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杭州案比特币案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比特币杭州案的问题,以及和案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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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5.6万台矿机,老板娘拿走12亿元比特币,这场争端再升级比特币网上交易平台,平台跑路,报警不受理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比特币的发展现状神秘的5.6万台矿机,老板娘拿走12亿元比特币,这场争端再升级
一场变故突然袭来,华铁应急被举报财务造假、老板娘拿走12亿元比特币。
这边,华铁应急向杭州公安局报了案,并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夜反击!
而那边的亿邦通信科技发文称“华铁应急‘三宗罪’证据确凿,不容抵赖”,还拿出了录音等19页图文证据。
双方争论的焦点5.6万台矿机去哪了,已然成谜。但毫无疑问,这场对抗已经随着双方的回应再次升级!
举报,缘于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8月8日下午,美股矿机巨头亿邦国际(EBON.US)董事长胡东对外发声:
已于8月6日向浙江证监局实名举报华铁应急涉嫌严重财务造假、严重信息披露违规以及实控人胡丹锋及其配偶潘倩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华铁应急支付托管费金额、矿机及比特币资产归属等重重疑问。
这位矿机大佬的举报,缘于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2018年,亿邦国际子公司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邦科技”)与华铁应急原全资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华铁”)签订了总价4.032亿元、8万台“矿机”销售合同,如今这笔合同的货款交付产生了纠纷。
单纯看亿邦国际与华铁应急的这笔货款交易本身,并不复杂。
2018年5月30日,《合同补充协议》对货款支付的时间节点做了调整,约定华铁应急于2018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总计4.032亿元款项:其中约定5月7日支付8064万元;5月30日支付1008万元,安排2万台矿机上线;6月15日支付2520万元,安排5万台上线;6月20日支付504万元,安排1万台上线;10月20日前支付剩余2.8224亿元。
亿邦国际(EBON.US)董事长胡东表示,8万台矿机交付上线至今,新疆华铁仍有2.8224亿元余款未支付。
对此,华铁应急公开回应,“截至2018年12月底,新疆华铁实际收到云计算服务器2.4万台……亿邦科技未对新疆华铁履行剩余5.6万台云计算服务器的供货义务,新疆华铁不存在相应的支付义务,从而主张解除合同”。
华铁应急深夜召开媒体会
4400余枚比特币澄而不清
8月9日晚间,华铁应急(603300.SH)在杭州胜康路68号公司总部召开媒体说明会,公司实控人胡丹峰、董秘郭海滨、公司方面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陈加曹等人参与了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当日向杭州公安局报案,认为亿邦国际及其董事长胡东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关不实言论导致公司股票大幅下跌,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对于8月8日亿邦国际的指控,华铁应急方面在媒体说明会现场一一否认。
第一,如针对涉嫌财务造假的指控,华铁应急称,亿邦方面已经多次对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核查。
第二,而对于事件争议焦点——5.6万台矿机设备,华铁应急称,未付款的剩余5.6万台设备的实际买受人并非浙江琪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华铁应急原全资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更名后主体),而是第三方浙江纽博实业有限公司,亿邦方面此前认同签收单改由纽博签收,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
“(5.6万台矿机设备)是亿邦方面的销售张浩签字,陈宝清签收确认,就是浙江纽博实业有限公司拿走的,不是公司拿走的”,华铁应急方面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加曹在现场解释。
此外,华铁应急否认了和浙江纽博实业的关联关系,“对方的录音中说浙江纽博实业是我姐姐的公司,是断章取义,十年前,我姐姐在浙江纽博的确有入股,后来股份转掉了,和我们华铁应急没有关联关系。”
第三,针对公司实控人胡丹锋及其配偶潘倩涉嫌侵占4400多个比特币的指控,华铁应急方面仅表示,“浙江证监局此前也对公司作了专项核查,比特币矿池是任何人都可以用手机注册账号,查看设备是否在运行的状态,而比特币挖出来是直接到钱包账户,这是(对方)混淆了概念,两个账户不是必然关联,相关部门的核查证明我们是不存在问题的”。
不过,现场多家媒体对于该问题进一步追问,华铁应急并没有在现场予以回复。
在媒体说明会最后,华铁应急实控人胡丹峰也坦承,“2018年,公司离开主业做的一些决策,付出了重大代价,的确是深刻的教训,给我们上了一课。”
