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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区块链扩容什么是以太币/以太坊ETH什么是数字钱包数藏策划离职后如果平台后面出问题能牵扯到么区块链的挖矿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区块链扩容普通用户能够运行节点对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至关重要
想象一下凌晨两点多,你接到了一个紧急呼叫,来自世界另一端帮你运行矿池(质押池)的人。从大约14分钟前开始,你的池子和其他几个人从链中分离了出来,而网络仍然维持着79%的算力。根据你的节点,多数链的区块是无效的。这时出现了余额错误:区块似乎错误地将450万枚额外代币分配给了一个未知地址。
一小时后,你和其他两个同样遭遇意外的小矿池参与者、一些区块浏览器和交易所方在一个聊天室中,看见有人贴出了一条推特的链接,开头写着“宣布新的链上可持续协议开发基金”。
到了早上,相关讨论广泛散布在推特以及一个不审查内容的社区论坛上。但那时450万枚代币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经在链上转换为其他资产,并且进行了数十亿美元的defi交易。79%的共识节点,以及所有主要的区块链浏览器和轻钱包的端点都遵循了这条新链。也许新的开发者基金将为某些开发提供资金,或者也许所有这些都被领先的矿池、交易所及其裙带所吞并。但是无论结果如何,该基金实际上都成为了既成事实,普通用户无法反抗。
或许还有这么一部主题电影。或许会由MolochDAO或其他组织进行资助。
这种情形会发生在你的区块链中吗?你所在区块链社区的精英,包括矿池、区块浏览器和托管节点,可能协调得很好,他们很可能都在同一个telegram频道和微信群中。如果他们真的想出于利益突然对协议规则进行修改,那么他们可能具备这种能力。以太坊区块链在十小时内完全解决了共识失败,如果是只有一个客户端实现的区块链,并且只需要将代码更改部署到几十个节点,那么可以更快地协调客户端代码的更改。能够抵御这种社会性协作攻击的唯一可靠方式是“被动防御”,而这种力量来自去一个中心化的群体:用户。
想象一下,如果用户运行区块链的验证节点(无论是直接验证还是其他间接技术),并自动拒绝违反协议规则的区块,即使超过90%的矿工或质押者支持这些区块,故事会如何发展。
如果每个用户都运行一个验证节点,那么攻击很快就会失败:有些矿池和交易所会进行分叉,并且在整个过程中看起来很愚蠢。但是即使只有一些用户运行验证节点,攻击者也无法大获全胜。相反,攻击会导致混乱,不同用户会看到不同的区块链版本。最坏情况下,随之而来的市场恐慌和可能持续的链分叉将大幅减少攻击者的利润。对如此旷日持久的冲突进行应对的想法本身就可以阻止大多数攻击。
Hasu关于这一点的看法:
“我们要明确一件事,我们之所以能够抵御恶意的协议更改,是因为拥有用户验证区块链的文化,而不是因为PoW或PoS。”
假设你的社区有37个节点运行者,以及80000名被动监听者,对签名和区块头进行检查,那么攻击者就获胜了。如果每个人都运行节点的话,攻击者就会失败。我们不清楚针对协同攻击的启动群体免疫的确切阈值是多少,但有一点是绝对清楚的:好的节点越多,恶意的节点就越少,而且我们所需的数量肯定不止于几百几千个。
那么全节点工作的上限是什么?
为了使得有尽可能多的用户能够运行全节点,我们会将注意力集中在普通消费级硬件上。即使能够轻松购买到专用硬件,这能够降低一些全节点的门槛,但事实上对可扩展性的提升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般。
全节点处理大量交易的能力主要受限于三个方面:
算力: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我们能划分多少CPU来运行节点?
带宽:基于当前的网络连接,一个区块能包含多少字节?
存储:我们能要求用户使用多大的空间来进行存储?此外,其读取速度应该达到多少?(即,HDD足够吗?还是说我们需要SSD?)
