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海外投资公司组织结构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海外投资公司组织结构图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海外投资公司组织结构和海外投资公司组织结构图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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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资?联合国是怎样组成的?美国军事结构是什么样的?美国的游说公司是干嘛的?跟贿赂有差别吗?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资?国内的富裕阶层到海外进行投资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随着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和发展,最近两年中国人在境内大手笔购置国外房地产的新闻不绝于耳,激起人们的普遍兴趣。毕竟中国人尝到房地产投资的甜头,能够低价购买海外不动产的想法还是让很多人心动。此前有传言,上海地区进行个人境外购房试点的外汇政策,但无果而终。然而对于很多人而言,个人如何进行境外投资还是个比较新鲜的话题。田律师结合最近在协助一个人客户进行境外投资业务中的研究心得,遂成此文,在此抛砖引玉。

一、境外投资核准/审批制度

随着2009年商务部颁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之前2004年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目前企业对外投资的制度相对完善。但对于个人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却付诸阙如。

2004年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文件中,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但从当年的文字表述看,该等核准似乎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对外投资的大额用汇的投资项目。但随后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也主要是针对企业法人的对外投资行为。但耐人寻味的是,该《管理办法》在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似乎意味着,个人对外投资,也应比照该颁发进行核准。目前实践中尚不得而知是否有人执行过该核准程序。

根据发改委和商务部的职能划分。通常海外投资项目经过核准后,尚需要就企业开办向商务部进行核准。然而问题随之而来,目前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仅仅针对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过程中的企业开办、变更等问题的核准,并没有针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内容。根据国内的法律实践,通常没有明文规定的,往往是不可以做的。因此,个人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做法目前难以行得通。

当然,根据现有的规定,个人要进行海外投资的变通做法就是首先在国内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申请境外投资。

二、个人境外投资外汇问题

个人对外投资,无论是实业投资还是购买海外房地产,资金如何出境一直都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此类用汇属于资本项目用汇,目前尚处在严格管控之下。根据2008年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显然,这一规定意味着个人是可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只是需要根据规定进行外汇登记。但这一条的后一句规定又使个人对外投资是否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核准的问题横在面前,没有答案。

无论是海外实业投资还是投资境外不动产,所需资金一般均要远远超出目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个人年度五万美元的结汇额度。这客观上使得通过合规的途径无法进行任何有意义的境外投资。

目前除了境内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海外融资这一境外投资用汇有章可循,其他境外投资均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则。国内先知先觉的温州地区关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试点方案也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反对,短命夭折。这也说明了国家在个人境外投资等资本项目的管制上丝毫没有放松。

三、特殊目的公司(SPV)

从目前的规定层面看,境内个人仅有的境外投资方式就是设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内居民在根据该75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之后可以在境外(一般是指开曼、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办理有关外汇出境手续。

然而之前在实践中,囿于国家对个人境外投资态度的不明朗,尽管《外汇管理条例》和75号文均表明,境内个人可以从事境外投资活动,但实际上各地外汇管理局均拒绝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的有关外汇登记。2011年5月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对居民个人设立海外SPV的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似乎意味着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渠道即将畅通,市场尚需拭目以待。

四、境外购房

境外购房已经成了中国人投资房地产热情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渠道。但对于更多人而言,因为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投资海外房地产如水中望月一般。目前社会上部分投资人士往往通过利用个人年度用汇5万美元的规定通过组织亲戚朋友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转移资金至海外账户,满足国外购房的首付款要求。之后的按揭还款,往往控制在每年还款额不超过五万美元,利用个人年度用汇额度予以还款。

在上海市场上有很多国内外的理财机构在帮助客户解决海外购房的相关问题。田律师也可以向客户推荐自己熟悉的中介机构。

五、实践中的做法

尽管国家对于个人海外投资管制严格,但实践中往往也有一些变通的做法。当然这些办法往往属于灰色地带甚至直接违反了国家的有关外汇制度。但这似乎是外汇管制所必然引发的现象。

除了前文提及的个人先注册公司再以境内公司境外投资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的办法之外,实践中还有一些其他的办法。

联合国是怎样组成的?联合国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生效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

联合国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现在共有193个成员国,总部设立在美国纽约、瑞士日内瓦、奥地利维也纳、肯尼亚内罗毕等地。联合国的行政首长是联合国秘书长。

联合国内的五大常任理事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法兰西共和国。

组成: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

美国军事结构是什么样的?军事结构大致分为两种,一个是军事体制结构,就是机构设置,各机构的领导和隶属关系及各级组织的职能等部分。一个是军事力量组成部分,也就是具体的军队的不同划分和组成部分。

军事组织结构:美国的所有的军事机构全部是放在国防部的下面,国防部是美国联邦政府15个部门之一,其最高长官为国防部长。美国总统是名义上的美国军队的最高统帅,战略核力量是总统掌握的,但是军队宣战权在国会。

国防部长,总统,国务卿等官员组成国家安全委员会。(可以理解为我们的中央军委)

国防部长下辖各联合司令部,参谋长联席会议,海陆空三军军部三部分。各联合司令部和参谋长联席会议对军队实施作战指挥,三军军部对军队实行行政管理。(和我们国家有很大不同)

各军种总司令,参谋长为参联会成员(参谋长联席会议),进入参联会的还有另外4个独立兵种司令:联合战略司令部,海军陆战队,特种作战司令部,国民警卫队。

美国对于军人干政的情况,做了最保险的措施,不仅其最高长官国防部长是文官,而且三军军部的最高长官也全部为文官。而且军人是不可以参与政治,表明自己属于哪个党派的。

美国的军人只有最基础的打仗的权力,其他的比如军队的后勤保障,包括武器装备的采购等行政权力全部为三军军部掌管。这就很大程度上的杜绝了美国军人干政的情况,在制衡军队权力上,美国在全世界范围内可以说做了一个很棒的典范。上面就是美国的军事体制结构

