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赚天使投资人的钱怎么赚天使投资人的钱呢
其实怎么赚天使投资人的钱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怎么赚天使投资人的钱呢,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怎么赚天使投资人的钱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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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搞清楚创业型企业的创始人和天使投资人怎么赚钱的?天使投资是启动资金,后面融资呢?天使投资人是怎么投资的?天使投资人是如何盈利的?天使投资机构怎样赚钱想搞清楚创业型企业的创始人和天使投资人怎么赚钱的?天使投资是启动资金,后面融资呢?我不是专家,但对天使投资略知一二,我来说说我所知道的天使投资。
天使投资是在企业初创阶段就介入,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被投资企业开始运作后,就产生了投资价值。
天使投资不是只有最开始的那一轮,只要被投资企业运营让其他投资者看到了投资价值,后续就会有第二轮、第三轮……。在每一轮投资时,企业估值就会增加,也就是说企业价值在每一轮投资中产生增值。比如说,第一轮投资1元/股的话,第二轮变成3元/股,第三轮变成8元/股……
这样,第一轮天使投资通过转让股权,实现退出,获得投资收益。后面几轮的投资,有的会持有到企业上市实现退出,有的被后面的PE接手实现退出。
那么创始人怎么赚钱?实际与天使投资的逻辑是一样的。即通过所持有企业的股权增值赚钱。创始人通常是企业中股权最大的持有者,受惠于每一轮估值的增长。
创始人实现收益大致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向收购者出售股权,退出企业;二是上市后出售部分股权,实现变现;三是在前几轮变现部分股权,实现收益。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天使投资人是怎么投资的?也许是媒体的宣传给人造成一种天使投资人总是在坑创业者的印象。事实上有风投以来的几十年,太多的天使投资人也被创业者坑过,但被坑了好意思出来说么?为什么投资的时候要签厚厚一本投资合同,那都是血泪史的印记啊。最近流行所谓一页纸的termsheet,都是唬人的。投资合同上的条款一条都不会少!
先回答题主关于天使投资人如何监管的问题。这属于投资之后的事情。
创业者方面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1)转移企业资产。当天使投资者将资金注入企业后,财产所有权转移。创业者在管理公司中如若私自转移资产,则将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破产。(2)融资稀释。当天使投资者以股权入股后,随着企业发展的需要增资扩股,如若限制天使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其股权被稀释,影响在企业的控制权。(3)竞业禁止。天使投资者在初期进行项目选择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欣赏创业者及其团队的能力,故天使投资者不希望创业者离职或者为所投项目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服务。
没有合同保护会是很可怕的事情。设想一下,天使投资者在第一轮投资时持有的股份通常占到公司股份50%以下,如果其他股东联合起来,可以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可能会出现下面一些极端的事情:创始人将公司以1元价格卖给其亲属,将优先股股东扫地出门;创始人以1亿元价格将部分股份卖给公司,立刻过上优哉日子;发行巨量股份给创始人,将优先股比例稀释成接近零。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即来自创业者的道德风险,是无法完全用法律条款进行规定的。天使投资者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利用合同来规避道德风险,例如一票否决权。常见的保护性条款包括:
(一)一般条款
A.知情权。
指知悉并可获取信息的权利。
A1.知情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但需事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及董事会。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及董事会认为优先股股东的行为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收到优先股股东书面请求X日内作出书面不同意的答复。否则,优先股股东有权直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优先股股东认为不同意答复不合理的,可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请求法院许可。
董事会负有向优先股股东定时报告(季度报告)与随时报告的义务。对于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优先股股东有保密的义务。
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预防道德风险的前提,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优先股股东的查阅、复制的方式以及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或缺乏细化或没有规定。故合同中应明确采用的形式及救济手段,以最大化维护天使投资者的知情权。
A2.检查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在不干扰公司正常运营前提下,有权对公司的资产、财务账簿,公司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但没有提供商业秘密的义务。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检查权的权利。当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信息产生怀疑时,通过行使检查权可验证信息是否合法合理。检查权有利于掌握公司资产的流向及财务账簿的真实情况。对可能出现的创业者转让、抽逃资金的现象及时作出反应,保证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B.管理参与权。
指优先股股东有权管理公司并参与公司的运营。
