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企业常见业务的涉税风险规避处理方式子公司冠集团名称问题
企业常见业务涉税风险一般指的是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利息支出、招待费支出、私车公用以及旅游等等费用是否税前列支的风险问题,实务中,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其中隐藏的涉税风险点不好把控,要做到风险规避,首先得知道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有了正确的处理方式,才能知道现在所做的是不是有问题,出现的问题应该怎么进行整改等问题。
对于利息支出,一般每个企业都会发生,或称做融资费用,会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同规定的问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外融资,如果是从金融机构融进来的资金,那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不涉及到任何的问题,因为金融机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只要取得发票即可,但是在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进入一个误区,营改增之前,支付给银行利息,通常都是以银行扣款单据作为税前列支到财务费用凭证,营改增之后,习惯仍没改变,实际上这是一个错误,不管营改增之前还是营改增之后,对于银行来讲,把钱借给企业,收取企业利息,这叫贷款服务,营改增之前为营业税,营改增后则为增值税,都应该出发票给企业,现在企业支付银行利息,不能够凭着银行扣款单据来作为税前列支成本,必须要从银行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多数情况下取得的是普票,因为贷款服务对于企业来讲,增值税进项是不能抵扣的,只索取普票就够了,列支到财务费用即可,金融机构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只要贷来的钱用于生产经营就可以税前扣除,但如果贷来的钱又无偿借给别人,这种情况下所支付银行利息就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融资如果是从非金融机构融资,比如从其他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关联公司,还包括个人那里借钱支付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时候,就会有一定的问题。对于增值税来讲,无论从任何一个地方融进来资金,所支付利息的都是不允许抵扣的,对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要考虑到关联企业债资比例,要考虑到支付的利息有没有超过金融机构利息。
增值税上还有考虑一个问题,比如企业有多余的资金借给别人,不管有偿的还是无偿的,所谓无偿的就是没有收利息,会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这个问题,这是36号文所说的内容,这是对于所有企业都是一样的,只要把钱借给别人,都会有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但是,针对特殊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借款,总局曾经有过一个政策,财税2019年20号文件,这个政策的寿命期只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在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增值税,也就是企业从另一个企业借款,对外借出去钱的企业,可以免增值税。对于企业之间无偿借贷的增值税是要视同销售的,但因为这个文件发布,就导致有一些特殊企业,就是集团内的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目前这个政策只到2020年的12月31日止,从发布到失效,总共就23个月的时间,除了集团内企业之间借款免增值税以外,其他企业之间的借款还是照章征税。
关于企业集团,最早在工商注册的时候,工商部门会给发集团登记证,要有五个成员企业,都要在控股的母公司的《公司章程》里边儿体现,然后有这样的集团证,成员企业之间借款是无偿借贷行为,才可以免增值税,但从2018年开始,根据国市监企业注[2018]139号文件,对于企业集团,不再去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也就是说2018年以后成立企业集团是没有集团证的,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只是在章程中体现,因为集团企业一定是有一个母公司和五个子公司,所有的成员企业都是在母公司公司章程中体现,而且集团母公司名称上必须冠有集团的字样,其他成员企业不需要有集团字样。对于集团母公司下面的成员企业可以是全资公司、控股、参股,这个集团内的母公司和成员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企业集团,所以企业集团不是法人单位,到2020年12月31日止集团内的单位之间无偿借贷是免增值税的,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也就是关联企业,这种关联方资金利息的问题,针对不同的税种,不同的依据,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这种情况下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利息虽然免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文件明确了对于特殊境内关联交易,指的就是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而且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交易,只要交易没有直接或者是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也就是说虽然都是关联企业,但是实际税负相同,这里不是说都按25%税率即称为相同了,实际税负相同与税率相同是两码事儿,并且两者之间交易没有导致国家税收减少,不管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就不需要做特别调整,换句话说两个关联企业,其中一个企业无偿把钱借给另一个企业,增值税是免了,因为无偿意味着没收利息,也就意味着一个企业没做收入,另一个企业没做成本,如果这两个企业的实际税负相同,如果不收利息行为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可以这样做,对于实际税负相同,比如两个企业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25,不一定代表两企业实际税负相同,不同的企业可能会存在着不同的税收优惠,或一企业有税收优惠,另一企业没有,举个例子,收入都是1000万,利润都是100万,可是其中一企业有税收优惠,最终可能只按应税所得额20万交税,而另一企业则要按100万交税,实际税负就不相同。所以即便税率相同,实际税负也是不相同的。