然后我们来说一下,美国军事力量组成部分:常规的就是美国海军(USN),美国陆军,美国空军(USAF)。但是在这基础上还包括美国海军陆战队,在美国海军陆战队是单独的一个兵种,不属于三大军部的一部分。而在其他国家,更常见的配置是海军陆战队属于海军的一部分,是作为一个下辖兵种而存在的。美国海军陆战队由于训练器强度,装备更新换代的速度等原因被戏称为四等人

此外,美国还有国民警卫队,国民警卫队可以说是美国与其他国家在军队编制方面区别最大的地方。

有很多人将国民警卫队理解为我们国家的预备役,但其实两者完全不同。不同于预备役,国民警卫队是一支很强的作战能力的部队。

但它不属于总统管辖范围内,他的指挥权在各个州的州长手里,是一支真正的守卫国土的军队。以上就是美国军种的组成部分。美国国民警卫队是一支装备先进,战斗能力很强的军队。图中的F-16隶属于空军国民警卫队,这样的战机在其他国家足以担当主力战机来使用

再简单的说明一下美国各个联合司令部:美国一共有11个联合司令部,按地域职责划分有6个,按功能职责划分有5个。

按地域换划分的6个分别为:它们分别是美国北方司令,美国中央司令部,美国欧洲司令部,美国印度洋太平洋司令部,美国南方司令部,美国非洲司令部。

按功能划分的5个分别为:美国特种作战司令部,网络司令部,战略司令部,运输司令部,还有刚刚成立的太空司令部。

当然以上的介绍仅仅是简单的粗略的介绍,是一个大致的框架,真正的全部内容,各军种的组成部分,战斗编制等不再范围内。

美国的游说公司是干嘛的?跟贿赂有差别吗?个人喜欢叫这类组织游说集团,院外游说集团。院外游说集团通过运用各种手段,制造舆论,从而影响国会议员或行政官员,以左右国会立法,影响政府决策。因为这种活动经常在国会走廊或者休息室进行,所以被称为院外游说活动。

油画:在众议院的游说活动(1886)(来源:wikipedia,下同)

在美国,院外游说是一种合法的工作。一般是特殊利益集团聘请某些关系密切的专业人员(通常是律师)来影响国会等决策机构的具体立法。应该说,本身这种游说活动就是比较具有争议性的现象,甚至很多美国自己的新闻媒体或者公众都对此表示反感。很多人甚至将之描绘为贿赂或者勒索的合法形式。

游说者托尼·珀德斯特(左)与前参议员凯恩·哈根(中间)及其丈夫但是由于游说活动被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裁决为是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而来的一种合法权利,因此虽然院外游说活动受到了非常广泛且复杂的规则限制,如果触犯这些法律可能会受到甚至包括入狱在内的惩罚,院外游说活动的无论是在人数还是在预算的规模方面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都呈现剧增的局面。发展到今天,在美国首都的华盛顿,2011年的注册游说者的数量是11140名,除此之外估计还有大约9万人的未注册院外游说者。

1998年至2010年美国直接游说情况统计由于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游说法律和规范,因此有哪些游说集团、他们如何,他们在为谁,以及他们游说的报酬多少的信息,基本上都需要大量披露出来的。目前游说集团主要采取公司的形式进行,也就是问题中所提到的游说公司。当然,有时候代表不同群体的一些组织也会成为游说的主体,但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游说公司进行游说。根据2010年的统计,美国院外游说集团用于直接游说的花费大约是35亿美元,其中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业等行业的院外游说花费最多,大约花费4405909610美元用于游说。这些行业也是精选基金最大的来源。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这些行业大约花费了4.688亿美元用于游说。医药行业是第二大游说行业,2010年用于游说的费用大约是4369979173美元,在2009年奥巴马医改法案推动通过过程中这一行业用于游说的费用激增,几乎平均每天会花费一百万美元用于游说。

美国商会会徽事实上,美国的游说发生在美国包括联邦、州、甚至地方政府等各个层面。而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游说通常以国会议员为目标,当然游说集团也会努力影响政府官员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

美国医学会会徽某种意义上,美国的游说活动对于美国的政治制度也会产生一些重要的影响。比如特殊利益集团的游说某种意义上加强了美国的精英集团对于政治的影响力,因此导致美国政治结构出现了某种寡头制的倾向,而普通公民

(对于政治)的独立影响能力则大为减少或者没有了。虽然我们在前文就已经说过在华盛顿的美国院外游说者的人数大概已经超过了一万二千人,但是真正能够影响美国政治决策的院外游说者和院外游说公司则屈指可数。1998到2010年美国最大的院外游说机构是美国商会(UnitedStatesChamberofCommerce),游说支出为738825680美元;美国医学会(AmericanMedicalAssociation),游说费用为243277500美元;以及通用电气(GeneralElectricCompany),游说费用为236580000美元。

通用电气徽章最后,在美国,游说不等于贿赂。某种意义上,游说是受到美国法律保护和限制的一种活动。事实上,游说受到《游说披露法案(LobbyingDisclosureAct)》、《公共慈善游说法》以及《诚信行为与开放政府行为法》等有关游说的法案限制。游说者在法律与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事,但一旦超过这一限制,那就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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