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私募行业监管负面清单不可或缺

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其信披不能存在模糊的空间。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防范金融风险,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这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相对于公募基金从成立开始就被纳入监管,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环境最初要宽松得多。客观上,在私募基金建立备案制度以前,私募基金一直处于一种“放养”的氛围中。“放养”虽然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粗放式发展,但也产生了诸多方面的隐患。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底,我国公募基金规模达17.69万亿元。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备案私募基金超过8.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4.96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近15万亿,与公募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如果考虑到市场上还存在没有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没有备案的私募基金,这一差距或许更小。

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规模不断膨胀的同时,所存在的问题也曝光。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并不少见。比如有的私募基金在发行时,出于做大规模的目的,对于适格投资者把关不严。众多问题的出现,也导致私募行业风险日益凸显。

事实上,近年来证监会对于违法私募基金的处罚也逐渐成为一种常态。比如去年7月份,证监会就通报了五宗私募基金违法案例。私募基金行业频现的违规违法案例,也倒逼监管部门完善制度建设。

《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进行了规范、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奉行从严监管原则、对私募基金募资设定了条条框框。当然,《若干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一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等从业行为的负面清单。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时“十三不得”,以及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十不得”。二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投资活动时,像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等四个方面的投资都是被禁止的。

建立私募基金行业负面清单制度,无异于为私募行业划出了道道红线。不过,《若干规定》某些方面也需要完善。目前公募行业有“一参一控”的规定,像同一券商只能控股一家公募基金,参股一家,不能同时控股两家公募。而在私募行业,同一实控人或大股东同时控股两家私募基金的并不鲜见,这既不利于私募行业的发展,也会催生出两家私募抱团操纵市场的问题,个中隐藏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另外,公募行业的信披机制,私募基金也有必要借鉴。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其信披不能存在模糊的空间。随着私募基金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张,私募基金也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中坚力量,在市场上产生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私募基金也应该像公募行业一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完善私募基金的信披制度,让私募变得更加透明,既有利于市场的日常监督,也非常有利于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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