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披露之争四焦点

汉王科技披露之争四焦点 更新时间:2010-2-7 0:25:51   南开越洋质疑汉王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不完整,隐瞒香港仲裁未完结重大事实,有误导投资者之嫌

南开越洋为什么会对有十年合作关系的汉王科技突然发难?这究竟是一次合同纠纷还是侵权事件?在本报《南开越洋重提侵权诉讼 汉王科技被指避实就虚》报道见报之后,汉王科技首次就南开越洋的指责公开表态。而记者采访律师认为,虽然各方胜负不能断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既然纠纷没有解决,而涉及的金额又较大,因此该事件的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视。

本报独家报道曾是汉王科技十年合作伙伴的南开越洋向汉王科技发难,称汉王科技为了抢先上市歪曲了天津高院的裁定,并将自己的观点移花接木至裁定披露的段落,有意误导股民将观点理解为法院裁定,以达到其歪曲裁定、欺骗股民的目的……的消息以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汉王科技法律部林先生在见到本报报道后,联系本报称: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指控并不成立。不仅如此,就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质疑,林先生向本报表述了汉王科技的四点声明。

争议焦点A 纠纷是否完结

南开越洋:汉王科技歪曲天津高院的管辖权裁定

南开越洋认为,《汉王招股书》和《中德保荐公告》中故意将天津高院关于管辖权的判决说成是南开越洋起诉被驳回,误导公众以为汉王科技侵权纠纷已了。但事实真相是,天津高院并未对侵权案件本身做任何判决,而只是通过管辖权裁定将案件转至香港仲裁。南开越洋谈到,基于以上规模巨大的侵权事实,在与汉王科技长时间多次交涉未获积极响应的情况下,南开越洋不得不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按照技术许可协议,南开越洋有权选择在天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追究汉王科技在两年内的侵权行为,或者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具有强迫执行性质的仲裁、依据香港法律追究汉王科技在六年间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南开越洋于2009年6月首先在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汉王科技和天津汉王。但汉王科技却主张在2006年早已终止的合同仲裁条款,排斥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天津第一中院驳回汉王科技的司法管辖权异议,天津高院则裁定:南开越洋所主张的汉王科技侵权一案系在执行合同的基础上形成、与该合同密切相关,应该依合同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因此,南开越洋认为,南开越洋起诉和追究汉王科技侵权行为一案根本没有停止。

汉王科技:天津高院已驳回南开越洋起诉

汉王科技招股说明书中对此次纠纷的表述是,天津高院终审裁定鉴于2002年与南开越洋签订了《RTK软件许可协议》,汉王制造于2006年与南开越洋签订《OpenRTK6.0软件授权协议》。汉王科技与汉王制造均严格执行了相关协议,未发生侵权行为,且汉王科技、汉王制造均已严格按照协议向南开越洋支付软件授权费,汉王科技不存在违约行为。汉王科技认为,与南开越洋的纠纷属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普通合同纠纷。2010年1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津高立民终字第005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受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签署的《软件许可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起诉。而记者记者采访的汉王科技法律部林先生也与其招股说明书的说法一致。

争议焦点B 招股说明书是否隐瞒重大事项

南开越洋:汉王科技对股民隐瞒香港仲裁的更大法律风险

南开越洋谈到,天津高院裁定后,南开越洋两次正式通知汉王科技,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在香港提起具有强迫性的仲裁。双方也都知道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用香港法律和联合国仲裁规则,例如侵权诉讼时效为六年,而不是中国内地的两年;又例如,潜在加害方在联合国仲裁规则中有更大的举证压力。总之,香港仲裁的前景非但不是《意向书》所说的该项软件著作权纠纷对公司的现在及未来不构成重大影响,而是会按更为严格的法律追究汉王科技的侵权责任,包括更高额的民事赔偿。

因此,南开越洋认为,那么,汉王科技为什么在明知香港仲裁比天津法院在知识产权及规则更为严苛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转到香港仲裁呢?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汉王科技要抢在天津高院管辖权裁定之后和香港仲裁之前的窗口期首发上市。但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务: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即使汉王科技想抢窗口上市,也必须向证监会和广大股民披露像香港仲裁这样的重大法律风险。汉王科技和中德证券显然违反了证监会的规定,其隐瞒香港仲裁的目的不过是要在广大股民和投资者知情的情况下提升股价,将股民和投资者置于巨大风险之下,这将严重侵犯他们的利益。

汉王科技:招股说明书未提香港仲裁

汉王科技招股说明书中对于天津高院裁定:南开越洋所主张的汉王科技侵权一案系在执行合同的基础上形成、与该合同密切相关,应该依合同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并未提及。汉王科技法律部林先生谈到,天津高院已经认定该案受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签署的《软件许可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起诉。除此之外,林先生未对香港仲裁事宜向记者透露更多信息。

争议焦点C 纠纷性质

汉王科技:纠纷属普通合同纠纷

而南开越洋谈到于2010年1月正式通知了汉王科技,香港仲裁即将启动,但到目前为止,汉王科技并没有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有关通知。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的纠纷属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普通合同纠纷,并不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周三,南开越洋通过邮件向本报记者提供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纠纷的民事判决书,汉王科技法律部林先生认为不知这两份判决书是否与原判决一致,是否有改动的地方。但当记者随即提出由汉王科技提供这两份民事判决书以及前文提到的费用支付证明,先前主动提出可以提供证据的林先生却告诉记者,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其他证据的原件已经提供给了证监会、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而要向媒体提供这些文书,则需要经过领导同意才行。截止记者发稿,并未见到汉王科技经过领导同意的相关文书反馈。

