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18条新政进一步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海南出台18条新政 进一步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海南出台18条新政 进一步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更新时间:2010-1-20 17:34:1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4500万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按当年实际发生信用担保贷款额对中小企业给予1%贴息、对担保机构给予1%风险补偿、对与担保机构进行合作的银行金融机构和省级担保机构给予合计不超过1%奖励。
二、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对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金额达到注册资本两倍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注入或借款支持。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担保服务公司,推动成立2家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民营或股份制担保机构,支持其申请开展典当业务,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推动设立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发挥融资租赁、典当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四、安排2000万元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和支持农村金融业发展,在我省信贷投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奖励在海南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部门领导班子。
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在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争取设立5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第四季度在全省推开。引进有实力的金融机构来海南设立分支机构。组建若干家村镇银行。鼓励银行机构设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专营部门,优化业务流程与考核机制。
六、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加大对后备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争取2家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发行债券,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七、落实《海南省股权质押贷款及出质登记指导意见》,协调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股权、动产、仓单和知识产权等方式进行抵押融资。
八、实施减免税优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九、安排3000万元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配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十、安排5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十一、安排8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对中小企业节能改造、节能新技术推广和资源综合利用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安排2000万元海南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外贸事业发展和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三、安排5000万元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其中,2000万元对农产品种植养殖备案基地建设、大型肉联企业、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扶持;3000万元用于支持特色农产品的加工和改造升级,扩大其产业规模,带动区域产业发展。
十四、安排1000万元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对年度上缴税收3年环比增长排在行业前10位的中小企业管理团队和在资本市场新批准融资、再融资的企业管理团队给予奖励。
十五、安排200万元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对困难中小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和转岗补贴,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对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奖励。
十六、安排2000万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进入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发展软件开发、外包服务、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
十七、安排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培育名牌产品给予扶持,鼓励企业创建名牌产品。
十八、增加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采取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检验检测和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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