方法之一。在世界各国的证据制度中,人证是一非常重要的证据方法。在英国,证人制度在证据制度中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而在我国,证人规避出庭的问题十分突出。困扰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进而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与效益性。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的本质和根源,并进而解决它,在当前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对此,我们应针对以上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一)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制裁机制,维护司法权威,避免立法上的相互矛盾和冲突

我国现行立法未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致使出现了不履行法律义务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不正常现象。从世界刑事立法看,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行为的法律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如英国刑事诉讼法“口证”一节中规定:“证人经传唤而未到庭时,法院可再通知其到庭,或者,在认定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时可以签发逮捕证,必要时,可以处藐视法庭罪”。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缴纳罚款时易科秩序拘留。对证人也准许强制拘传”。日本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已经受到传唤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时,得以裁定处5000元以下罚金,并可命其赔偿由于不出庭所产生的费用”。我国也有必要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视情节科处罚款、拘留、强制到庭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督促、引导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尽早确立中国式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制度和证人拒证的惩罚制度,具体规定证人拒证的强制性措施和制裁措施。首先,规定其民事责任,证人对因其拒证而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规定其行政责任和刑事强制性措施,以妨碍诉讼程序行为而处以警告、训诫、1000元以下罚款、司法拘留,还可以拘传方式强制其到庭作证。最后,规定其刑事责任,对证人拒证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证罪”论处,可以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金。这样,才能强化证人的责任,保障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

(二)还要完善当庭质证制度,判断证人证言的真伪

质证是司法文明的基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基本程序之一。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质证活动都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在很长时期内,人们并没有把质证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在理论上加以阐释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包括检察官)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质证是诉讼双方反驳和攻击对方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帮助和影响法官认证的重要途径。[3]可以说,如果没有规定这一制度,证人出庭作伪证的情况将会大量存在,也就失去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广义上来看整个审判过程,主要是质证与辩论过程。[4]对于证人直接言词证据,必须通过质证的程序来去伪存真,构建质证程序必须兼顾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请程序。公民依法出庭作证并不仅仅限于一种社会道德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正常的审判秩序问题,为此,各国都毫不例外地将这一问题纳入公法调整范畴,否则,一个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将失去其存在的社会基础。[5]《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证人出庭的当事人申请原则。由于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人民法院不主动行使职能,当事人未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视为放弃权利。

2.传唤程序。在英国民事诉讼中,采取证人传唤令状(WitnessSummons)方式,在刑事诉讼中则采用四种传票(Order,Summon,WarrantorSubpoena)方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传唤作证的方式是通知。笔者认为,以通知的形式传唤证人缺乏法律严肃性,应采取传票的方式进行。

3.抗辩程序。接到法院出庭作证传票的证人,如无正当理由,都应当到庭作证。但有几类情形的“证人”在接到传票时可以提出抗辩,经法院审核后,可免予出庭作证:(1)有证据证明其不在案发现场或对待证事实不知情;(2)有证据证明其与一方当事人或案件所涉标的有利害关系;(3)有证据证明会受到攻击与恐吓。

4.具结程序。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意味着法院可以不顾及证人的意愿而要求其提供证言,同时,隐含着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对抗司法权会承担不利后果。在英国,通常情况下,证人作证前(Oath)与誓愿(Affirmation)两种。德国《民事诉讼法》亦有相应的规定证人宣誓制度,在两大法系内部是较为通行的做的法。由于民族传统的差异,我国用证人具结保证的方式取代外国宣誓制度,这在未来的证人制度中是不可忽缺的。

5.作证程序。证人在履行具结保证手续后,可以进行陈述,进入作证程序。在英国民事诉讼中,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因而询问证人亦属当事人的事项,只有当事人或其律师才能询问证人,法官一般不得主动询问证人,强调法官在传唤和询问证人上的“自我克制”。[6]笔者认为,在构建质证制度时,应把英美法中的主询问(DirectExamination)、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再询问(Re-Examination)制度借鉴过来,做到洋为中用,博采众长。