南开越洋:纠纷属于不折不扣、大规模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南开越洋认为,此次纠纷属于不折不扣、大规模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南开越洋在2002年与汉王科技签署技术许可协议,允许汉王科技在其三款产品中使用南开越洋在世界领先的文字识别技术,该协议于2006年终止。但汉王科技的子公司汉王制造又与南开越洋签约、获得在三款产品中使用南开越洋OCR技术的权利。但南开越洋于2009年春节前发现,汉王科技在原学科协议标的意外的几十款产品中使用了南开越洋OCR技术,并以每年几十万份的规模在中国市场上制造、传播和销售这些产品。目前,已经找到确凿证据的汉王科技侵权事实:一是未经授权,在多达66款产品中使用了南开越洋的OCR技术,其中绝大部分产品超出了双方签署的任何一版技术许可协议,二是未经授权,将南开越洋的OCR技术放入汉王科技的某些产品,并大规模非法转授权给多家国际、国内知名厂商以及一些网络厂商海量使用,每年侵权销售数量至少高达数十万份。三是未经授权,将南开越洋技术放入许可协议之外的汉王科技OCR软件工具包之中,并将该工具包非法转授权给其他厂商开发、复制、销售、使用,构成大量直接和间接的侵权行为等等。南开越洋认为,汉王科技的侵权产品数量以及侵权规模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上都是罕见的。

以上侵权事实,我们都已经掌握了确凿证据,我们会随着官司的进展逐步向监管部门及公众公告。南开越洋刘先生谈到。

争议焦点D 发难用意

汉王科技:质疑南开越洋发难用意

林先生向记者谈到,汉王科技将就南开越洋的质疑,发表四项声明:一、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指控不属实;二、汉王科技严格执行了与南开越洋的合同;三、汉王科技已经将此案件的相关情况向证监管理部门进行了汇报,相关进展也会继续汇报;四、汉王科技会在恰当的时候会主动向媒体公开此事。林先生告诉记者说,事实上,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保持了十多年的合作关系。我们可以给你们提供支付相关费用的证据,林先生在电话中表示。

既然双方有10多年的合作关系,南开越洋为何不惜得罪老关系打一场官司?对于记者的疑惑,林先生认为,南开越洋所拥有的RTK软件技术含量并不高,而汉王科技中文OCR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从2008年开始,汉王科技在多款产品中使用了自有技术,目前也只有少数产品仍使用了南开越洋的软件。南开越洋在汉王科技上市前发难,其用意不言而喻。

南开越洋:并非汉王科技上市才质疑

南开越洋刘先生谈到,在南开越洋发现汉王科技侵权后,本着双方已经合作多年的关系,与汉王科技方也进行了多次沟通,而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南开越洋才将汉王科技告上法院。而在天津高院就管辖权做出判决后,1月31日,南开越洋电话通知了汉王科技关于启动香港仲裁的事宜,而2月2日,南开越洋也向汉王科技发了关于香港仲裁启动的传真,正式通知对方启动香港仲裁,但汉王科技并没有负责人就此做出回应。2月4日,南开越洋正式启动香港仲裁程序,向汉王科技发出了仲裁程序启动的通知。

南开越洋刘先生向记者谈到,南开越洋并非是因为汉王科技上市才对其发出质疑,而且南开越洋也是对汉王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没有完整披露天津高院的判决而进行质疑,这样做也是为了保障广大股民的知情权。

律师说法 杨兆全:潜在法律风险不容小视

从此次纠纷来看,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的分歧首先在于:汉王科技认为,此次纠纷属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普通合同纠纷,并不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南开越洋则认为,此次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北京杨兆全律师务所杨兆全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到,此案的本质是侵权纠纷。但是,由于双方事先存在合同关系,该侵权行为与此前的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本案属于与合同有关的侵权纠纷。这种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合同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优先适用仲裁程序。

另一方面,汉王科技认为天津高院驳回了南开越洋的诉求,意味着纠纷已经结束,而南开越洋则认为,南开越洋起诉和追究汉王科技侵权行为一案根本没有停止。那么,双方的纠纷是否已经结束呢?杨兆全认为,天津高院驳回起诉,只是表明南开越洋起诉方式选择不当。南开越洋可以向香港仲裁机构另行提起商事仲裁。根据双方之前的合作合同,与该合作关系有关的一切纠纷,都应该由香港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因此,南开越洋可以向合同约定的香港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纠纷并没有结束。

杨兆全律师认为,天津高院的裁定仅说明该案件不应该由天津法院管辖的程序问题,而并没有化解南开越洋和汉王科技之间的法律纠纷。二者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战很可能将在香港仲裁机构中重新展开。虽然各方胜负不能断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既然纠纷没有解决,而涉及的金额又较大,因此该事件的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视。

他谈到,作为招股说明书,应对此进行客观披露。否则,不利于投资者对该拟上市公司未来风险和价值的判断,也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全面、准确、客观的信息披露要求。证券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回避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可能会构成了《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杨兆全认为,如果投资者在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而该公司又被证监会认定为虚假陈述,那么该公司以及相关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将会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投资者的集体民事赔偿诉讼。

对于汉王科技涉嫌隐瞒重大事实一事,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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