B1.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拥有同普通股相同的表决权,但以下除外:(一)优先股享有的选任优先股董事的;(二)目的性条款规定的事由;(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普通股是公司的基本股,每一股都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并不享有特别权利。优先股在股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优于普通股的权利,但一般不享有表决权。由于天使投资者本身的特殊性,为保证其在公司的话语权,赋予一定的表决权,有利于避免可能的风险。
B2.特别事项表决权条款(类别股表决权)。
董事会对特别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拥有表决的权利。特别事项是指:(一)对章程及条款的修改及废止;(二)变更股本的;(三)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的;(四)创立优于优先股权利的;(五)股权回购及清算破产的;(六)企业转让、重组及合并等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表决权是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要求,由董事或董事会负责公司的运行管理。天使投资者一般采用分阶段投资,在投资初期,由于所占份额较少,作为小股东的天使投资者在公司的话语权相对较弱,给予特殊事项的表决权,有利于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和创业者的侵害。
B3.董事会席位安排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所持股份与普通股股东按比例享有董事会相对应席位,或按照协议享有固定席位,并有权自行决定该席位的代表。优先股股东认为该代表有违背或侵犯自己利益时,可进行更换。
天使投资者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即使参与经营的,在时间、精力及经验上也难以与创业者相抗衡。为保证天使投资者在公司的控制权,便可通过董事会席位人数影响董事会的决策。
C.监督质询权。
指享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及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C1.监督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对(一)公司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人员有提出罢免的建议;(二)对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有要求纠正的权利;(三)对公司资产、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应对受托人的行为及公司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合理的监督并给予适当的指导有利于控制权力的滥用,充分发挥董事、高管的积极性,防止因追逐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投资者权益。因此,赋予投资者监督权,可有效避免董事、高管的不作为及侵权行为。
C2.质询建议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要求答复。对公司出现的异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调查。董事、高管、控制股东在合理范围内应积极配合。公司每年应定期会见天使投资者,听取咨询和意见。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监事具有质询权和调查权,但并没有赋予股东质询调查的权利。优先股股东作为出资人,有权对公司内部的运营情况质询,必要时可通过调查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故在合同中增加此条尤为必要。
C3.观察员权条款。
持有公司股份X%的,且已持续Y月的股东,可以申请作为观察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没有相应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不能参与实质性讨论。观察员可以获得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资料,并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式的建议。董事会应在Z天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该股东应对所获非公开信息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
国际上观察员形式已存在很久,本条款的观察员权侧重在赋予作为小股东的天使投资者现场监督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观察员权是监督权的延续,观察员在认为董事会决议程序、内容有违反规定,或者侵犯了公司、投资者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建议并要求作出解释。
D.退出权条款。
允许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退出公司,包括:
D1.股票首次公开上市。
当公司以募集新股等方式进入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时,投资者可以收回资金以退出公司;
D2.股份转让。
投资者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由转让符合规定的股份份额。包括股份的回购、股份出售和企业并购三种方式。
(一)股份回购:根据合同规定,在投资X年后,被投资企业无法上市、无法转让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回购天使投资者所拥有的股份。
(二)企业并购:由第三方企业完全或部分的兼并或收购被投资企业的股份。
D3.清算或破产。
当公司陷入无法协商一致的困境或未来收益不良的情形时,投资者有权单方终止继续投资,并可要求公司进行清算或申请破产。