6.辩论程序。证人陈述并接受发问后,在法庭辩论阶段,由诉辩双方对证人的直接言词进行辩论,再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根据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辩论,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证人直接言词的真实性作出取舍。辩论程序尽管在阶段上隶属于法庭辩论,但与证人制度不可分,故应纳入完整的证人作证程序。

(三)建立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

证人作证,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大的可能遭受自身人和财产的损害。小的可能与当事人及其亲朋的关系疆化和疏远,而作为中国这样一个极讲究人际关系的社会,人际关系的疏远和恶化,无疑对于证人来讲是对自身很大的打击。

1.证人保护制度应包括

(1)确定关于负责保护证人的机关。国外一些国家专门设立了证人保护机关“美国在司法部专门设立了证人安全处。专门负责《证人安全方案》。”[7]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也成立了保护证人专组”[8]根据刑诉法规定,我国证人保护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多机关保护产生的缺点是职责不明,三机关相互推委,最后谁也没有尽到保护证人的义务。笔者认为我国应效仿国外通行的做法,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在我国司法资源相对比较缺乏的情况下,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内设立证人保护机构只会加重这些司法机关的负担,不利于证人保护的实现,而且公、检、法机关均属于地方财政支出,地方财政也无力承担证人保护的司法开支。所以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还是比较适合于我国的具体情况的。

(2)证人保护应包括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两种:

第一,建立证人的事前保护制度。由于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像国外那样采取事前保护是不可能的,但国外有些做法值得借鉴。德国《刑诉法》规定告诉住所可能使证人或者其他人员将遭受危险的,证人可以不回答住所问题,而是告诉他的工作或者公务地址或者其他可以传唤的地址。公开证人身份、住所或者居所可能给证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身体或者自由造成危险的,可以许可证人不回答个人问题或者只告诉以前的身份。但证人在审判中应当说明以何身份了解到陈述的事实。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由检察人员保管。只有在危险消除时,才能纳入本案案卷。我国也可规定为证人若认为回答住所公开身份,有遭受危险可能的,可以不告诉住所地址,可以只告诉以前身份,而将现在的身份情况由检察院保管。在危险消险时,才能纳入本案卷宗。同时,在现今传播技术通讯技术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利用通讯媒介进行出庭作证,能解决强制出庭作证人身安全的矛盾。而且,我国完全有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来实现。

第二,建立证人的事后保护制度。除了强调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及名誉进行保护外,对其财产也要给予充分的保护。在追究报复者的刑事责任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财产损失。有侦查职能的公安、检察、公安机关内部可以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小组;采取保护措施,以切合证人的需要,同时防范任何形式的威胁。

(3)建立证人申诉机制。建立证人申诉机制,赋予证人在受到执法人员侵害后的有效救济渠道。比如,可以规定证人及其家属对执法人员的非法行为有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控诉的权利。

2.补偿制度应包括两方面内容

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由专职部门进行管理和分配,这既是对证人的精神的鼓励,又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履行作证的义务。同时,也应对积极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这样,既可以增加公民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获取证据,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提高效率,尽快结案。作为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应包括两方面内容:

(1)证人经济补偿的范围。证人因出庭作证而使其物质利益遭受损失时,应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笔者建议,补偿范围可以限制在工资或者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其标准可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加以规定,全国统一标准。如果难于核定,也可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的标准给付误工补偿。

(2)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的承担。国家应设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专项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专款专用;经费由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和向证人支付,支付方式以现金为宜。有人担心,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利,会导致控辩双方以给补偿费为名变相收买证人作证,或者证人为获得补偿费而胡乱到处作证。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一方面补偿费的范围和标准是严格限定的,证人不可能从作证中得到额外的好处;另一方面可以明文规定,经查实证人作伪证的,除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剥夺其经济补偿权,已经取得补偿的,应由人民法院追回,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民事案件,由于是当事人预交的证人作证经费,应当由当事人依法合理承担。具体承担方式可以按照以下情形承担:当事人所申请人证言被法院全部采信的,其证人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部份被采信的,由当事人分担;如未被采信的由申请当事人承担。

