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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实施漏洞待弥补
国有股转持实施漏洞待弥补 更新时间:2011-2-27 8:35:15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实施一年半来,为社保基金积累了一笔相当可观的财富。社保基金理事会官员透露,国有股转持后的收益将成为社保基金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这部分收益每年将达到300亿元。但该《实施办法》在施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诸如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以上市公司发行价为依据上缴资金是否合理?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上市前转让股份,以规避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极少数企业甚至因此不上市。
以发行价为计价依据存疑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可以采用直接转持或上缴资金两种方式履行转持义务。从施行一年多来的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绝大多数以上缴资金的方式履行转持义务。这一方式避免了直接转持所必须经过的与非国有出资人的复杂博弈,有其操作简单的一面。但是《实施办法》第九条并没有规定上缴资金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价依据,目前一般的做法是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作为计价依据。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高于其发行价,那么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以发行价为计价依据采用上缴资金的方式履行转持义务就没有贯彻足额履行的原则,或多或少损害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权益。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认为,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以上缴现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无可厚非,但以上市公司发行价为计价依据则是不合适的。无论是交易价在发行价之上还是在发行价之下,单以发行价为计价依据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建议可考虑借鉴上市公司增发定价方式,以上市后20个交易日平均股价打9折为计价依据,在混合制国有股东不是转持股票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双方谁吃亏谁占便宜的问题。
上海纵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明浩认为,针对《实施办法》第九条中上缴资金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价依据,采取足额、及时的原则,明确以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或对应股份解禁后三个月内的平均价格中较高者为准。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在上缴资金时,可以先按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来计算上缴金额,待对应股份解禁三个月后按实计算上缴金额,再确定是否需要补交。地方国资委当为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履行二次上缴资金义务提供担保。
有国有股东上市前转让股份
公开信息显示,有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上市前转让股份,以规避履行转持义务。据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所述,2009年9月,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乌鲁木齐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转让其所持有的光正钢构的全部股份。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顺德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了171.10万股和100万股。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持的是国有法人股,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顺利上市,就应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但它在上市公司上市前夕却将股份转让了。当然,转让方可以说出许多理由来,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律师也可拿出众多文件来为其辩护。然而,面对上市公司每股15.18元的发行价和30多元的交易价格,在上市前夕以3元价格转让,很难说是正常现象。
社保基金理事会有关官员表示,一些部队企业并不想上市,有些企业有上市想法,但由于要划转国有股便不考虑了。
周明浩认为,对于国有股东为规避履行转持义务而在上市公司上市前转让股份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审查相关材料,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若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律师没有发现或视而不见的,相关部门可以考虑中止或取消其证券业务资格。
郑名伟律师表示,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上市前转让股份,可能不单是规避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利益输送问题。国有股东为什么上市前转让股份?是正常的市场投资行为还是侵吞国有资产?这里面的情况会比较复杂和难以辨别,但可能不是单纯逃避国有股转持的问题。至于部分国有企业因此不上市,那应该只是极个别的国有企业。
针对国有股转持办法存在的漏洞,据一位权威人士透露,业内期待的实施细则有望很快出台。“没有实施细则很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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