胡丹峰强调,此前其在2019年承诺,“对上述合同纠纷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将由本人兜底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纽博实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此前,华铁应急此前曾在法庭上表示,双方存在争议的5.6万台矿机的实际收货方是浙江纽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自己无关。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纽博实业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册资金1.47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建筑机械设备上门安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与华铁应急经营范围相近。纽博实业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其中,胡月婷出资2700万元,陶中华出资300万元。
2011年4月,胡月婷从纽博实业股东名单中消失,新增了吕东红等7名股东。值得注意的是,在华铁应急的招股书上,实控人胡丹峰姐姐的名字恰巧也叫“胡月婷”,两者是否为同一人,是让人好奇的。
而胡月婷已经在2011年退出了纽博实业的股东名单,其明面上与华铁应急在业务上又没有明确的关系。
所以,在亿邦国际未能证实纽博实业与华铁应急存在关联关系之前,所提到5.6万台矿机货款的追偿问题是否由华铁应急承担还无法下结论。
阳谋:将上市公司列为成共同被告
上市公司子公司拖欠货款,亿邦国际发起法律诉讼非常正常,但把上市公司华铁应急列为共同被告的作法让很多人感到意外。
亿邦国际将上市公司华铁应急列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新疆华铁系华铁应急全资子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华铁应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成立,其注册资本1.7亿元全部由募集资金投入”,且在此次交易中,华铁应急员工胡丹峰、董君娜起到了核心作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亿邦国际相关人士在8月8日的发布会上称,华铁应急实控人胡丹峰曾向其表示,“买亿邦的矿机后已经亏30%,现在只能等币价(上涨),公司账上没(钱),如果要新疆华铁拿钱,那我只能把新疆华铁破产,上市公司是不会付这个钱,我们没有做这笔账。”
不过,华铁应急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
在8月9日早间的澄清公告中,华铁应急称,“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疆华铁1.7亿元注册资金出资到位且资产完全独立,与华铁应急财产可做明显区分。因此,两家公司相互独立,华铁应急不应当为新疆华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华铁应急还在公告中提到,公司控股股东胡丹锋于2018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中出具承诺,“对上述合同纠纷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华铁恒安要求亿邦科技继续履行或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中导致华铁应急的经济损失,胡丹锋兜底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有分析人士表示,亿邦国际之所以要把上市公司华铁应急列为共同被告,其目的就是为了给自己的诉讼索赔增加一个安全垫,在第一被告无力赔偿的情形下向支付能力强的上市公司进一步索赔。
这场争端也波及了华铁应急的股价,在继昨日全天一字跌停后,8月10日,华铁应急再度开盘跌停。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证券时报、证券市场红周刊、网易财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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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游戏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社会接受度。而社会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科技公司”,“晟昌科技”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科技”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A向社会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比特币的发展现状国内交易平台在市场中不断扩大交易额比重,这与国外比特币交易网站遭遇的“跑路”风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度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网站Mt.Gox轰然倒闭(2014年2月25日,Mt.Gox“被宣布”破产,再也无法登陆。28日,Mt.Gox正式宣布申请破产,并于2014年3月3日在网站公告称,由于比特币系统漏洞被利用导致约85万枚比特币被非法转移。),引起了全球比特币投资者的关注。随后,新加坡比特币交易网站FLEXCOIN也突然倒闭。由于Mt.Gox的破产事件,境内网站上的比特币交易也出现了明显的波动,2月25日,国内的比特币价格一度从接近3600元跌至3050元(几日后比特币的价格又回到了3865元附近)。尽管国际上人心惶惶,但价格大跌依然不能阻挡中国国内投资者们的热忱。
