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投资基金公司条件澳门投资基金公司条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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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分红政策转澳门户口有什么要求如何获得澳门户口怎么成立基金公司澳门分红政策2008年现金分享计划:永久居民5000,非永久30002009年现金分享计划:永久居民6000,非永久6000医疗卷(限永久居民):500元2010年现金分享计划:永久居民6000,非永久6000医疗卷(限永久居民):500元2010年中央公积金:10000元(注:2010年中央公积金只适用於年满22岁且於2009年在澳门居住满183日的永久居民,由社保基金开设帐户,65岁或特殊情况才能提取)
转澳门户口有什么要求答:转澳门户口的具体要求可能因个人情况和澳门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要求:
1.澳门永久性居民担保:通常需要由一位澳门永久性居民作为担保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2.具备合法居留资格:申请人需要具备合法的居留资格,如工作签证、学生签证、投资移民等。
3.资金和经济状况要求: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证明,以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澳门生活和维持自己的生计。
4.社会背景和品行审核:澳门政府可能会对申请人的社会背景和品行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澳门社会的要求和价值观。
5.材料准备和申请程序:具体的材料准备和申请程序可以向澳门移民局或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得最准确和最新的要求和流程信息。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澳门政策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与澳门移民局或相关部门联系,咨询最新的政策要求和申请流程,以确保您获得准确和详尽的信息。
如何获得澳门户口(一)夫妻一方定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怎么成立基金公司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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