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核算(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适用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财会〔2017〕7号):
1.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年报大部分非上市企业将面临首次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况,如果是拟IPO企业更需要严格执行,除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大多数企业日常核算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主要系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常规科目除外)。
二、金融资产分类主要内容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结合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两方面,可以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结合所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可以总结为下表:
三、理财产品的核算
需要明确的是,本篇所称的理财产品指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和一般意义上的银行理财(投资于固收等低风险标的)。
结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我们相应地可以把理财产品的核算作如下归类(假定相应产品到期前不能转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类似于结构性存款所约定浮动利率挂钩的标的金融工具价格/利率波动很小导致相应产品合理估计可以通过SPPI测试从而影响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情况,需要结合理财产品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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