(四)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改变证人的传统观念,减少畏惧心理

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在这方面,要大张旗鼓地开展普法教育,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并形成一种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社会风气,使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国家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钱、权、势所动,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民怕官的传统,所以证人对出庭作证不积极、不习惯。有的人虽然愿意出庭,但当听说到了法庭上还要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审判人员等多人的交叉询问,因而产生畏惧心理,不肯出庭,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一方面要认真向证人讲解庭审的全部程序,使证人在出庭之前打消一切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同一案件的多个知情人,且言词证据相同时,要选择其中文化素质高,语言表达能力强的人出庭,这样既可准确定案,又可提高效率。

(五)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证人的信任和配合。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法,严格执法,切实改变过去那种“官本位”的思想。询问证人时采取的态度、方式要适当,减少证人对司法机关抱有的严重抵触对立情绪和反感态度。正确地对待证人,尊重证人的自尊心,注意避免因个体形象不佳而致司法权威整体受损,最终抑制证人出庭协助查案的愿望。作为司法机关本身,还要切实提高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认识,侦察机关、检察机关也要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够重视的做法。

法律的公正不在于个案的极端正义,而在于诉讼程序上的充分救济,一个缺乏程序正义或者说丧失诉讼权利的裁判必然是一个不公正的裁判。证人出庭制度的设立即是为了达于合理的诉讼结果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设计,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举措。不论从国外立法、司法实践,还是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都必须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证人出庭制度。我国诉讼法的修改必须注意到这一点,从而适应于我国的司法需要。

参考文献:

[1]黎伟华,今日庭审无证人的深层剖析[J].民主与法制,2005,(4):4-5.

[2]崔敏著,中国古代刑与法[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2,70.

[3]毕玉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3,(2):406.

[4]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2.

[5]杨书明,试论建立证人保护机制的必要性与基本思路[J].政法学刊,1998,(3).

[6]史社军,构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

[7]何家弘,关于质证中几个基本问题之我见[A].证据学论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1):17.

[8]上引书,19.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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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济宁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常见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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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两种方式:(1)家长手机微信上关注微信公众号”教育百师通”,在公众号里-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栏目,自行找回正确的帐号和密码。(2)联系班主任,班主任使用自己帐号登陆平台进入帐号管理-查看学生帐号,找到学生,核对学生帐号,并帮忙重置密码为123456。

2帐号密码如何修改?

答:使用初始帐号密码进入平台,点击平台首页我的资料,进入后可自行修改帐号密码。

3个人资料里的姓名写错了,也无法自行修改,该怎么处理?

答:联系本班的班主任或校管理员帮忙修改。

4首页登陆框下方提示可以使用qq登陆,点击进去却提示需要绑定平台帐号这是为什么?

答:平台帐号需要绑定qq号码之后,下次登陆时,在qq登陆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使用qq代替帐号登陆。

5学生已经转校,资料中的学校、年级、班级信息如何更新?

答:转走的学生学校会进行删除。只需要联系现在的班主任为学生添加帐号即可,帐号登陆后资料里的信息会自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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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微信里找回的帐号和密码在电脑上可以登录,为何在手机上登陆时总提示帐号和密码不符合?

答:在手机登陆的情况下,手机输入法最好切换在在英文状态下输入字母和数字,且帐号中间不能有空格或其他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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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种可能:1.学生帐号确实未开通2.帐号开通过又被误操作删除过3.微信查找帐号和密码的时候,部分信息填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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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微信上完成作业时,哪里切换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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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可以返回到微信主界面,进入技能中心-点击个人资料右方的箭头,点击退出登陆即可。

11学生的帐号学校已下发,家长的帐号在哪里查找?

