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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情节较重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应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第二十九条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纪法

解读

给领导干部配备工作用车,本来是工作需要,可是有的人却把它当作身份待遇的象征,致使公车私用现象泛滥,既增加了行政成本,又带来了社会不良反映。国家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大幅减少公务用车,只保留极少数执法执勤用车和按规定配备的其他用车,抓住了问题的症结。应该说,公车改革之后,公车私用等违规现象已大为减少,但是,党政机关仍需注意的是:(1)不得以特殊用途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撞自扩大公车配备范围的,该处理的公车要坚决处理。(2)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3)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4)不得挪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5)不得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6)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7)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8)严格管理公车,不能随便使用公车,领导干部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中央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购买使用小汽车方面的要求,与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要求总的来讲是一致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同样应当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厉行节约,反对讲究排场、铺张浪费的行为不能以“为了企业形象”借口违规购买和使用公务汽车。至于那种不顾企业利益,不求企业发展,只图个人享受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制止。条文所说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船、火车、飞机等。对于违反规定豪华装修船只,乘坐火车、飞机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等,也属于违纪行为。

注注意

1.此条追究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用公款超标准购买飞机火车舱位座位的,也属于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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