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通知做好“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督导检查

卫生部通知做好“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督导检查 更新时间:2010-9-12 6:42:5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大学医院管理部门,部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我部在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部统一要求和统一检查标准,开展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督导检查工作。为做好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督导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 “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督导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做好本辖区“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督导检查工作。  二、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我部《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检查标准》组织督导检查工作。受检医疗机构不得少于30家。其中,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5家,三级专科医院不少于5家,二级医院不少于15家,民营医院不少于5家。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完善、细化专科医院检查标准。  三、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督导检查工作安排于9月17日前报我部医政司,我部将派出督导员参加部分省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督导检查工作。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督导检查工作总结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我部适时对部分省督导检查工作成效进行抽查,并在2011年医政工作会议上通报。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马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2825  传 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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