答:家长没有帐号,家长可以使用学生的帐号登陆平台带领学生进行学习。

12进入平台需要帐号,帐号可以自己注册吗?没看到可以注册的地方?

答:帐号一般由学校开通好后下发,无需自己注册,没有帐号密码的话可以联系班主任进行咨询。

13学生学期中调班了,怎样修改资料中的班级信息?

答:学生信息无法自己修改,可以联系学校调整学生的年级班级

三、中小学安全教育知识常识积累

一、道路交通安全

(一)遵守交通规则。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不穿越、攀爬、倚坐道口护拦。

3.不在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在马路上踢球、跳皮筋、打闹、玩耍。

5.上学放学途经山间小路时应尽量结伴而行,不做危险活动,避免意外伤害。横过马路(街)或通过十字街道时,要走交通部门设置的专门穿越道,如斑马线、人行过街(公路)天桥和地下通道。并注意红绿灯信号标志:红灯停,绿灯行。

6.乘坐汽车、火车时要坐好扶好,身体任何部位不要伸向车外,不高声喧哗,不向外抛投物体,不搭乘货车、拖拉机等非载人营运车辆。

(二)骑自行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和人小骑大型车。骑车转弯前须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拐弯。

2.不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

3.不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经常性检查车铃、车闸能否正常使用。

5.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

6.年满12周岁的学生确需骑自行车,须经家长同意,并不准骑车搭人和在快车道上行驶。

7.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行人、车辆;不闯红灯。

(三)水上交通安全

1.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不乘坐冒险航行的船舶。

5.集体乘船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成队,不得打闹、走动;要服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二、校内校外活动安全

(一)防止触电

1.不要用湿手、湿布触摸、擦试电器外壳,更不要在电线上晾衣服或悬挂物体,或将电线直接挂在铁钉上。

2.发现绝缘层损坏的电线、灯头、开关、插座要及时报告,请专人检修,切勿乱动。

3.万一遇有电器设备引起的火灾,要迅速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4.发现有人触电时,要迅速切断电源,并立即报告老师、家长或其他人员实施抢救。

5.远离高压带电体。不要接触电杆掉下的电线,不要攀变电器平台,不要攀电讯发射塔,高压输电塔,不要在高压电线下放风筝、钓鱼等。

6.打雷下雨时不在易导电的物体下躲避。雷雨时尽量避免或减少野外活动,路遇雷雨不要往高处走,迅速寻找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或低洼处躲避;不要携带雨伞等金属物,应双脚并拢抱头蹲下,以防止跨步电压的伤害和有效减少被闪电击的概率。

(二)防止落物伤害

1.不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2.起重装卸、吊运用设备的下面严禁站立、通行和玩耍。

(三)楼道安全

1.上下楼梯时有序缓慢右行,严禁拥挤,特别是发现有人摔倒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将摔倒者扶起。

2.不在教室里打跳,翻越门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戏,身体不靠栏杆且使身体重心外倾或用力拉扯栏杆,不在走廊上"齐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损坏楼板。

(四)严禁学生将棍棒、刀具等各类尖利物品带入校园,更不得带进教室;学生在使用小刀、圆规、铅笔、钢笔等学习用具时,要注意安全,以免误伤自己和他人。

(五)外出游玩

1.外出活动要有教师或家长带队,身体有病同学不要勉强参加。

2.最好是当日去,当日回,未经监护人许可,不得在外宿营。

3.外出游玩,牢记家庭住址、电话、父母工作单位电话。

4.外出游玩,若遇歹徒抢劫、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等人身侵害、伤病的情况时,应立即与公安、医院等部门联系,并及时向学校、家长报告。

