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完善从业人员规定券商因股权激励持股为政策允许
新证券法完善从业人员规定券商因股权激励持股为政策允许
新证券法从3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历经四年多的修订之后,新证券法已在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注册制入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均意义重大。
除了重大内容的修订完善上,新证券法还在诸多重要的细节上进行“查漏补缺”、完善改进,为我国资本市场更加稳定健康的运行“保驾护航”。
其中,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禁止持有、买卖股票等方面的相关条款,新证券法在之前旧版证券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关完善。
新证券法内相关条例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另外,相关人员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交易的行为,新证券法做了两点完善。”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是从过去禁止买卖股票,增加了买卖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这次新证券法拓宽了证券的涵盖范围,除了股票,还有托管凭证、债券等。对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范围,从股票拓展到股权性质的证券,是和新证券法对证券概念扩展相一致的。
“一些证券公司已经上市,这些证券公司在上市时实施了股权激励,让证券公司的员工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这本身是法律和政策所允许的。但是这也属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和买卖证券,似乎与相关条例相违背了。这种情况下,新证券法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将其排除在外,明确规定这种情况,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激励的专门的办法。”杨兆全表示。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这样的添加和修改完善了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或者变相炒股的规定,同时比之前更加严格,避免了内幕交易的可能,从而更加严格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更好的明确和规范资本市场参与者职能与责任,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在旧证券法的框架下,从业人员容易产生通过买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甚至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产品等交易,从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潘向东表示,新证券法已经严格相关规定,将有助于解决上述漏洞等问题。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交易,违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方面的规定,是很大范围上的拓展,让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交易的标的更加完善,这对于新证券法是重要的完善和补充。这就意味着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直接和间接持有或者交易任何股权性质的证券,这样就使此条例覆盖更加全面,更加完善。
“这方面的修改完善主要是概念上更加周全。”杨兆全表示,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要充分认识业务红线,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踩踏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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