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企业为职工解决午餐是十分常见的事,但是不同形式的午餐福利,其中的涉税处理也不一样。

我们公司没有食堂的,解决员工午餐问题,使用过以下两种形式:

到公司指定的餐厅就餐

去年我们午餐的解决方式是到公司指定的餐厅就餐,然后按月与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进行结算。

取得提供餐饮服务企业的发票并结算费用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种形式下的午餐福利,不好量化到具体个人,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午餐补贴

通过公司全体员工的投票,公司采取了大多数人的意见,今年开始

直接发给员工每月固定费用,自行解决午餐问题。

公司把这个午餐补贴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待:银行存款

由于员工取得单位发放的午餐补助,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月发放午餐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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