5.严禁私自下河游泳,以免溺水事故发生。严禁攀高探险。

6.被狗咬伤后应立即送医院处理伤口,若远离医院可迅速用清水或肥皂水对伤口流水冲洗。

7.被蛇咬伤千万不要惊慌,应迅速用手帕、皮带、绳索等物在距离伤口3-5厘米处绑扎,以减缓毒素扩散速度,每隔15分钟放松数秒,并迅速送医院治疗。

8.上学放学途中和外出游玩,学生不得去捅蜂窝,若被毒蜂蛰伤:先拨去毒刺;用肥皂水、食盐水或清水清洗伤口;可用食用醋、大蒜、生姜汁、韭菜捣成泥状涂于患处,症状比较严重的送医院救治。

9.上学放学途中和外出游玩,行至崖边、河边、水流湍急的农田灌溉渠边,应走安全的一侧,以免踩虚、脚滑,不慎发生危险事故。

10.外出游玩,若遇拥挤要主动退让,并自觉排队,不要到人多拥挤的场合去凑热闹,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六)以礼待人,诚实交友,不与人口角、斗殴,更不要械斗、群殴。

三、实验、实作安全

1.加强校内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建立台帐,严格把好物品的收发关。

2.实验操作时,学生要听从老师的指导,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自行其是,若不慎将酸、碱腐蚀性液体沾在手上或其他地方,应尽快用清水冲洗干净。

3.未经许可,学生不得进入实验仪器物品保管室和实验操作室,不得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练习焊接时,要听从教师指导,使用防护罩。

5.在接触照明和动力用电时,有触电和死亡的危险,一定要要小心谨慎,防止触电。

四、体育活动安全

1.学生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前,要主动向老师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并说明有何种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疾病;教师要全面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随时观察学生的身体变化情况,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2.参加体育活动,衣服要宽松,衣服上不别胸针,头上不要戴各种发卡,活动不可太剧烈。要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活动,在进行篮球、足球、排球等对抗性激烈的活动时,要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以免受到意外的伤害。参加体育活动前不可吃得过饱或者过多饮水;剧烈运动后,不要马上大量饮水33.吃冷饮,也不要立即洗冷水澡。秋冬季运动后还应增加衣服、注意保暖。

4.游泳前要适当活动,且保证身体健康,有心脏病、高血压、中耳炎等不宜游泳,剧烈活动之后不宜游泳。

5.溺水的自救与互救

学生不要私自下塘埝洗澡,避免溺水事故发生。若遇溺水情况,不会游泳者,不要慌乱,采取仰面位,头、口向上,尽量深呼吸,浅呼气,可增加浮力,保持身体上浮,如有漂浮物或攀援物及时抓住,等待救援。会游泳者,如因体力或其他原因,要及时呼救,冷静选择漂浮物或攀援物迅速靠拢,如因小腿腓肠肌痉孪,可采用仰面位、浮于水面,将拇趾用力伸直,待其缓解,若发现漩涡应努力避开。人救出水面后,首先采取俯卧头低位,打开口腔,使其呼吸道内积水自然流出,并清除口中异物,保持呼吸畅通,然后尽快送医院救治。

6.游戏安全,不玩暴力、色情、迷信、恐怖、反动或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游戏。

五、饮食卫生安全

1.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

2.学生要学会辩认食品的QS标志,不购买食用三无食品饮品。不食用过期变质食品。

3.学校要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贮存等过程的卫生工作,防止食品源污染及食品中毒事故发生。

4.各校要加强饮用水源的管理。

5.饮管人员必须要有健康证才能上班。

6.学校食堂必须保持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等有害昆虫。

7.生吃瓜果要洗净,不喝生水,不随意食用野菌、野菜、野果,以防中毒。严禁偷吃农户树上果、地中瓜,谨防防虫害药中毒。

8.出现食物中毒后,应尽快消除毒物,立即上报,迅速送医院救治。

六、传染病的防治

1.生病(如发烧、头痛、呕吐、腹泻),要向家长、老师报告,到医院治疗,不要隐瞒病情,延误治疗时间,以免加重病情,发生危险。对传染病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加强个人卫生,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3.加强体育锻炼,合理安排生活作息时间,提高免疫能力。

4.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体格检查,不与传染病员接触,积极参加预防,服用预防药,并自觉接受疫苗注射。

