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监管
海关总署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监管
海关总署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监管 更新时间:2010-7-6 0:01:58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43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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