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案例: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生产加工铝合金门窗。对该建筑施工企业销售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为本案例中,该企业是以建筑安装为主,由此认为:该企业销售自产的门窗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企业生产门窗主要用于销售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所以应从主业按照建筑服务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该观点是否正确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上述规定将“自产货物+建安服务”模式排除在混合销售之外,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从而可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税。因此,该建筑施工企业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区别不大,无非是适用税目不同,但征收率是一样的。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区别就很大:货物适用13%税率,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如果纳税人无法分清的,税务机关会按从高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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