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雇佣的女职工身份属于女干部还是女工人?你雇佣的女职工到底多大年龄退休?这些问题,看起来简单,但实际上是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直以为退休年龄法定,女职工退休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女工人50周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但是近日一个顾问单位因为和其一位女员工就该员工是否应当退休争执不下。由此看来,女员工退休问题并非简单无争议。既然女工人和女干部退休年龄不同,那么女干部、女工人的身份如何认定?谁来认定?

于是我开始进行检索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相关的案例,发现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争议大量存在。行政诉讼(状告人社局退休审批违法)、民事诉讼(状告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均有分布。

现在就将这一问题分析梳理如下:

一、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发布)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发布)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都可以退休。

3、《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发布)再次明确:“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上述法规、规范性文件一致强调和明确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也是目前认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主要法律渊源。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女干部、女工人的身份没有明确,而之后企业改制、私营企业的出现使得单位的性质发生很大变化,使得如何认定女职员身份复杂化。

二、关于女干部、女工人身份认定问题的法律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第46条: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2、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第二点第二项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 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中已经取消了“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对于企业中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主要依据是临近退休时的岗位性质确定退休年龄。但实践中,已经不再区分企业性质,无论是国有,私营都是这个政策。

三、部分地区对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具体政策

干部、工人身份已经在企业中不予存在,那具体如何审批女职工退休年级呢?对此,各个地区的政策不同。

比如:安徽省规定“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中管理岗位、工人岗位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自主决定,岗位目录和变更情况报主管该企业养老保险事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查。职工岗位确立或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上海市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

和安徽相比增加专业技术岗位也参照女干部退休年龄也就是55周岁认定的规定。

江苏省规定:“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1、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各地对于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政策存在较大的不同。但基本上以管理/专业技术和普通岗位替代女干部、女工人的身份,但对于企业来说,准确认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仍然要和当地的政策紧密对接,大家可以自各省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咨询具体政策。

四、与退休年龄相关的一些司法裁判观点

上文已说,各个地方具体政策不同,但基本上以管理/专业技术和普通岗位进行区分,但岗位区分仍然很复杂,争议也频发。下文列举三个法院的裁判观点。

(2020)皖0103行初153号:

“本院认为,省人社厅作为对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的行政职权。省人社厅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对参保人员退休前工作岗位的审查,而工作岗位的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报省人社厅备案的职工工作岗位设置划分是审查企业职工退休条件认定的依据。合肥某事处以某退休前所在岗位为工人岗位为其申报退休,属于企业自主权限范畴,省人社厅作为退休审批机关,不宜对企业根据其岗位划分标准所确定的职工岗位类别进行干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6008号:“本院认为,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可以年满55周岁退休。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免除了宋某的职务,在保持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安排某的岗位为顾问,此系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至202×年×月×日宋某达到50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某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019)皖17民终917号:“池州市某有限公司单方面变更马某职工岗位,又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就岗位变动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则依据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马某从事工程技术部副部长岗位工作,现池州市某公司要求确认案涉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予以维持。”

通过上述法规、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主要以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非管理、非专业技术岗位来进行认定,而企业对此具有较大自主权。虽然岗位性质企业有自主权,企业说了算,但是司法机关仍然会审查企业的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规章制度依据,并非允许企业随意变更岗位或者岗位性质。

五、防范退休争议的操作指引

1、用人单位应当用好自主管理权。比如,科学设置岗位分类,对于岗位性质就行划分。在劳动合同中对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有些地区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也为55周岁,根据当地退休政策相应划分)进行明确约定。

2、变更工作岗位的,要经过正当的调岗程序。比如管理岗位变更为非管理岗位的,属于岗位的调整,岗位的调整又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要通过正当程序合理进行调岗。这又涉及到企业调岗权限的认定问题,而这项内容又需要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支撑。

3、在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及时将女职工退休事项,交由社保部门审批。女职工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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