股票公开上市是公司获得外部资金最好的方式之一,也是投资者投资获利最理想状态。公司上市,天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巨额回报、实现资本流动,从而退出公司。股份转让是投资者最常用的方法。企业并购可以使天使投资者立即收回资金,避免潜在的风险。股份回购有利于将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从而实现资本的退出。不是所有的投资都能获利的,当公司出现经济危机或濒临破产时,投资者认为公司已无法继续生存,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应该尽力收回资金,以达到最小化的损失。赋予投资者退出权的选择,有利于投资者针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司的盈利亏损状况作出选择,避免亏损的扩大。
(二)特别条款
E.反稀释条款。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减少,否则对减少投资者股份做出的决定自始无效。
反稀释条款是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之一,又称为反股权摊薄协议,是指被投资公司在后期的项目融资与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投资者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的稀释而采取的措施。反稀释条款有助于被投资公司以更高的价格进行融资,间接要求创业者应对投资者负责。同时,随着公司不断强大,持股比例决定了在公司的话语权与控制权。投资者只有避免股权被稀释,才有可能在随后的融资与退出战略中保有主动性与控制性。
F.优先购买权条款。
投资者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增资扩股中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设计,有助于投资者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保证在公司的话语权及控制权。该条与反稀释条款相呼应,都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公司的地位而进行一定的限制。
G.共同出售条款。
创业者转让股份时,投资者有权要求购买者在同等条件下收购其股份。否则,创业者不得转让股份。已经转让的,应属无效。
共同出售权将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绑在一起。当投资者认为创业者转让股份的行为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竞争优势产生不良影响时,或者可能导致公司清算甚至破产,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与创业者共同出售股份,以控制创业者的转让行为。因为天使投资的公司一般由创业者运营,创业者对公司的熟知程度远高于投资者。当公司运营不善时,创业者意图通过转让股份中途退出套取现金,而共同出售条款,有助于促使创业者对公司、对投资者负责任,同时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三)其他条款
H.竞业禁止、兼职禁止条款。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X月/年的期间内,禁止创业者及董事、高管、控制股东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在该类公司任职。因竞业禁止而受到损失的人员,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司的董事、高管,未经董事会和优先股股东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竞业禁止条款要求创业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竞业禁止是诚信原则的体现。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竞业禁止要求创业者必须为被投资公司负责,同时也有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创业者因被投资公司经营不善而转移资产另设公司。兼职禁止有助于董事、高管全身心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中。
I.借贷、担保限制条款。
禁止创业者未经投资者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该条款的设计,有利于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充分的用在生产经营中,防止创业者与第三人串通欺诈投资者的资金。
J.自我交易禁止条款。
禁止创业者未经投资者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该条款要求创业者在运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自我交易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侵吞投资者的资金。
以上这些保护性条款,就是让天使投资人不实时监管但又约束创始人的办法。
关于题主所问,创始人会不会是骗子或是拿到投资人的钱之后挥霍。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靠合同这种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手段也是完全没法的。这就涉及到DD(尽职调查)这一投资前的行为了。当然,DD并不只是为了防止被骗。天使投资人给创业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资金,更多的是决策方案中的宝贵意见。只有通过尽职调查,天使投资人方能充分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法律、人力资源等信息,也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目标企业的状况之后,天使投资人才能结合外部环境和自身创业经验提出最有利于目标企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投资方案。