许多使用“简单”技术对区块链进行大幅扩容的错误看法都源自于对这些数字过于乐观的估计。我们可以依次来讨论这三个因素:
算力
错误答案:100%的CPU应该用于区块验证
正确答案:约5-10%的CPU可以用于区块验证
限制之所以这么低的四个主要原因如下:
我们需要一个安全边界来覆盖DoS攻击的可能性(攻击者利用代码弱点制造的交易需要比常规交易更长的处理时间)
节点需要在离线之后能够与区块链同步。如果我掉线一分钟,那我应该要能够在几秒钟之内完成同步
运行节点不应该很快地耗尽电池,也不应该拖慢其他应用的运行速度
节点也有其他非区块生产的工作要进行,大多数是验证以及对p2p网络中输入的交易和请求做出响应
请注意,直到最近大多数针对“为什么只需要5-10%?”这一点的解释都侧重于另一个不同的问题:因为PoW出块时间不定,验证区块需要很长时间,会增加同时创建多个区块的风险。这个问题有很多修复方法,例如BitcoinNG,或使用PoS权益证明。但这些并没有解决其他四个问题,因此它们并没有如许多人所料在可扩展性方面获得巨大进展。
并行性也不是灵丹妙药。通常,即使是看似单线程区块链的客户端也已经并行化了:签名可以由一个线程验证,而执行由其他线程完成,并且有一个单独的线程在后台处理交易池逻辑。而且所有线程的使用率越接近100%,运行节点的能源消耗就越多,针对DoS的安全系数就越低。
带宽
错误答案:如果没2-3秒都产生10MB的区块,那么大多数用户的网络都大于10MB/秒,他们当然都能处理这些区块
正确答案:或许我们能在每12秒处理1-5MB的区块,但这依然很难
如今,我们经常听到关于互联网连接可以提供多少带宽的广为传播的统计数据:100Mbps甚至1Gbps的数字很常见。但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宣称的带宽与预期实际带宽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Mbps”是指“每秒数百万bits”;一个bit是一个字节的1/8,因此我们需要将宣称的bit数除以8以获得字节数。
网络运营商,就像其他公司一样,经常编造谎言。
总是有多个应用使用同一个网络连接,所以节点无法独占整个带宽。
P2P网络不可避免地会引入开销:节点通常最终会多次下载和重新上传同一个块(更不用说交易在被打包进区块之前还要通过mempool进行广播)。
当Starkware在2019年进行一项实验时,他们在交易数据gas成本降低后首次发布了500kB的区块,一些节点实际上无法处理这种大小的区块。处理大区块的能力已经并将持续得到改善。但是无论我们做什么,我们仍然无法获取以MB/秒为单位的平均带宽,说服自己我们可以接受1秒的延迟,并且有能力处理那种大小的区块。
存储
错误答案:10TB
正确答案:512GB
正如大家可能猜到的,这里的主要论点与其他地方相同: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异。理论上,我们可以在亚马逊上购买8TB固态驱动(确实需要SSD或NVME;HDD对于区块链状态存储来说太慢了)。实际上,我用来写这篇博文的笔记本电脑有512GB,如果你让人们去购买硬件,许多人就会变得懒惰(或者他们无法负担800美元的8TBSSD)并使用中心化服务。即使可以将区块链装到某个存储设备上,大量活动也可以快速地耗尽磁盘并迫使你购入新磁盘。
一群区块链协议研究员对每个人的磁盘空间进行了调查。我知道样本量很小,但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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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存储大小决定了新节点能够上线并开始参与网络所需的时间。现有节点必须存储的任何数据都是新节点必须下载的数据。这个初始同步时间(和带宽)也是用户能够运行节点的主要障碍。在写这篇博文时,同步一个新的geth节点花了我大约15个小时。如果以太坊的使用量增加10倍,那么同步一个新的geth节点将至少需要一周时间,而且更有可能导致节点的互联网连接受到限制。这在攻击期间更为重要,当用户之前未运行节点时对攻击做出成功响应需要用户启用新节点。
交互效应
此外,这三类成本之间存在交互效应。由于数据库在内部使用树结构来存储和检索数据,因此从数据库中获取数据的成本随着数据库大小的对数而增加。事实上,因为顶级(或前几级)可以缓存在RAM中,所以磁盘访问成本与数据库大小成正比,是RAM中缓存数据大小的倍数。
不要从字面上理解这个图,不同的数据库以不同的方式工作,通常内存中的部分只是一个单独(但很大)的层(参见leveldb中使用的LSM树)。但基本原理是一样的。
例如,如果缓存为4GB,并且我们假设数据库的每一层比上一层大4倍,那么以太坊当前的~64GB状态将需要~2次访问。但是如果状态大小增加4倍到~256GB,那么这将增加到~3次访问。因此,gas上限增加4倍实际上可以转化为区块验证时间增加约6倍。这种影响可能会更大:硬盘在已满状态下比空闲时需要花更长时间来读写。
这对以太坊来说意味着什么?
