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威慑力有助形成全方位立体式追责机制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是正常的市场生态,也是市场实现良性循环发展的基础。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12月28日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座谈会上,谈及“乘势而上,开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征程”时,三次提到退市相关内容。第一次是“聚焦‘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核心任务”;第二次是“我们将以注册制和退市制度改革为重要抓手,加强基础制度建设”;第三次是“进一步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强化优胜劣汰”。

此外,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对证券违法活动持续保持“零容忍”的态势,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手段,与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共同形成全方位立体式追责机制。

“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威慑力,可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降低重大违法公司对资本市场的干扰,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还可以保障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华财新三板研究院副院长、行业分析师谢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威慑力,对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让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有利于建立进出有序的资本市场规则,避免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另一方面,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有利于规范其他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本市场行为,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12月14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向市场发布了退市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其中,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新增“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拟新增的相关重大违法类指标是对症下药破顽疾,建章立制堵漏洞的务实之举。

“新增重大违法类指标,提高了对重大财务造假及造假情节特别恶劣的企业,在退市衡量标准上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谢彩认为,对于某些财务造假、管理不规范的上市公司而言,很可能会出现虽在财务造假方面未能触发退市指标条件,但触发了其他退市条件而进入退市流程的情况。

此外,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法修改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朱奕奕认为,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强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威慑力,修正案则加大了对相关证券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这些均对市场主体起到事前警示约束、事后打击处罚的作用,完善了现有资本市场治理的相关规定,形成了监管措施、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全方位综合治理、追责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为我国未来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有利于资本市场生态良性循环,吸引长期资金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增强对上市公司尤其是对科创类产业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的企业的长期资金支持,从而有效提升我国直接融资比重。”谢彩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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