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两市发布新规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银行扩容

1月15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扩大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分别发布关于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通知明确,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进入交易所参与以下品种的交易: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与交易;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交易。

相关通知显示,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一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债券交易较为活跃;二是具有丰富的债券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交易团队;三是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债券交易的开展;四是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五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参与人的条件。

此外,相关通知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具体条件有: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满足中国结算的风险评价要求;具有丰富的债券交易结算管理经验和专业的结算团队;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结算业务的开展;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符合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中国结算可以调整结算参与人的条件。

相关通知显示,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自行办理债券交易结算;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但未成为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委托经中国结算认可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不具有债券交易参与人资格和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债券交易,并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模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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