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实施在即这些新规将影响资本市场
新《证券法》实施在即这些新规将影响资本市场
注册制将全面推行分步实施
回溯过往,证券法在1998年12月审议通过,1999年7月实施,至今经过了一次修订、三次修改,现行的证券法则是在2005年修订之后实施的。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注册制主要内容为: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有利于打破行政审批思维。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确按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证券法》在此次修订中新增加了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条款,为分步实施注册制预留了空间。
此前,科创板已经按照国务院授权有效实施了注册制,修订版《证券法》3月1日开始实施,正好做到无缝衔接。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董监高责任信息披露违法最高罚1000万
新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确认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否则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十倍罚款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若违反以上规定,将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大了内幕交易惩处力度,违法将获最高十倍罚款。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升级版”证券法出炉、实施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修订后的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提高违法成本、注重投资者保护等备受关注。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各方期待完成大修的证券法直击市场痛点难点,给市场生态带来深刻变化,更好护航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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