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委托贷款合同浦发银行委托贷款合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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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贷款事件您怎看,从中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在浦发银行的万用金逾期了,对方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浦发银行委托方上门可以不理么浦发委托第三方协商免息靠谱吗浦发银行贷款事件您怎看,从中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这个事情从公开到翻转,反复多次,我也曾被绕进去,说了一些自己的分析。
最新的消息,银行方面公布笔迹鉴定,确认是程女士所签。总的来说,我认为银行方一定是存在某些不违法但违规的操作的:第一,程女士个人贷款,为什么受托支付的收款人是其任职董事的公司?受托支付的目的,是确认贷款用途,既然打到其任职公司,就无法真正说明贷款用途。再者,二者的购销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吗?第二,程女士还是不认可鉴定结果,说明这里面肯定在操作方面有什么程序上的不合理。否则白纸黑字,岂有不承认之理?
当然可以肯定的是,程女士肯定与公司存在利益纠纷,否则不会把这个事情捅出来,其实在这件事里银行是最尴尬的,因为自己操作的某些不谨慎,为他人的经济纠纷陪绑。
要说教训,对银行有三点:第一,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签署时,必须当事人本人在场与银行工作人员合影,以证明本人知晓情况并亲签。第二,受托支付不能搞形式,否则容易落下把柄。第三贷后管理肯定没跟上,否则借款人提出异议的情况银行早就会知晓。
对于借款人,也有三点:第一,不要签署你不了解的合同;第二,有必要每年查一下自己征信,看看有没有被贷款;第三,一定要保留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原件。
我是空谷财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在浦发银行的万用金逾期了,对方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知名法学界教授贺卫方认为:对于正当使用信用卡后透支逾期,如果能用民法法律解决的话,就最好不要动用刑法。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当过分依赖于酷刑酷法。戴律师非常认可贺教授此番言论。对于浦发银行万用金,因其在使用过程中的特征非常清晰,理应属贷款,而不应被扩大语义,定义为“信用卡”。不属于信用卡,那么透支逾期后,也不涉嫌信用卡诈骗。(本文属于结合真实判例的法理探讨,非常值得收藏转发,以备不时之需)
万用金的属性:属于复合型银行卡业务,法律意义上更偏向于贷款随着信用卡日渐以无卡化形态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社会民众对于“信用卡”的认定已经不单单禁锢在一张既薄又小的卡片本身,对其的认知外延不断扩大,在一定意义上,具体如U盾、手机银行等,信用卡账户、业务和产品都可以为信用卡的定义所囊括。
而很多银行针对优质的信用卡使用用户,推出各种各样的现金分期业务,而在众多现金分期业务中,浦发银行所推出的万用金,受众最为广泛。
戴律师的朋友们都十分清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透支本金超过5万元,2次有效催收,超过3个月未还款,就可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
在讨论浦发银行万用金之前,我们先讨论一下到底什么才是信用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本身由信用卡与借记卡组成,二者在本质上的区别是有无透支功能。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知,信用卡和借记卡相比较,本质的区别是透支。
“透支”是在客户自有银行账户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银行授权,客户可以超过其账面所有的资金额度去支用款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信用卡是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符合先消费,后还款的使用流程。
浦发银行万用金产品的介绍
浦发银行将万用金业务归入现金分期业务,在其官网上,对万用金产品做出清晰的定义。
“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业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分期服务。持卡人可在其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定的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分期偿还本金,同时持卡人需支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
申领万用金后,持卡人需要使用另一张自己名下的借记卡,用于接收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万用金。
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后,分期款项由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划入持卡人提供的同名人民币结算账户。
万用金到账后,可直接刷卡使用。而这时,刷到账后的这张卡,产生的消费是卡中已有的资金,消费的过程中已经不存在透支功能。换句话说,“使用万用金的钱,并未在使用过程中透支”(此处要重点理解)
按照法律观点,万用金并不具备透支功能,不应归为信用卡,因此不能被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调整戴律师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信用卡”的认定采取刑法与金融法规相一致的观点,即具备透支消费功能的才是信用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的应该属于借记卡。但是现今所出现的“万用金”并非浦发银行信用卡本卡的直接产品,而是同一人名下的信用卡与任意开户银行的借记卡构成的复合形态产品。
信用卡与借记卡的复合情形又应如何认定呢?能否将其在法律意义上视为信用卡?
使用万用金的过程可以分为三步:①申请;②发放到储蓄卡;③刷卡消费(并不需要透支)。根据对刑法以及金融法规中一致认定的观点,浦发银行万用金在消费的过程中,并不需要透支,理应不属于信用卡,因而不应该被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调整。
因此,对于万用金业务的判定。正确而又合理的思路应当是不能擅自扩大刑事法律在信用卡领域的适用范围,把与信用卡相关的业务或类似信用卡的业务统统当成信用卡来对待,把一般侵权行为都混同为违法犯罪行的话,戴律师认为,这样有矫枉过正的嫌疑,有失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文具店老板闫某信用卡诈骗案:法院认定万用金属于贷款,不计入量刑(2019)豫0327刑初48号【案情介绍】
闫治伟共拖欠本金106809.21元(含万用本金47218.11元),拖欠账单分期手续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万用金利息、年费99750.07元,合计206559.28元。
浦发银行委托工作人员讨要信用卡欠款,多次电话联系闫治伟催收欠款,闫治伟一直拒不接听。后接通后,其向工作人员表示卡中资金被别人用于投资,投资失败,自己无还款能力,拒绝还款。之后其再次拨打闫治伟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闫治伟也一直未还款。
【判决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治伟任由他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万用金,万用金额度是银行在信用卡授信额度之外另行批准的一笔现金贷款额度,该笔贷款不是直接打入持卡人相应的信用卡内,而是直接转入自己另一张借记卡中。该业务同时要求持卡人必须接受分期,此后每月按期偿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手续费。因此,万用金本质上是一种事先约定分期还款的独立民事贷款,其和一般信用卡透支后选择分期还款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拖欠万用金本金数额不应计入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数额,故闫治伟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9591.1元,法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闫治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闫治伟归还所欠本金、利息,可予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闫治伟能够认罪、悔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釆信。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治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万用金部分不计入犯罪量刑),免予刑事处罚。
浦发银行委托方上门可以不理么当然是可以的,因为浦发银行工作营人员是不会上门进行催收的,而催收的人员只不过是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如果催收人员上门的话,作为欠款人是可以跟上门催收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的,当然如果对方对你的生活造成影响的话,你也是可以直接报警来处理的,因为现在法律是明文禁止催收人员上户籍地进行催收。
浦发委托第三方协商免息靠谱吗浦发委托第三方协商免息不靠谱
信用卡逾期后如果不是特殊情况,逾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基本是不能减免的,就算有减免也只是银行和持卡人进行协商,而不是由第三方说了算。当然,也不排除银行让第三方通知持卡人可以减免。
要是不确定减免真实性,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发卡行服务热线,直接咨询客服,电话全程记得录音,要是确有其事,还款的时候不要直接把钱给催收让转交给银行,而是直接还款到逾期的信用卡中。虽然逾期信用卡可能会被冻结,但是还款通道是不会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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