现在在以太坊区块链中,运行一个节点对许多用户来说已经是一项挑战,尽管至少使用常规硬件仍然是可能的(我写这篇文章时刚刚在我的笔记本电脑上同步了一个节点!)。因此,我们即将遭遇瓶颈。核心开发者最关心的问题是存储大小。因此,目前在解决计算和数据瓶颈方面的巨大努力,甚至对共识算法的改变,都不太可能带来gaslimit的大幅提升。即使解决了以太坊最大的DoS弱点,也只能将gaslimit提高20%。
对于存储大小的问题,唯一解决方案是无状态和状态逾期。无状态使得节点群能够在不维护永久存储的情况下进行验证。状态逾期会使最近未访问过的状态失活,用户需要手动提供证明来更新。这两条路径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并且已经开始了关于无状态的概念验证实现。这两项改进相结合可以大大缓解这些担忧,并为显著提升gaslimit开辟空间。但即使在实施无状态和状态逾期之后,gaslimit也可能只会安全地提升约3倍,直到其他限制开始发挥作用。
另一个可能的中期解决方案使使用ZK-SNARKs来验证交易。ZK-SNARKs能够保证普通用户无需个人存储状态或是验证区块,即使他们仍然需要下载区块中的所有数据来抵御数据不可用攻击。另外,即使攻击者不能强行提交无效区块,但是如果运行一个共识节点的难度过高,依然会有协调审查攻击的风险。因此,ZK-SNARKs不能无限地提升节点能力,但是仍然能够对其进行大幅提升(或许是1-2个数量级)。一些区块链在layer1上探索该形式,以太坊则通过layer2协议(也叫ZKrollups)来获益,例如zksync,Loopring和Starknet。
分片之后又会如何?
分片从根本上解决了上述限制,因为它将区块链上包含的数据与单个节点需要处理和存储的数据解耦了。节点验证区块不是通过亲自下载和执行,而是使用先进的数学和密码学技术来间接验证区块。
因此,分片区块链可以安全地拥有非分片区块链无法实现的非常高水平的吞吐量。这确实需要大量的密码学技术来有效替代朴素完整验证,以拒绝无效区块,但这是可以做到的:该理论已经具备了基础,并且基于草案规范的概念验证已经在进行中。
以太坊计划采用二次方分片(quadraticsharding),其中总可扩展性受到以下事实的限制:节点必须能够同时处理单个分片和信标链,而信标链必须为每个分片执行一些固定的管理工作。如果分片太大,节点就不能再处理单个分片,如果分片太多,节点就不能再处理信标链。这两个约束的乘积构成了上限。
可以想象,通过三次方分片甚至指数分片,我们可以走得更远。在这样的设计中,数据可用性采样肯定会变得更加复杂,但这是可以实现的。但以太坊并没有超越二次方,原因在于,从交易分片到交易分片的分片所获得的额外可扩展性收益实际上无法在其他风险程度可接受的前提下实现。
那么这些风险是什么呢?
最低用户数量
可以想象,只要有一个用户愿意参与,非分片区块链就可以运行。但分片区块链并非如此:单个节点无法处理整条链,因此需要足够的节点以共同处理区块链。如果每个节点可以处理50TPS,而链可以处理10000TPS,那么链至少需要200个节点才能存续。如果链在任何时候都少于200个节点,那可能会出现节点无法再保持同步,或者节点停止检测无效区块,或者还可能会发生许多其他坏事,具体取决于节点软件的设置。
在实践中,由于需要冗余(包括数据可用性采样),安全的最低数量比简单的“链TPS除以节点TPS”高几倍,对于上面的例子,我们将其设置位1000个节点。
如果分片区块链的容量增加10倍,则最低用户数也增加10倍。现在大家可能会问:为什么我们不从较低的容量开始,当用户很多时再增加,因为这是我们的实际需要,用户数量回落再降低容量?
