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解释(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解释是什么)
鲁网聊城2018年12月19日讯: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在聊城市某银行强制赎回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2727万余元,成功执结三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据悉,这也是该院首次对被执行人理财产品强制执行。
随着人们财产投资方式多元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变得更加隐秘、更难以直接变现处置。执行实务中,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比较容易查控、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外,请求人民法院查控、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比较隐秘的金融理财产品,也是申请执行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之一。
2017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的意见》【法〔2017〕1号】,对金融理财产品的查控作出了明确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15年4月16日就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浙高法(2015)89号】,对执行金融理财产品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在前述两个规定的基础上,查阅大量执行金融理财产品的案例,并结合自身办理执行金融理财产品的案件经验,就如何执行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做如下梳理。
一、金融理财产品的概念
金融理财产品是指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财产价值和理财性质的产品,包括金融机构直销和代销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等。
二、金融理财产品的查控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金融理财产品
根据《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规定的方式,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专线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金融理财产品。
属于银行直销的理财产品,应明确拟查询产品的名称、种类(保本或非保本;直销或代销)、编号/代码、数量/份额、发行人、到期日/开放日、产品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或与他人共有专户)、产品状态(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正常)、质押权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属于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应明确拟查询产品的名称、种类(保本或非保本;直销或代销)、编号/代码、数量/份额、发行人/实际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期限(成立日、赎回日)、托管账号(本行)、产品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或与他人共有专户)、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
在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相应金融理财产品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控制。
1、申请冻结银行直销的金融理财产品时,应明确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及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
2、申请冻结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时,应明确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理财产品及所对应的资金回款账户,并请人民法院明确:冻结期间,金融机构不得为被执行人变更该理财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
三、金融理财产品的扣划、支付
金融理财产品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或信托关系等法律关系产生,因法律关系不同对其扣划的方式也会有所差异。
1、对结构性存款类、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扣划,只要等到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届满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扣划;
2、对于可以随时赎回的收益类理财产品,可请求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即时赎回并扣划;
3、对委托代理类理财产品,除理财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请求法院强制银行等金融机构解除理财合同并扣划;
4、对信托类理财产品,因信托关系有别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在合同期满后,法院也无法要求银行直接将理财本金和收益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只能冻结理财收益返还账户,待理财期满后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扣划。
需注意的是,金融理财产品经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至人民法院账户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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