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丰富投资者保护“工具箱”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监管的永恒主题,也是衡量一个市场是否健康成熟的重要标准。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建立了多项新制度,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各方均作出了规范要求,并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更多作用空间。

具体而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提高投资者的获得感;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增强投资者对债券发行人的约束能力;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通过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坐实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业务过程中相关责任,且将连带责任落实到保荐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和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

整体来看,新《证券法》充分传递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并重点解决中小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对称、“声音小、维权贵、救济难”等问题,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都需要认真学习领会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工作方面所作的新的制度设计,并切实落实到相关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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