这里有几个问题:
区块链本身无法可靠地检测到其上有多少唯一用户,因此需要某种治理来检测和设置分片数量。对容量限制的治理很容易成为分裂和冲突的根源。
如果许多用户突然同时意外掉线怎么办?
增加启动分叉所需的最低用户数量,使得防御恶意控制更加艰难。
最低用户数为1,000,这几乎可以说是没问题的。另一方面,最低用户数设为100万,这肯定是不行。即使最低用户数为10,000也可以说开始变得有风险。因此,似乎很难证明超过几百个分片的分片区块链是合理的。
历史可检索性
用户真正珍视的区块链重要属性是永久性。当公司破产或是维护该生态系统不再产生利益时,存储在服务器上的数字资产将在10年内不再存在。而以太坊上的NFT是永久的。
是的,到2372年人们仍能够下载并查阅你的加密猫。
但是一旦区块链的容量过高,存储所有这些数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直到某时出现巨大风险,某些历史数据最终将……没人存储。
要量化这种风险很容易。以区块链的数据容量(MB/sec)为单位,乘以~30得到每年存储的数据量(TB)。当前的分片计划的数据容量约为1.3MB/秒,因此约为40TB/年。如果增加10倍,则为400TB/年。如果我们不仅希望可以访问数据,而且是以一种便捷的方式,我们还需要元数据(例如解压缩汇总交易),因此每年达到4PB,或十年后达到40PB。InternetArchive(互联网档案馆)使用50PB。所以这可以说是分片区块链的安全大小上限。
因此,看起来在这两个维度上,以太坊分片设计实际上已经非常接近合理的最大安全值。常数可以增加一点,但不能增加太多。
结语
尝试扩容区块链的方法有两种:基础的技术改进和简单地提升参数。首先,提升参数听起来很有吸引力:如果您是在餐纸上进行数学运算,这就很容易让自己相信消费级笔记本电脑每秒可以处理数千笔交易,不需要ZK-SNARK、rollups或分片。不幸的是,有很多微妙的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这种方法是有根本缺陷的。
运行区块链节点的计算机无法使用100%的CPU来验证区块链;他们需要很大的安全边际来抵抗意外的DoS攻击,他们需要备用容量来执行诸如在内存池中处理交易之类的任务,并且用户不希望在计算机上运行节点的时候无法同时用于任何其他应用。带宽也会受限:10MB/s的连接并不意味着每秒可以处理10MB的区块!也许每12秒才能处理1-5MB的块。存储也是一样,提高运行节点的硬件要求并且限制专门的节点运行者并不是解决方案。对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而言,普通用户能够运行节点并形成一种文化,即运行节点是一种普遍行为,这一点至关重要。
什么是以太币/以太坊ETH以太坊(英语:Ethereum)是一个开源的有智能合约功能的公共区块链平台。通过其专用加密货币以太币(Ether,又称“以太币”)提供去中心化的虚拟机(称为“以太虚拟机”EthereumVirtualMachine)来处理点对点合约。
坊区块链上的代币称为以太币(Ether),代码为ETH,可在许多加密货币的外汇市场上交易,它也是以太坊上用来支付交易手续费和运算服务的媒介。
以太坊的概念首次在2013至2014年间由程序员VitalikButerin,受比特币启发后提出,大意为“下一代加密货币与去中心化应用平台”,在2014年通过ICO众筹得以开始发展。截至2018年2月,以太币是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货币,仅次于比特币。
资料拓展:以太坊最初由VitalikButerin在2013年提出。Vitalik本是一名参与比特币社区的程序员,曾向比特币核心开发人员主张比特币平台应该要有个更完善的编程语言让人开发程序,但未得到他们的同意,因此决定开发一个新的平台作此用途。Buterin认为很多程序都可以用类似比特币的原理来达成进一步的发展。Buterin在2013年写下了《以太坊白皮书》,说明了建造去中心化程序的目标。然后2014年通过网络公开募资得到开发的资金,投资人用比特币向基金会购买以太币。