中国的比特币交易网站在这次风波中因祸得福,有数据称中国内地比特币交易量如今已占全球交易量的70%~80%,甚至交易量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也被中国的比特币交易网站夺走。人民币是比特币兑换市场上仅次于美元的第二大币种,占1/3,中国市场已然成为比特币玩家积聚之地。有专家认为比特币价格上涨的最大原因在于中国买家大量入场。国内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的额数据显示,在2014年2月25日,Mt.Gox倒闭后,国内交易量下降近7%,当日交易量为334562枚(约合11亿人民币)。而随后,交易量逐渐企稳,至3月4日,交易量大涨14.05%,交易达到339830枚(合14亿人民币)。自2月25日至3月13日,十七日内成交量为90亿人民币,比上一十七日成交额增长16%。2014年3月21日有媒体报道称,央行在2014年3月18日发文要求2014年4月15日前停止一切比特币交易。对此传言,央行2014年3月21日晚间通过微博公开表示,此为失实报道。
同时,央行表示,对比特币的态度已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表述。
央行2013年12月下发的《通知》中表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通知》还要求,中国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官方的监管
2013年12月5日下午,中国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出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消息发布后一个小时内,比特币价格跌幅达35%。彼时,五部委的政策一出,国内比特币交易网站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怀疑,这一日被戏称为“国内比特币创业者最黯淡的一天”。然而官方的政策并没有影响国内交易平台的蓬勃发展。这些比特币交易网站们通过银行转账、转账充值、点卡充值等灵活的方式规避了这些问题。
民间的热忱
中国玩家已经成为购买比特币中的主力人群,也直接催生了中国比特币交易网站的火爆,甚至“全球最大交易平台”的桂冠也在中国境内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之间中轮换。这样的规模着实令许多金融界的人士都感到惊讶,尤其是中国监管机关提示比特币风险后不久,境内比特币交易网站并未受到过多的冲击,迅速走出了阴霾。
平台的战略
国内大约有5-6家较为主流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主要都是通过收取交易费和增值服务费获得收入。不过,这些比特币交易平台的交易费率都非常低。有了交易量和用户规模,这些交易平台也能够寻找到其他更多的盈利点,开发衍生产品及推出新的交易币种便成为了突破口:“融资融币”等类金融衍生品也开始出现,莱特币等其他虚拟货币也成为扩充的交易品种。
除此之外,这些交易平台们的“野心”还不仅仅与此,不少交易平台也还在进一步拓展上下游的产业链,如尝试开发比特币钱包、比特币支付工具等应用。
中国社科院国际金融研究所发布报告称,比特币市场价格由供需状况决定,公众预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比特币交易网2014年4月10日称其已经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科技城支行的电话通知,将于4月15日停止使用公司账户进行比特币相关业务的结算,如逾期未停止,4月15日将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
比特币交易网站牛币网也已经陆续收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九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华星支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科技城支行的电话,表示因接到上级运营管理部的通知,将停止为牛币网提供服务,并在4月12日之前完成销户。但仍有包括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在内的其他8家银行暂未受到影响。2014年6月,加州州长JerryBrown签署了一项法律,去除了对非美元货币的限制。加州旧的企业法107条款禁止企业或个人发行非美元的货币,也就是虚拟货币和奖励点数如AmazonCoins和StarbucksStars从技术上说都是非法的。新的法案废除了这一条款,法案提起人RogerDickinson指出,法律忽略了日益增长的替代货币的现实,因此已不切实际。
2014年《每日邮报》消息,继以比特币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在周二发布后,英国财务大臣乔治-奥斯本(GeorgeOsborne)放出信号表示英国意欲将比特币或其他类似的货币系统作为数字货币合法化。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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