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利益vs持有人利益

股东利益vs持有人利益 更新时间:2010-3-23 1:04:57 在如何处理与股东关系的问题上,基金管理公司和普通的公众公司相比,差别究竟在哪里?最重要一条在于,普通的公众公司,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先;基金公司则应当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作为首要基本原则,这是作为受托人的基金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  但这个道理在基金业内似乎也不是人人都明了的。  记得2006年,在金牛奖走访中,甚至曾有公司老总这样级别的业内人士表示,既然基金公司是股份制的,当然要把股东利益摆在第一位。  实际上,少数几个股东,每家不过掏个几千万的实缴资本,就可以控制数百亿乃至数千亿的基金资产。如果在持有人和股东的关系上本末倒置,不能坚持应有原则,必然会使持有人的财产暴露于不可测的风险之下,最终也会使得基金行业成为一个“无信”的行业。  后来,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的颁布,“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等得到了充分明确。可以相信,基金业内有更多的人明白了其中道理。不过对有些人来说,法规条文也许背下了,实际上怎么做却是另外一回事了。  比如,某小型基金公司,2008年刚有起色,2009年便爆出董事长越权干预经营管理活动的传闻,总经理不久即告离职。  近期成为新闻焦点的某南方基金公司,被多家媒体报道其大股东存在违规代持的问题,该公司长期以来不佳的业绩表现,也被归因于大股东干预。  此外,有几家发展长期陷于停顿的合资基金公司,中外方股东内斗说在业内长期流传;因股权变动导致基金公司一蹶不振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可以说,股东方争夺话语权的越界行为是这些公司的共同“病因”。究其动机,在于某些股东视基金公司为“肥肉”,是只许自己动不许别人动的“奶酪”。  原则在现实利益面前往往会变得软弱无力。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法规所强调的“股东尊重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人员安排、经营运作等具体事务,却因为缺乏有强制力的约束,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在强势股东面前,不少基金公司管理层即使不想成为股东利益的代言人,试图保持运作的独立性,有时也很难抗衡。  “一家乱哄哄的公司,怎么指得上它搞好业绩”,一位业内人士评论。如果你不幸成了这样公司的基金持有人,恐怕最终不得不成为埋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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