最初以太坊程序是由一间位在瑞士的公司EthereumSwitzerlandGmbH开发,之后转移至一个非营利机构“以太坊基金会”(EthereumFoundation)。
什么是数字钱包数字钱包是一种能使用户在Web网上支付货款的软件。它保存信用卡号码和其它个人信息,如送货地址。数据一旦被输入,就自动转移到商家网站的订货域。使用数字钱包时,当消费者购买物品时,不需要填写每个站点上的订单,因为信息已经存储了,并自动更新和进入到厂商站点的订货域。消费者使用数字钱包时也能得到好处,因为他们的信息被加密了,即由私人软件代码加以保护。商家也避免了受骗而得到保护,也从中获益。
对消费者来说,数字钱包是免费的,可以相当容易得到。例如,当消费者在建立了处理服务器端数字钱包的商家网站上购买东西时,他把其名字、付款额和送货信息输入到商家自己的表格中。在购买结束时,他被要求为他选择的钱包签上用户名和今后购买时的口令。用户也能从钱包供应商的站点上得到钱包。
虽然钱包对消费者是免费的,但(钱包)供应商对商家使用钱包要收费。
扩展资料:
基本分类
数字钱包分两大类型:客户端和服务器端(数字钱包)。在这些分类中是那些只在某些商家网站上工作的钱包和那些商家不可知的钱包。
基于客户的数字钱包是两种钱包中较陈旧的一种,据分析人士称,这类钱包已开始没人理睬了,因为它们要求用户下载和安装软件。用户下载钱包的应用程序和输入付款额和邮寄信息。在这个意义上,信息是安全的,并在用户的硬盘上进行了加密。用户在本地获得对其信用卡和个人信息的控制。
使用基于服务器的钱包时,用户填写其个人信息,并自动下载点心文件(点心文件是一个包括了有关用户信息的文本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驻留在金融机构或者数字钱包供应商的服务器上,而不是用户的PC机上。
服务器端钱包提供了针对商家欺骗的安全措施,因为它们使用证书,来验明各方的身份。当一方进行交易时,它向涉及的另一方提交证书。证书附着在电子报文上,用于验明另一方身份,并向接收方提供对回答进行编码的手段。
另外,信用卡持有人的敏感信息一般保存在金融机构内,由于金融环境通常提供最高等级的安全性,因而这又是一种额外的安全措施。但是即使钱包提供了方便的网上购物,尚未被广泛采用。
数藏策划离职后如果平台后面出问题能牵扯到么近期,多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宣布“停止运营”,原因暂时不明,且说辞各异,对购买前述平台销售的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将真的成为一张图片,对数字藏品产业而言,这无疑是严重的信任危机。而赶在“靴子落地”前撤离又能否真的幸免于监管,本文将从平台“格式条款”切入,探讨数字藏品平台方在退出市场时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免责条款可以免责吗?
我们分析了几家已经发布关闭公告和网传有“暴雷”可能的几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有的已停止访问,有的还在处理用户退款。其中,现在仍可查明的用户协议均规定“免责条款”,其原因包括设备故障、技术问题、政策变更、业务发展需要等,对免责的范围划定包括变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务,删除用户数据且无需事先通知。但平台方真的可以依托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逃脱责任吗?
