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摩华鑫于华:基金法修改应解决公私募机制问题

大摩华鑫于华:基金法修改应解决公私募机制问题 更新时间:2011-4-13 10:39:56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华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承办的“201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会”于4月12日在北京举行,本届年会以“基金业转型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和讯基金频道进行了现场报道。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于华在主题为“基金法修改与行业新变局”的圆桌论坛发言实录。  于华:大家上午好。基金法的修改其实是一件很大的事情,我们平时在公司业务当中,忙于市场的业务性的工作,所以对很多大的问题,我个人没有系统性的认真想过。但是今天这个机会,我们坐在一起谈一谈关于基金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我想了一下,我想谈三点。  第一点,中国的基金行业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今天的基金行业和10多年前的基金行业不可同日而语了。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产品品种上,在市场上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最大的变化就是在我们这个行业当中,不像2000年的时候,基金公司一花独放,现在是百花齐放,除了基金以外,还有私募,还有理财产品,还有券商的跟基金非常相近的理财产品。跨行业的竞争和行业内部竞争都比以前要激烈多了,我觉得市场的活力也大多了。这个情况下,无论你找到基金公司的任何一个专业人士,大家都会说现在真难。肯定是现在市场环境比过去复杂了,挑战更多了。另外就是跨行业竞争,给行业带来了既是机会又是挑战的东西。我希望我们监管机构,实际上这个行业管理与监督是两个概念,但是首先在管理上,讲到监管机构它是两个都做了,在管理上,我希望能够把行业之间的界线划的更清楚一点。  我刚才提到我们证券投资的产品,实际上很多机构都在做。首先一个问题,从大的监管体制上,我前几天看到了咱们人大的吴晓灵讲的一些想法,就是监管上怎么做,这一条很重要。比如说现在的产品,有私募产品,有公募产品,有理财产品。我们是按照机构监管,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机构出的产品就归我来管,这是现在的现状。还有另外一个监管结构,它是按照产品监管的。不管这个机构归谁管,但是你只要发的产品在这个特定的领域,就应该由产品的主管机构来进行监管,如果说私募发的产品,证券类的,最终是应该由证监会来管这个产品。这个就是机构监管和产品监管的区别,我认为在我们市场上,我感到最应该迫切考虑清楚的,应该做出制度安排的就是按照产品监管来进行管理。这样的话,才会解决很多边界划不清的问题。我们在座今天有私募公司的老总,我们非常敬佩敬重我们私募的同行,我们确实是各做各的业务,但是产品有很多雷同性,但是目前情况下,私募证监会是不管的,即使现在基金法修改了以后,可能纳入了监管范围,但是究竟谁来管?没有说清楚。到底是实行基础监管还是产品建设?我们从行业角度,非常希望能够有一个按照产品来进行监管,这样标准一致,也公平。  第二点,跟这个相关联的,公募和私募,最近私募发展的很快,在银行业看到私募产品在销售,和公募一起在销售,这个并行的局面,也增加了市场活力。这个确实是应该的。但是另外一方面,产品已经很相近了,公募和私募,我们竞争的是什么东西?实际上就是一个竞争的机制,公募和私募差别差在哪儿?公募是有限责任制,我们有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而且有基金管理的契约要求,有托管,有监管,我们的运行机制和公募完全不一样,这两个不同的结构带来竞争的活力完全不一样,为什么这么多公募愿意到私募去?因为它体制跟我们不一样,现在扭曲的东西在哪儿?大家做的事情完全一样,竞争是靠机制在竞争,根本不是团队在竞争,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把这个问题,要么你们做的产品不一样,各干各的活,要么你们干同样的活应该有同样的监管,机制上也应该差不多,否则的话竞争机制的问题,它会给行业发展带来很多后果。我非常希望能够通过基金法修改,能够解决机制上竞争的问题。  第三点,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时候,可能公司制的问题也要纳入到讨论范围中。因为公司制的基金已经提了很多年了,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搞公司制的基金?从它的运行体制上看,我还没有体会到公司制基金必定要比相对于契约基金有多少优势,因为在美国公司制基金体制下,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在契约型基金条件下,我们有托管,有管理人和托管人双重的受托机制,其实也能够有效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如果实行了公司制,第一个税怎么办?如果搞了公司制,会变成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它是要交所得税的,我们现在的基金不交税。第二,你要搞了公司制,它有一个股本的问题。你要实行了公司制的基金,如果是开放式基金怎么办?到底公司制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问题我还没有想清楚。谢谢。

生活常识

芙蓉财经

城市美食

知更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