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8:“资管新规”下的互联网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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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互联网理财的转折之年。2017年酝酿已久的“资管新规”终于在2018年落地,期间经历了不少波折,落地后也并非一路坦途。新规对于中国资产管理市场而言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成为了述说资产管理行业和理财的真正逻辑起点。

盘点2018:“资管新规”下的互联网理财

“资管新规”对于互联网理财也产生了影响。2018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发布了第41次、第42次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根据两次《报告》,我国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保持高速增长趋势。但是,根据12月15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联合行业发布的《2018年互联网理财指数报告》,2018年互联网理财指数有所下降,降幅高达23.45%,并且互联网理财市场整体规模增幅也远低于往年。这一趋势性的变化与2018年以“资管新规”为代表的规范和监管不无关系。

“资管新规”吹皱一池春水

2017年11月17日,央行联合银监会等机构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在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一时激起千层浪,征求意见稿搅动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围绕此的争议和讨论毫无争议地成为第一季度金融界最热门的话题。一直到4月27日,一行两会联合外管局一锤定音,正式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才算正式落地。

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产品净值化管理、消除多层嵌套、统一杠杆水平、合理设置过渡期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但是,围绕“资管新规”的具体实施仍然存在诸多争论。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央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资管新规”对互联网理财有较大影响。第一,明确资管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牌照。“资管新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要求所有以资产管理为名义的业务都要回归到金融机构。第二,打破刚性兑付。“资管新规”明确提出打破刚性兑付,构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关系。互联网理财的竞争将进一步向提高资产管理水平转变。第三,各种互联网理财的“宝宝类”产品面临穿透式监管。“资管新规”规定,“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按照新规的要求,各种“宝宝类”产品必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等合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银行理财改变“大资管”基本格局

9月份以来“资管新规”多部实施细则接连出台,改变了“大资管”行业基本格局。9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修订后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修订后,规则变化对资管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两点:(1)一层嵌套开户得到解决。新规则明确了券商定向资管、基金专户(包括子公司专户)、私募基金、保险资管、信托产品、期货资管六大类产品接受其他产品委托,在一层嵌套情况下开立证券账户所需要提供的资料。(2)放宽银行理财投资股票。新规则将商业银行理财投资范围放宽,可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上市基金等权益产品,并统一了机构及资管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所需遵循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

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一是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

10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等,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一是,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二是,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三是,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四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五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资管新规”一系列配套细则的出台改变了原有“资管行业”格局,银行系理财子公司呼之欲出。据不完全统计,自3月23日招商银行宣布拟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始,截止目前已设立或有意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数量达到22家。银行系、券商系、保险系和信托系等主体构成的资管行业新格局初步显现,行业未来竞争将更加充分,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在资管新规逐步落地的过程中,立足服务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平台也顺势而为,积极调整自身业务模式,积极转型。比如,5月4日,余额宝宣布升级,新接入博时、中欧基金公司旗下的两只货币基金产品,而此前,天弘基金旗下货币基金是余额宝唯一对接的基金产品。京东金融也提出,将进一步向资管科技方向升级,尝试做服务于资管机构的数字科技公司。

强化互联网理财风险防范

随着2017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逐步深入,互联网理财乱象得到初步遏制。2018年整治工作仍在继续。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办公室进一步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有明确三方面内容:一是,通过互联网开展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二是,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三是,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措施。各地互金协会也纷纷发布配套规则。比如,5月2日,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的通知》,要求会员单位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7月19日,北京互金协会发布《加强业务合规性的风险提示函》,大力整治网贷平台中的“理财计划”产品。《提示函》明确提出P2P网贷平台不得向投资者提供“理财计划”类违规产品;要求所有北京地区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立即下线“理财计划”类产品。

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作为互联网理财基础资产交易的重要场所,也是这一轮整顿的重点。早在2017年6月30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重点关注互联网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违规开展理财业务的问题。2018年8月,证监会向各地金融办下发《关于报送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该通知称,部分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未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吸存、信贷等金融业务,违规面向社会公众发行或转让资管等金融产品,蕴含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通知要求,各地金融办于8月24日前上报辖区内《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业务情况表》,并督促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合法展业,不得违法开展吸存、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不得违规发行、交易资管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8月15日,陕西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类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和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11月,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对金交所的风险隐患处置问题进行了重申。意见指出,金交所不得从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业务,涉及一行两会业务许可事项的,需要取得相应的业务牌照。同时,意见向金交所还提出了四项禁令,包括:不得发行、销售及代理销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或销售金融产品;不得与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或一般机构托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此外意见还要求,金交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得低于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在开户环节对投资者进行实名校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测试。

临近年终,央行又连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份文件,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黄金市场风险。根据文件,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要求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以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及代理销售的互联网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双反”也是2018年互联网理财的一个监管重点。10月10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完善线上反洗钱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接入网络监测平台,参与基于该平台的工作信息交流、技术设施共享、风险评估等工作。

展望2019:智能投顾开启互联网理财的未来?

在以“资管新规”为核心的规则调整之下,2018年的互联网理财市场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看,健全的制度和充分的监管能够让互联网理财的发展回归资产管理的本质,走向更加稳健的发展。更加值得关注的是,“资管新规”首次对“智能投顾”做出了规定,给予了互联网理财无限的想象空间。

“资管新规”将智能投顾定义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本质上属于投资顾问,需要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同时,“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此外,“资管新规”还对智能投顾提出了独立账户、充分风险提示、留痕管理、顺周期风险管理,以及人工干预等具体的要求。虽然字里行间能够明显看出监管方对“智能投顾”的审慎态度,但由此可能打开的可能性却更让行业心动——下一代的互联网理财也许就从智能投顾开始。

然而,以“智能投顾”为代表的科技给互联网理财带来的并不只有美好。11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根据测评结果,新闻阅读、网上购物和交易支付等类型App为总平均分相对较高的App类别,而金融理财类App得分相对较低,仅为28.91分。这似乎在提示我们,未来的互联网理财,需要在“资管新规”为基础构建起来的规范体系下,在充分释放技术带来的可能性的前提下,以更加积极的姿态防范和应对各种可能的风险(包括技术本身的风险),从而更加高效、准确地配置好金融资源。

展望2019,互联网理财竞争即将转入下半场。在“资管新规”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范的强约束下,互联网理财需要主动进行发展动能转换,由注重规模转向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互联网理财的特点决定了其最有可能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提高金融资产配置效率。监管规则在严格规范资管业务的同时,也为“智能投顾”等技术的运用作出了制度留白。12月25日,上交所表示未来将继续完善基金市场产品链,互联网理财资产有望更加丰富。2019年,主动拥抱监管、合规经营的互联网理财必将破浪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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