上述平台均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因此,对用户协议的条款审查将适用《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标准。《民法典》第496条明确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497条则列举了三种情况明确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一)订入审查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扩大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射程范围,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均纳入提示及说明范畴,并将违反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为“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根据《民法典》对用户协议格式条款的立法思路,司法审查用户协议格式条款时应先进行订入审查。而订入审查的核心在于若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不纳入合同内容。
对其理解可以从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和履行标准两个方面予以把握。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示说明的义务范围包括“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结合该条文结构来看,对“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理解应参照该条列举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予以确定。因此,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应限定在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与免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因设备故障、技术问题、政策变更、业务发展需要等原因而“变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务“,”删除用户数据“,且”无需事先通知”显然属于平台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对购买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数藏交易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或将成为一张图片,无疑是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如何判断数藏平台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则需结合形式与实质两方面进行判断。
在形式层面,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按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在实质层面则要求“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并且理解”。
首先,在实质层面,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并且理解”。一般认为,“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和理解”需达到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均可以理解的标准。但也有观点表示,这一标准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缔约主体应呈现差异。相较于针对商事主体,针对民事主体则往往涉及“消费者保护“。
其次,在形式层面,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按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而合理性标准标准又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提示时间是否充裕。对于用户权利减少的版本更新是否提前一到三个月通知,从而使用户有继续接受合同或退出的准备时间;
2.提示文件是否正式。以链接的方式展示用户协议还需考虑展示的主动性和用户获知的便利性;
3.提请注意的方式是否明显。对于限制用户权益的内容是否采取个别提醒的方式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对格式条款予以明示;
4.提示语言是否准确。对于格式条款应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与表达,避免语焉不详。
(二)效力评价
《民法典》第497条具体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符合合同一般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在此不做展开;第497条第2-3项规定了格式条款特有的两种无效情形,包括:
1.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若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对前述数藏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的条款进行合理性审查并判断其效力。若免责条款被认为存在上述情形,达到不公平、不合理的程度,将被法院认为无效。
而在条款是否合理的判定上,现有司法实践往往从该格式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或显失公平等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具体到个案中,平衡用户协议条款双方的利益需要综合多方因素进行判断,包括格式条款提供方(即数藏平台)纳入该条款的目的正当与否,格式条款提供方在缔约时是否于强势的市场支配地位,用户享受的服务是否有偿,用户的权利受到限制时有无得到替代给付等。对于预先免除平台经营商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不合理的风险分配或转嫁条款”、“概括免责条款”、“自我矛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条款”进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同时,《电子商务法》第3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具有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属性,在无特殊规定时参照《电子商务法》。因此,对于数藏平台用户协议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还需考虑公平原则。此外,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一般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其部分服务终止应遵循《电子商务法》第16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即该等无需通知即可终止服务条款还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对格式条款的行政处罚
除了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也有权利对格式条款进行管理。
自国家工商总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1号)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以来,因格式条款而遭到行政处罚时常发生,尤其是当产生消费者纠纷后。同时,工商总局也是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94公告)的发文主体之一。因此,数藏平台的免责条款有较大可能遭遇行政执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数藏平台用户协议对于中断、终止服务协议的免责声明,若非是基于维护网络安全、社会秩序等原因,或是因遭受行政处罚而中止、终止服务,而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任意中断服务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二、清退后平台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一)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第225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平台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核心在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从目前来看,数字藏品的铸造存在三种方式:批量创设、分割所有权、一物多发。当前国内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几乎普遍采用“一物多发”,在这种模式下,同一数字藏品共用同一个联盟链地址或者合约地址,以固定标价限量发售N份,尽管每份藏品具有不同的哈希值或者链上标识,但持有者拥有的均是同一份作品,数字藏品非同质化的特征大大削弱。其余两种铸造方式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数字藏品的不可复制性、不可分割性以及唯一性。
