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养我长大,我陪您变老”

一首“常回家看看”唱出了

父母对儿女最大的期盼

当下的年轻人为了追求学业、事业

时常无暇顾及父母

“空巢老人”现象越来越普遍

老年人和子女、社会

都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

老年人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他们的“钱袋子”

就被人盯上了

老年人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今天上午,昌平法院开启了

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

法官们在线通报典型案例

助力老年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 一起听一听

法官们怎么说

理财“打水漂”、旅游纠纷、转移老人财产……昌平法官:真实案例,转给爸妈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022年9月28日,在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昌平法院召开“涉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四起典型案例,提示老年人增强防范能力,守好养老钱,安度幸福晚年。


随着老年生活的日益丰富,老年人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多发,尤其是财产权保护、委托理财、外出游玩等财产权益纠纷愈发凸显。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民事案件8514件。


经调研发现,涉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受损领域相对集中,主要发生于买卖消费、出行消费和金融消费活动中。二是经济因素与情感因素混杂现象突出,有的老年人容易受子女亲人或婚恋对象的影响,轻易对自身财产作出处置,导致财产与情感的双重损失。三是案涉事实查证存在困难,大多数老年人维权意识弱,证据留存不完整,合同、银行转账凭据、收据等关键材料缺失。


“老年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较弱,常抱有‘贪小便宜’的心理。”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介绍道,部分老年人对“免费”“低价”旅游等服务缺乏“抵抗力”,重价格、轻品质。同时在知识更新和获取信息方面与年轻人存在差距,对于虚假信息难辨真伪,易被有心人利用。此外,老年人渴望亲情关怀,孤独感较强,而家庭成员常因工作忙碌等忽视老年人精神需求,缺少充分的沟通与交流,面对陌生人递过来的“关爱”橄榄枝,老年人很难设防,财产权益易受侵害。


免费理疗按摩、高回报理财、低价旅行团……生活中,老年人易为微利所惑,陷入消费“陷阱”。对此,昌平法院作出提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老年人要提高防骗“免疫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养生保健理念,不贪图蝇头小利,警惕所谓的免费活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注意索要并妥善保留消费凭证,以便出现纠纷时维权。同时,老年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日常多关注与自身相关的最新政策、新闻资讯,在对信息拿不准时,及时寻求亲友、警察等帮助。


基于对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老年人有权通过赠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对个人财产分配作出安排。昌平法院指出,部分老年人辛苦攒了一辈子的积蓄,年老时却不知如何管理导致纠纷产生,一些子女晚辈打着“为父母好”等理由私自转移老人存款,有的则以“黄昏恋”为名肆意索要钱财。在此提示,老年人应结合自身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条件等谨慎处分自身财产,充分考虑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不可图一时之快随意赠与或交付财物。


此外,昌平法院呼吁,加强养老行业整体监管力度,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进一步规范电视、网络广告宣传,严格审查违法违规广告,对商品服务中出现的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强制服务、以次充好等不良经营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引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老年人权益现象的发生。

理财“打水漂”、旅游纠纷、转移老人财产……昌平法官:真实案例,转给爸妈

▲政治部法宣组组长 尹海萍主持

理财“打水漂”、旅游纠纷、转移老人财产……昌平法官:真实案例,转给爸妈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通报了,2017年至2021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民事案件8514件,其中,2017年1463件、2018年1543件、2019年1766件、2020年1834件、2021年1908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从案由上看,包括旅游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从结案方式看,2017年至2021年,以判决方式结案3572件,以调撤方式结案3028件,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案件1914件,调撤率达36%。


一、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件的特点:


一是权益受损领域相对集中。老年人财产权益受损主要集中于买卖消费、出行消费和金融消费活动中。其中,理疗保健、旅游服务、理财是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高发领域。在调研中发现,老年人因购买保健品、药品或接受理疗服务而引发的纠纷占35%,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而引发的纠纷占29%,外出旅游引发的纠纷占17%。


二是经济因素与情感因素混杂现象突出。基于对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老年人有权通过赠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对个人财产分配作出安排。生活中,有的老年人容易受婚恋对象或子女亲人的意见,轻易对自身财产作出处置;有的子女亲人打着“为父母好”的名义代老年人保管养老金、代为管理或出售房屋,实际上则是占用房屋或将养老金、房租据为己有,导致老年人经济和情感受到双重伤害。


三是案涉事实查证存在困难。受年龄及文化教育程度等多重因素影响,大多数老年人维权意识弱,证据留存不完整。部分老年人在进行旅游消费和金融消费时未与对方签订合同,在接受理疗服务后未向对方索要票据,或者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缺乏转账凭证,致使案件事实查明较为困难。