七、住宿生安全

1.住校学生要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服从寝室管理人员的指导,按时作息。

2.不准将火源(如火柴、打火机)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以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入寝室。

3.不准在寝室内违章用电,烧电炉,使用烤火器等。

4.因事因病夜晚不归,要向班主任和寝室管理人员请假,并征得许可。

5.不得将外人带入寝室住宿。

6.不准将衣服、洗脸巾晾晒在电线或日光灯上。

7.不准在寝室内焚烧废纸杂物。

8.住上铺的要慢慢上下,不准将床摇晃,不准跨越相邻床位,不准站立或坐在床沿将脚掉下穿脱衣服,不准将身体伸出窗外,不准用手接触吊扇,顶棚等。

9.住上下铺床的学生,不准在床上做剧烈的体育活动,以避免造成伤亡事故。

10.要保持室内清洁、干燥,不准将剩饭菜、洗脚水、洗脸水等倒在室内。

11.要关好寝室门。

12.原则上不准学生在校外租(借)房中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学生家长向学校申请并经许可,且家长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八、消防安全

(一)学校及公共场所防火

1.不随身携带烟花、爆竹、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2.不吸烟、不玩火,尤其是在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3.不在上学、放学途中打火把、燃烧农作物秸秆、草坡。

(二)家庭防火

1.安全使用炉火。

(1)生火时不要用汽油、柴油和酒精等引火;

(2)清除炉灰、炉渣时不要乱倒,不接触可燃物,最好要有固定的安全地方,刮风天倒炉灰更应注意安全。

2.按照操作规范正确安全地使用液化天燃气。

正确掌握开关的使用方法,用毕切记关阀门,且不可随意玩弄开关。

3.安全使用家用电器。

正确掌握家用电器的使用方法,不可随意玩耍家用电器。

(三)遇有火险时,用下列方法处置:

(1)立即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准确的地点、火灾种类、火势情况,并派人员在路口等候消防车;

(2)初起的小火,可正确使用灭火器、水、沙土、干土、浸湿的毛巾、床单、棉被等覆盖灭火。

(3)最主要的是尽快离开现场,脱离危险,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水浸湿毯子或被褥披在身上并包好头部冲出房间,安全脱离火灾现场。

(4)国家明令禁止学校、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灭火,未成年学生不得参与火灾的扑救。

九、防止有意伤害

(一)遇到坏人怎样保护自己──对于中学生来说,学会识别身边的好人与坏人,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更显重要。坏人,一般是指品质恶劣的人以及进行抢劫、盗窃、诈骗、杀人放火、流氓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

从表面上看,坏人与常人没有什么不同,坏人脸上没有写字,坏人没有一定的模样。坏人做坏事时,总是事先选择好作案的时间,以便能达到目的,不被人发觉,而且易于逃跑。

1.一般来说,坏人绑架拐卖儿童多发生在学生上下学的途中、中午家中没有家长,以及学生傍晚单独外出玩耍时。而侵犯女生的`违法犯罪分子则往往选择在清晨、黄昏或深更半夜,也有时趁白天家中无人,尾随入室。入室盗窃、抢劫等往往选择父母上班时间或白天家中无人时。

2.学生外出旅游时,遭抢劫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坏人作案前,善于伪装。实施不同的侵害,方法也不尽相同。可能以如下方式接近中小学生,并趁其不备加以侵害,假装遇到困难,向中小学生求助。如:问路、帮助找人、帮忙拿东西等。谎称孩子的家人受伤、生病住院或者称是家长同事、朋友,有紧急情况,代替其来接孩子。

假装学校教师、警察或其他执法管理人员,声称中小学生违反校规、犯法等,强行带走,进行绑架,或抢劫学生钱财,对女生非礼等。

伪称是推销员、送货员、水电工、修理人员等要求孩子开门。故意施以小恩小惠,以糖果、食品、玩具、钱物以及做游戏等名义来诱骗中学生。请您顺便搭车或带您出去玩等趁机拐走。

