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销售要求(理财公司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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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市场最近不平静,净值一次次连续回撤。客户的耐心被消磨,这时候也才反应过来,怎么现在才看到理财的这些缺点。
“疾风知劲草,大浪淘黄金”,可是,这一次理财波澜,却出现全军覆没,需要从源头寻找问题了。
相信,大部分理财客户在购买的时候,都没有完整、认真的读完理财的《产品说明书》。今天我就说一说,曾经我读理财的《产品说明书》的时候,觉得条款里不合理的地方。
超额管理费
理财会收取管理费,这很正常,但还会收取超额管理费。有时候这个名词他们也写作浮动管理费或者超额业绩报酬。
甚至有些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达到了离谱的60%。也就是说,银行理财写定了一个业绩基准,超过业绩基准的时候,管理人拿大头,投资者只拿小头,这种条款,谁能看得下去。
这会导致什么问题也很明显,管理人会拿着投资人的钱去冒险。比如业绩基准3.7%,管理人为了博取更高收益、获得超额业绩报酬,可能配置利率是4%或者5%的信用债。
而配置高收益率的债券,无疑降低了债券类型的安全性,增加了投资人的风险。而且没有达到业绩基准没有惩罚措施,凭什么超过业绩基准后拿大头。
如果理财产品还是隐性刚兑的,我觉得超额管理费没什么问题。但净值化之后,盈亏客户自己负担,超额管理费就不应该继续存在了。
没听说哪家公募基金收超额管理费的。除非银行说,亏损后也风险共担,才可以让超额管理费存在。
除了说明书外其他任何表述不作数
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都说几十页,客户能耐心看完的不多。多数是听理财经理介绍了一下,扫了一眼就完事了。
但产品说明书中,却有一个条款:除了产品说明书外,其他任何关于收益的表述方式都是不具有约束效力的。
所以,理财经理拍着胸脯跟你保证,肯定安全、肯定能达到预期收益,都是没用的。但我们认为,理财经理作为销售第一线、是理财产品的代表,是有一定权威性的,他们的话语应具有同样的保证效果。
如果不保证,那就不要让理财经理面对客户的时候随便说。说了,就要兑现。销售时候的各种承诺、暗示,最终都没约束力,这算什么呢?
笼统的投资范围
理财的主要投资方向是固定收益类资产,但多数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倾向于把所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全都列示出来,表示这些他们都可以投资。
我觉得投资范围应该细化,而不是笼统化。比如有些客户事后看到报告才大惊失色,我是低风险投资,理财产品为什么买了这么多小公司的信用债?
理财产品应该在成立前,就把对市场的看法,准备投资什么品种,准备持有多久,这些都规划好,写明白。
客户认同就买,有些客户认同高等级的国债、政策债,有些客户认同高收益率的公司债、非标产品,各取所需。
这样,即便出现回撤和亏损,客户也知道自己做出的投资决策,也不会埋怨。现在则不然,理财啥都能投,买理财最后买的什么资产猜不出来,跟盲盒似的。也不怨客户净值回撤后会不开心了。
只谈风险,不谈责任
理财的产品说明书中,会有大段关于风险的表述。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到不可抗力风险,还有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
所有的风险说完后,却不谈谈自己对这些风险的责任。即便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不是管理人所能左右的。那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呢?
发生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后,会有补偿机制或者惩罚机制吗?可能有,但产品说明书中并不写。只是说,发生这些后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风险应该分类,属于市场的归市场、属于不可抗力的归不可抗力、属于管理人没做好的归管理人,管理人是要收管理费的,没做好也应该有补偿机制。
总结
其实细读下去,理财的产品说明书还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我们说这几点比较关键的,算是抛砖引玉了。理财市场太大,涉及千千万万家庭,怎么能不谨慎、负责呢?
理财净值化了,但理财的运营上还存在许多以前的影子和习惯。这些影子和习惯是过时的,甚至与净值化的要求是相悖的,需要继续改革、进步。其中取消超额管理费,最为紧迫,因为事实证明它导致了冒险投资。
同时也给理财客户提一个醒,以后买理财的时候,一定要把《产品说明书》读完、吃透,有一处不明白也不要随便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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