二、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老年人风险识别能力差。老年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较弱,常抱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对“免费”“低价”旅游等服务缺乏“抵抗力”,重价格、轻品质,易为微利所惑。此外,老年人在知识更新和获取信息方面与年轻人存在差距,对于虚假信息难辨真伪,加之对养生、投资等话题较为热衷,具有健康长寿和惠及子孙等心理需求,易被有心人利用,导致财产受损。


二是家庭成员缺乏足够的关爱和包容。多数老年人渴望得到亲情关怀,孤独感较强,而家庭成员常因工作忙碌等原因忽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缺少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不了解老年人的所思所想。面对陌生人递过来的“关爱”橄榄枝,老年人很难设防。部分老年人财产受损时,担心受到子女的指责埋怨,常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三是行业监督管理不到位。违规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够、监管问责不力,导致虚假宣传屡禁不止。一些商家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册等方式编发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宣传时随意使用“免费”“稳赚不赔”“去除百病”等字眼,精准击中老年人心理,导致老年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受损。


三、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件的建议


一是老年人要提高防骗“免疫力”。老年人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养生保健理念,不贪图蝇头小利,警惕所谓的免费活动。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日常多关注与自身相关的最新政策、新闻资讯,提高识别骗局和套路的能力,不随便向他人透漏身份证、银行卡、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在对一些信息的真伪拿不准时,应及时寻求亲友、警察等帮助。


二是子女要多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子女不仅要履行物质上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还应当多与老年人沟通,特别是独居老人,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和情感需求,了解老年人的生活动态,减轻老年人孤独感,子女的关爱是老年人健康最好的“保健品”。当发现老年人被骗时,要耐心予以开导,并立即报警,及时止损。


三是严格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履约。加强养老行业整体监管力度,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进一步规范电视、网络广告宣传,严格审查违法违规广告,对商品服务中出现的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强制服务、以次充好等不良经营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有力促进行业源头治理。


四是丰富法治宣传挤压“行骗空间”。通过“老年课堂”进社区、养老知识微视频等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多渠道推进涉老普法宣传教育,针对常见纠纷的预防和化解进行法律提示,以案释法,提高老年人法治意识。此外,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教育,督促“看好自己的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老年人权益现象的发生。


会上,法官们

分别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提示老人们

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面选取其中4个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干货满满,快来看看吧!

理财“打水漂”、旅游纠纷、转移老人财产……昌平法官:真实案例,转给爸妈

▲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高琳琳通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

称办会员赠送“免费游”

公司跑路法院判返还服务费


基本案情

赵老汉称,2018年11月经朋友介绍,在某公司办理“金管家”会员卡,当日刷卡支付8万元服务费。该公司口头承诺,办会员卡可以赠送一次日本游轮免费旅游,并赠送价值3万元至4万元的保健品,入会后还可享受每年3次5天以上的长线旅游,费用由公司承担70%,赵老汉承担30%,并可享受每年25次免费一日游至三日游不等,服务期限为终身。办卡后,公司当月便安排了免费日本游轮,2019年也陆续组织赵老汉国内游玩了4次。正当赵老汉开心地计划2020年的出游时,他却发现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无奈之下,赵老汉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旅游服务合同,并退还会员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赵老汉与公司协商成立旅游服务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该合同履行约定。赵老汉向公司支付了“金管家”会员旅游服务费8万元,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该公司自2020年4月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其行为表明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赵老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相应旅游服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赵老汉与公司的旅游服务合同解除,公司退还赵老汉旅游服务费七万九千余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老年人生活方式日益丰富多彩,“退休后环游世界”成了不少老年人的心愿。一些不良商家以此为“商机”,以低价游、免费游的噱头吸引老年人办卡或参团旅游,在旅游途中强行设置购物环节,有的甚至收到团费或“会费”后马上“跑路”,不少老年人落入消费“陷阱”。


在此提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面对低价游甚至免费游的利益诱惑时,老年人要提高辨识能力,树立正确的旅游消费观念,不轻信以免费旅游、购物送旅游等名义或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的旅游宣传。在挑选旅游产品时,要仔细查看旅游线路品质和旅行社服务质量,旅游前认真签订旅游合同,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旅游行程安排,切勿相信口头承诺。如果在旅游过程中遇到诱导、强迫购物或者需另行付费项目,要积极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案例二

称轻信保健中心虚假宣传后充值

老人体验无效诉退费获部分支持


基本案情

艾女士在某保健中心接受了一个月左右的理疗保健治疗,主要包括温汤、火炕、安抚按摩、用餐,期间艾女士共交纳费用3万元。


艾女士称,保健中心宣传其拥有祖传秘方能治疗癌症等疑难杂症,承诺一个疗程即可将癌细胞消灭,没想到经过一个月所谓“治疗”,其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开始恶化,后去医院就诊症状才得到控制。艾女士遂将保健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医疗费并支付赔偿金。


