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今年6月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适用此条例。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重整和清算。在三年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个人被严格限制的高消费行为,职业资格也受到限制,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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