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行交易是金融产品、证券产品的典型特征。若平台将数字藏品分割所有权,由多人共同拥有,同时设置二级市场,为买家创造流动性和利润预期,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非法金融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代币发行以及设立数字藏品二级交易平台的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两种行为模式非法性见下文详述。
(二)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①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公开性,即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集资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在前述四项的基础上再增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条件。在实践中,对于数字藏品平台而言,通常会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宣传,同时也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放,因而其一般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和“社会性”要件。值得讨论的是,平台的特定行为是否触及“非法性”和“利诱性”的红线。
1、虚拟币交易(代币发行)
2022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将虚拟币交易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畴。一旦虚拟币交易满足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相关行为人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字藏品具有较强的数字金融隐蔽性,数字藏品的铸造方法和发行模式,直接决定了数字藏品是数字商品属性,还是虚拟货币属性。若平台未按照“一物一本体,可实质交付,享有财产权”的原则铸造和发行数字藏品,则有构成虚拟币交易的风险。如在“一物多发”模式中,发行的数字藏品数量越多,其非同质化特征越弱,那么数字藏品将与虚拟币无异,则此时平台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从事虚拟币交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而满足“非法性”。若平台还同时通过宣传甚至承诺高额收益等方式引诱用户购买,即“利诱性”,则此时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寄存代售、承诺商品回购/原价退款保护机制
根据《解释》,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并符合前述“四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目前存在部分数字藏品平台为买家提供委托代售的服务,买家在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后,委托平台代为展示、销售,平台提取部分服务费后将新买家的剩余货款交付原买家。甚至还有平台承诺用户购买的藏品在一定期间内如果不能以高于发行价卖出,可以申请原价退款或者由平台回购。这类行为可能会让监管部门认定平台并非以销售商品为真实目的,而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真实目的。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平台如果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则有构成“变相违规设立交易所”非法金融活动的法律风险。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数字藏品二级交易,但现阶段国内主流平台均严格限制藏品流通。因而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服务可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且平台承诺回购、原价退款保护机制实际上就是一种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满足“利诱性”。综上,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承诺商品回购或者设置原价退款保护机制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上述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如果平台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诈骗行为,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投资资格等,则该行为还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行为在下文也会进一步展开。
(三)涉嫌诈骗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集资诈骗和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集资诈骗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诈骗的对象为特定主体。《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重点提示了四类利用元宇宙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的行为,包括:
1.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
2.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诱导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伺机卷款跑路。
3.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
4.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诱导公众购买投资。
如果平台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通过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等方式炒高藏品价格,再以投资NFT交易平台、虚拟资产等为名直接骗取用户款项、交易佣金等的,显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
(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四大特征:入门费、拉人头、高额返利、商品价格虚高。因此如果数字藏品平台商业模式符合上述特征,合法营销和非法传销只有一线之隔。
在实务中,存在相当数量的涉区块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在2020年底审结的陈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陈某等人设立PlusToken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数字藏品的价格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其交换价值基本取决于用户的数量和共识,其更易成为传销的载体和工具。目前国内不少平台采用邀请注册制,为鼓励老用户邀请新人,采取根据老用户邀请新人的数量和频率奖励数字藏品或者其他福利,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五)涉嫌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国内平台接入链以联盟链为主,但还是存在少数平台采用使用以太坊、Polygon、火币生态链等境外区块链技术“上链”数字藏品。接入公链后,理论上可在境外虚拟币交易平台上用虚拟币交易、抵押、置换数字藏品。这意味着,有人可通过人民币购买数字藏品后,兑换成虚拟币,再在虚拟币交易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兑换成外币,存在利用数字藏品洗钱的风险。此时平台除了受到行政处罚之外,还将涉嫌构成相应共犯(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区块链的挖矿是什么意思2009年中本聪发明比特币,并且设定了比特币只有2100万个,加入到比特币网络中,通过参与到区块的生产中,提供工作量证明(PoW),即可获得比特币网络的奖励。这个过程即是挖矿。
“挖矿”的概念取自于我们现实经济生活中已有的概念,黄金挖矿、白银挖矿等,因为矿物是有价值的,所以才驱使人们去付出劳动力来挖。
比特币挖矿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是因为参与挖矿的矿工认可比特币的价值,他们挖矿挖到的比特币市场上有人愿意花钱。所以,比特币的挖矿是有意义的。
扩展资料
比特币的货币特征
1,去中心化
比特币是第一种分布式的虚拟货币,整个网络由用户构成,没有中央银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币安全与自由的保证。
2,全世界流通
比特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
3,专属所有权
操控比特币需要私钥,它可以被隔离保存在任何存储介质。除了用户自己之外无人可以获取。
4,低交易费用
可以免费汇出比特币,但最终对每笔交易将收取约1比特分的交易费以确保交易更快执行。
5,无隐藏成本
作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币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知道对方比特币地址就可以进行支付。
6,跨平台挖掘
用户可以在众多平台上发掘不同硬件的计算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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