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型二套房面积认定标准上调06平方米
改善型二套房面积认定标准上调0.6平方米
改善型二套房面积认定标准上调0.6平方米 更新时间:2011-4-10 10:59:34
4月7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的通知》,把过去改善型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上调0.6平方米,即在购买第二套房时,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或等于34.6平方米的均可作为改善型住房。
《通知》称,根据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1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本市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作相应调整,即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低于34.6平方米。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此次调整前,上海市关于购买改善型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或等于34平方米”,也就是说,改善型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比先前放宽了人均“0.6平方米”,不过,该负责人也同时强调,本次微调属于根据统计局最新数据的常规调整,并不代表二套房认定有放松趋势。
本市已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和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而上海市统计局3月3日发布的《201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0年年末,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4.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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