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纠纷裁决应更加规范化

江平:纠纷裁决应更加规范化 更新时间:2010-7-12 0:04:26   纠纷裁决应更加规范化

私人自治原则和私人自治应得到充分尊重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我们已从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当引以为鉴的教训中,首先看到了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我们看到:虽然西方国家一面强调市场自由,一面也注意市场秩序,但几次经济危机对于市场秩序都产生了极大冲击。自1929年全球经济危机开始,每一次经济危机都造就了美国对于市场秩序的法律完善。前十几年,经历了高管层的危机,美国出现了萨班斯法案,这是很强的促进剂。这次金融危机也使美国产生了新的法律。由此看来,经济危机和市场秩序的法律,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我们还看到了本次金融危机的高风险特征,这个风险既包含了交易风险也包含监督风险,两房危机体现债务方面的高度风险,对冲基金等金融衍生产品就造成了监管和其他方面的高风险。但高风险是法律无法绝对禁止的,因为高风险带来高回报,监管机构不能完全禁止这种高风险操作。企业为了获取高回报刺激,必然会趋向更大的回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如何解决风险机制仍然是现在上市公司面临的巨大问题。

建立预警机制的重要性,从欧共体国家本次股权信用危机中已可清楚地看到。因此在信用评估问题上,防止高风险操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在舆论纷纷提出中国应把握自己的信用等级评估,认为信用评估被操纵在外国人手中,将给国家带来很大风险。

这次对于20家上市公司的评估,某种意义上就具有信用等级评估的性质,或是一个雏形,这是很大的进步。这样的一些机制发展下去更加完善,就可构成中国自己独立的包括上市公司信用等级的评估法律和标准。

对于法律风险,首要的问题涉及到法律的不确定性。立法、司法等方面都有不确定的风险,或是限于一般的笼统规定,在这一点上,我们仍然离不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和完善。在执法方面也有一些不确定性,比如选择性地执法,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潜规则和商业的惯例究竟是什么关系,也需要很好的研究,也都需要从法律上有很好的思考。

第二,应关注治理体制所依赖的制度环境理念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主要存在服务、金融产品、政治制度乃至于劳动制度之间,制度互补性网络上的任何制度发生了变化都可能损害既有的互补性。这些改变都是市场力量或者政府行为的回应,而且这些改变可以在需求的角度上出现,即公司在出现竞争压力下寻求公司治理的安排和其他互补性的事情;也可以在供给角度上出现,即其他互补性制度不断演进为公司治理安排转变提供制度的供给,此外政府和私人团体也会有新互补性制度的创新,或者进行制度约束影响演进的路径。对风险管理的体制研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也就是要研究法律制度和公司其他方面制度的互补作用。

最后,应关注国家管理和私人自治之间的关系。尽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制建设上,国家可以通过提供法律这个公共产品引导它的发展,但是私人在他的自身利益方面是最佳的法官,也就是说商人对自身利益的关怀会超出任何其他利益的刺激。在这种情况下,商人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很多时候商人为了追求效率或者利益,很可能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就是高风险带来的利益刺激。

因此,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构建中,虽不可忽视公权力,但决不可压制私权力声音的表达。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由市场机制去解决,应把国家公权力的运用放到最后,在企业风险管理中也应强调私人自治原则和私人自治的充分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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