天使投资人遇到的风险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对于创始人的能力、人品无法在短时间之内完全了解;另一方面,由于目标企业所处阶段和行业存在极大的风险,而这时的企业大都只有投入尚无产出,如果没有及时的资金追加半途而废则不可避免,因此为了能保证企业的后续资金目标企业极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掩饰潜在风险夸大预期收益,又因为初创企业大都无法提供足够的资产证明,也不可能提供让投资人满意的财务数据,因此这时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A轮及之后的投资,通常会有全面的尽职调查,一般从财务和法律等方面展开。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研究、生产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所有者、人力资源、财务与会计、税收、历史沿革、营销与销售、采购、法律与监管等。但因为天使投资的金额一般不大,所以请专业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DD很不划算。对于投资金额一般不大且决策周期往往只有一两个月的天使投资而言,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创业团队
早期项目在于识人,前期尽职调查最重要的在于用最短的时间去判断这个创业者或者创业团队是否合适,一般是通过天使投资人的个人经验判断,调查内容包括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工作背景、以前所在公司的情况、离职原因、个人家庭情况、他人的评价等。首先关注的是创业者的人品、能力、教育和工作背景、诚信以及是否够开明。其次关注整个创业团队的素质。团队成员是如何凝聚在一起、有怎样的过往合作经历,尤其是否有失败的合作经历都会重点关注。
(二)商业模式
简单说商业模式就是公司通过什么途径或方式来赚钱。这个不详述了。
(三)所处行业
了解目标企业所处的行业具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是否存在刚性需求业务、趋势是不是已经非常明显、行业容量有多大、行业壁垒是什么情况、市场监管情况如何等信息,从而帮助判断目标企业是否身处一个有发展空间的行业。
(四)核心竞争力
充分了解企业的市场地位自身的优势,通过行业分析,确保被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差异是独特的,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潜在竞争者,并且这种竞争优势能长时间保持下去。
“投资人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一笔巨款呢,还是分几次投入资金?”这个问题完全取决于合同上怎么写。一次性占多数,分多次的情况较少,即使要多次,通常也是按照不同轮(a轮、b轮)来投。
至于题主最后一个问题,股东和法人的义务和职责本来就不同,完全是两个概念。天使投资人作为股东和其他股东(无论大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天使投资一般都设立可转换优先股,即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通过可转换优先股融资,创业企业可以得到股权资本,而天使投资者的利益又可以得到类似于债权的保护。优先股通过其灵活的契约安排,使得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得到契合,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公司法中一直缺少优先股的传统,普通股同股同权原则根深蒂固。在前面的条款介绍中已经提到过,优先股虽然代表的是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所有权,但是优先股没有投票表决权,无权过问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因此就只能在合同中设定保护性条款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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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资人是如何盈利的?天使投资一般是在赌,很多人有个误区,以为只有项目盈利才能挣钱,其实项目不盈利也能赚钱。由于天使投资资金投入小,而项目如果好成长会很快,比如天使投资把1000万分别投资给10个项目,假设100万能买20%股份,经过一年运作后公司市值涨了10倍,那就是100万变成了1000万。然后卖出股份,就赚了900万。而这只是其中一个项目,在这10个项目中,有2个市值在增长就基本赚回来了。
天使投资机构怎样赚钱我们先来谈一谈天使投资人是怎么赚钱的。其实天使投资是否盈利主要还是概率。天使投资是阶段性投资,最终还是要依托投资退出赚钱。第一种是天使轮投完之后被其他创投的A轮或者B轮接走。第二种是天使轮的投资一直跟着。这样虽然前期投资会被稀释一部分,但是一直跟到最后再退出的回报则会相当可观。第一种退出赚钱方式更常见一些也相对更保险。第二种退出方式风险比较大,而且成功的案例比较少,如果作为天使投资人,从天使轮一直跟到企业上市,那获得的将是上万倍的利润,但是绝大多数都会在为上市之前分崩离析。所以,较为保险同样收入可观的是在企业发展势头好的时候转交给其他投资人或机构。天使投资人如何能赚的更多?
一、投资人本身的能力。
我们弄清楚知道了投资成功是概率问题,那么投资人的专业在于能够在他们能力范围之内排除不会成功的项目。比如有的投资人懂得识人,有的投资人了解企业管理,有的投资人懂得商业模式。那在你在专业的领域只有了一定的见解之后呢,投资专业领域的项目你会看得比较准,将钱交给这些项目方去管理,去经营,成就别人的一番事业,也是将这笔钱用到了好处。比如,徐小平老师会比较看重教育方面的投资;李彦宏,马云,马化腾,,会比较注意新兴互联网项目,不过他们投资方向也各有侧重。马云会投资盒马先生,马化腾会投资一些其他的游戏行业或社交电商。
一名成功的天使投资人,一般要具备三个特点:有一定的资本实力、有成功的创业经验、对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和行业竞争方向有前瞻性。
二、投资项目多,分散,单个金额小。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不要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对天使投资人来说,投资项目的数量要大,但是单个项目金额不高,同时投资的行业比较分散,这三点是提升投资成功率的关键。创新工场主要就是这种模式,他们的投资习惯符合我们刚才说的三个要素,投资行业分散但项目很多,涉及20个行业数百个项目,有广告营销、文化娱乐、硬件、电子商务、医疗健康等等等等。投资金额也较低,主要是数百万、数千万量级。
综上,投资人对企业和初出茅庐的创业者是有伯乐与千里马的关系的。比如,徐新之于刘强东、孙正义之于马云、王刚之于程维。知名的投资人对于项目甚至会有很强的品牌背书功能。当然,天使投资人眼光准的话,赚的也不少。但是并不是知名投资人投资就一定能赚,在100个项目中,有10%以上的成功了,就算是高概率了。所以,天使投资人不是那么好当的。
关于本次怎么赚天使投资人的钱和怎么赚天使投资人的钱呢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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