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结束了,很多企业盘算着是否要分红,至于分红的事情,亏损的企业还是需要再接再厉,加把劲,盈利的企业却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很多小伙伴会来问,

分红有没有期限

,小财特意去查了一下,在以前年份,的确是有相关要求的,但后来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已经将这一条删去,想来是否分红的确是股东的权利,是否分红股东也可以随实际的经营状况做相关决定。

我们今天主要是讲一下

不同企业分红适用的税收政策常用的简单总结

,有些没有涵盖的可以单独来找小财,来帮忙做相关解答哦!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是个人,分红的税率2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是企业,分红是免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有个人也有企业,分红个人的部分是20%,分红公司部分是免税。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股份有限企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2]85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发〔2013〕46号的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含优先股股票),

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即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即投资收益),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次我们先讲这两类企业,下次我们会讲合伙企业与外资的分红情况哦,不见不散。

有任何问题,留言区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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