(二)避免陌生人闯入家中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钥匙要保管好,小学生不要把钥匙挂在脖子上,要注意放在衣服里面,不要露在外面,以防坏人跟随入室。

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明来意,对不熟悉不认识的人,不要开门。如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中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寻找一些借口,请其不要打扰。当坏人欲强行闯入时,可到窗口、阳台等向外高声喊叫,或称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报警电话是110。

(三)如何避免被人拐骗、绑架呢?外出游玩时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行程去处告诉父母或其他家人,说明大概的返家时间。

养成进出家门随手关门的习惯。不单独与素不相识的人同乘无人看管的电梯。

上下学外出游玩、购物时,最好不单独行动,要与同学、朋友等结伴同行。

不搭陌生人的便车。不接受陌生人的物品馈赠。

不独自通过狭窄街巷、昏暗地下道,不独自去偏远的公园、无人管理的公厕,一人独处空屋时要关好门窗。

不要在外人或朋友面前炫耀父母的地位或财富。陌生人佯称家中有紧急事情时,可立即报告老师、并与父母取得联系,以确认是否属实。

为避免路上被劫尽可能与同学、朋友结伴同行。

穿着打扮要朴素,不戴名牌手表,不穿名牌衣服等。

晚上、清晨外出时要走灯火明亮、宽敞的街道,不要走偏僻的小径或荒地。

不要到银行取存款。必要时,可把积蓄的钱交给爸爸、妈妈,请他们替你保存。不要把家里的钥匙放到书包里,应放在衣袋里。这样,即使书包被抢也能进入家中。证件、地址、通讯录等也不应放在书包里,以免落入坏人手中,招致无谓的麻烦。

外出旅游时,不能随意和同车旅客或同房间的人同吃同喝,即使对方特别热情,也要婉言谢绝,以免坏人利用这种手段下麻醉药害人。携带钱财时要隐藏好,切忌招摇过市。

(四)怎样避免斗殴的发生──为人处事要正直、诚恳,凡事多为他人着想,要主动疏导缓解紧张关系,应"和为贵",以较高的姿态,主动讲和或检查一下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即使有理也要先把矛盾缓解下来,等对方心平气和后再细论对错。双方矛盾无法自己调解时,可以请老师、家长、朋友出面进行调解。

不要过分强调与某人或某几个要好,排斥他人。受到他人无理嘲笑、批评或谩骂时,要心胸豁达,能忍耐。切忌情绪激动、过分生气而失去理智,与人发生争吵。

路上遇到不良少年打架斗殴或无事生非时,不要围观看热闹。应该尽快离开现场,并且打110报警电话报案,或请老师进行处理。

遇到流氓不讲理以及酗酒的人,要尽量避开。不要和这种人正面冲突,以防殴斗、伤害的事故发生。

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如果发现同学之间或同学与社会上的人打架,应立即报告老师。

交朋友要慎重,不要参加任何帮派组织。不要深夜在外游荡。在公共场所要讲究社会公德,不可旁若无人地高声讲话、嘻闹,以免引起他人反感而导致争吵斗殴。

不出入电子游戏机室、地下舞厅、酒吧、台球室等场所。

(五)防范精神病患者的伤害。遇到精神病患者,要尽快远离、躲避,不要围观,更不要挑逗、取笑、戏弄、刺激他们;对于智能低下的痴呆者、酒疯子等,他们有时会做出类似精神病患者的举动,也应远离、躲避,别刺激他们。如果被伤害,应尽快脱离险境,并应即时向老师、家长、民警或其他成人报告。

十、其它

1.不阅读带有色情与暴力内容的报刊杂志。

2.注意网络安全,反"黄"、反"暴",提倡绿色上网。

3.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远离邪教。

4.学生应认真学习并掌握毒品的相关知识,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5.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经营性网吧及娱乐场所。

好了,关于殴义平台网安全性和殴亿平台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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