保健中心辩称,艾女士经朋友介绍到我中心养生调理,感觉效果不错,后在我中心做按摩保健服务6日,并支付2万元。我中心并没有向艾女士进行癌症相关宣传,也未开具处方,其表述不符合事实。


庭审中,艾女士提供了保健中心的宣传名片,载有“已攻克帕金森、脑瘫、癌症、糖尿病……”等内容。保健中心对此不予认可,并向法庭提交了艾女士的消费票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艾女士与保健中心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保健中心在对外宣传中存在夸大宣传的不当行为,对艾女士要求返还所交纳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艾女士作为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所接受的服务有所认知,保健中心也向艾女士提供了相应服务。最终,法院判决保健中心返还1.5万元服务费。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健意识的加强,中医理疗热潮持续升温,老年人因群体的特殊性,更是养生理疗队伍的主力军。一些养生机构在提供理疗保健服务时存在故意夸大疗效、虚假宣传推销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此提示,老年人要从正规渠道获取科学养生保健知识,发现身体不适时,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及时就医,切勿 “病急乱投医”。购买保健品、接受保健服务时,要选择正规商家,注意查验经营者是否有相应的资质、证照,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宣传和承诺,特别防范推销高额保健品、理疗套餐的行为。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注意索要并妥善保留消费凭证,以便出现纠纷时进行维权。

理财“打水漂”、旅游纠纷、转移老人财产……昌平法官:真实案例,转给爸妈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副庭长王磊 通报典型案例

案例三

委托理财遭遇“打水漂”

老人诉退还本金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丁老太与某理财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公司为其代理操作在该公司开设的账户,账户本金10万元,委托期限1年。委托期间,盈利部分由双方协商分配。委托期限届满时,公司将投资本金打到指定收款账户。如一方违约,按照账户资金的5%承担违约责任。


后理财公司期限届满后并未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本金,丁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本金、收益,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丁老太与理财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委托期限届满后,公司应当将账户本金支付给丁老太。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丁老太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本金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5%的违约金。综上,法院判决公司返还丁老太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法官提示

在此提示,老年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理性谨慎,树立风险意识,“擦亮慧眼”。高额利润固然让人心动,但资金安全更为重要。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审慎阅读相关协议,充分认识交易风险及自身承受能力。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要做到“两看”:一看产品资质,仔细查看理财产品真伪,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均需在监管机关登记备案,消费者可根据产品专属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二看产品期限,消费者应及时向具有理财资质的银行员工明确产品投资期限,进而根据理想的投资周期进行产品选择。


此外,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金融理财诈骗花样百出。一些不法分子虚构包装所谓“高大上”的项目和“保本高息”的说辞,利用一些老年人法律知识不足、辨别能力不强、信息闭塞等弱点,诱骗其进行投资。


法官提示,老年人一定要保持警惕,三思而行,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多和子女商量,同时保存好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减少损失。


案例四

儿子擅自转移父亲财产

老人诉返还获支持


基本案情

王老汉自老伴去世后再婚,平时不与儿子共同生活。2017年4月,王老汉与儿子及其他亲属在老家家庭聚会,后王老汉在亲属陪伴下去银行办理了密码重置业务,并将该银行卡、密码及本人身份证交给儿子王先生。次月,王先生将该银行卡内110万元汇入其个人账户。


王老汉诉称,儿子是在其不知情下将钱款转移的,平时儿子对自己不闻不问,自己绝不会把养老钱给他。因为儿子拒不归还,王老汉只能诉至法院。


王先生辩称,在家庭聚会时父亲表示愧对子女,于是决定将110万元赠与自己及女儿。后父亲再三考虑,才将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给了自己。第二天也将赠与的情况告知了参加聚会的其他人,姑姑可以作证。因此,对转款行为父亲是同意且知情的,其无权要求将款项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王先生认可由其自行将其父名下账户内110万元汇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称该笔款项是父亲对其的赠与。对于赠与合同,王先生仅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在没有其他证据附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可。此外,王先生对王老汉未尽赡养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王老汉称王先生常年对其不闻不问,因此,即使王老汉将该款项赠与了王先生,其仍可撤销该赠与。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王老汉11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子女晚辈总是把目光盯在老人的住房与养老金等财产上,尤其是对于再婚老人,生怕“肥水”流入外人田。甚至,有些本来不缺钱的子女也同样强行“看着”老人的财产或私自将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


在此提示,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任意处分权,子女擅自转移处分老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百善孝为先”,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即使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文/本报记者 郁蕾

通讯员 牟文洁

连花清瘟

连花清瘟

连花清瘟

连花清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