关于实际税负相同的企业,首先企业所得税税率必须相同,要么都按20%,要么都按15%,要么都按25%,其次税收优惠相同,要么都有税收优惠,要么是都没有税收优惠,而且税收优惠内容一致,比如说都享受免税收入,都享受减计收入,比如有的享受利润减免,有的享受收入减免,意义就不一样,所以说优惠相同指的是同种优惠内容,要么都有,要么都没有,这样才是实际税负相同。
归结起来,如果说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交易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减少,那就不用再去进行调整,不做收入也行,不做成本也可以。另外一种情况,如果能够按照税法文件去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这种情况下也不用调整。那么对于所得税前扣除利息,除了要考虑是不是超过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以外,还要考虑的就是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有没有超过关联债资比例标准,超过部分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能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超出利息扣除标准部分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直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取得发票税前扣除就行,如果是从其他关联方取得借款,第一要考虑支付给对方利息有没有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没有超过都可以扣除,如果超过了超过的部分是不允许扣除的。第二要考虑借钱这一方是不是关联方,如果是关联方,利息还存在着一个关联债资比例的问题,超过关联债资比例部分是不让扣的,如果超过关联债资比例但是能够提供证据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可以扣。另外关联方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也是可以扣除的,对于实际税负相同,总体没有导致国家税收减少,可以举个案例,假如现在AB两个公司,A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在银行有大量的借款,但是没有业务,财务费用列支出1.2个亿利息,并且在账上还有大额其他应收款挂账,财务报表体现出相关的信息税务机关觉得异常,然后对A公司开始检查,检查发现,公司没有业务,却从银行借钱支付大量银行利息,但是钱却不在公司,挂到了其他应收款上,说明把钱借给其母公司B公司。而B公司2012年~2014年度,其他收入为零,所有的收入都是来自于子公司利润分配,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就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对于B公司来讲是免税的,所以收到的投资收益免税,而且又没有其他收入,所以相当于B公司收入是没有涉及税收,而B公司日常会产生一些费用,所以这个B公司,经调整以后所得税前是亏损的,而且预计三年都要亏损。对于A与B公司来讲,是典型的关联方,那A公司把钱借给了B公司,正常情况下,A公司应该做利息收入,B公司应该做利息成本,但是双方既没有做收入,也没有做成本,因为双方一方做收入,一方做成本,总体来讲对国家的税收也没影响,这与双方都不做收入不做成本一致的,当税务机关看到以后,就问A公司和B公司,为什么没有做这个调整,因为属于关联方交易,是要做特别纳税调整,该计收入的计收入,该计成本的计成本,双方都没做,给税局的回复是说这为合理的筹划,站在2012年角度来讲,根据国税发2009年2号文件,这个与2017年文件规定的内容相同,是说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整。
一方做收入,另一方做成本,或是一方不做收入,另一方也不做成本,对于国家的税收是没有影响,没有导致国家税收减少,而且两个公司实际税负也相同,所以不做转让定价调整,不做收入也没什么问题,税务机关听了解释以后,还是觉得哪里不对,又开始深入调查,最终发现了问题,问题就在于两公司实际税负相同,并不见得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可想而知,对于A公司,是有盈利的公司,那A公司借出去的钱,做收入的话,是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对于B公司,本身没什么业务,是亏损的,继续做成本的话还是亏损,就是说B公司本身是不交税,但是A公司如果不做这个收入,这部分收入就少交税了,总体就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但是如果B公司盈利,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因为A公司做收入虽然交税,但是B公司做成本可以少交所得税,就是因为B公司是亏损的,而且做成本只是加大亏损,做不做成本都不用交税,但是A不做收入,就是少交所得税,总体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所以实际税负相同,并且没有总体导致国家税负的减少,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时候才不用做转让定价调整,所以关联方的借款,除了涉及增值税以外,还涉及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借款除了要考虑支付利息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外,还要考虑是否超过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关联方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就不能扣了,而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扣,就是当超过关联方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如果要扣除的话,就要准备好证据资料来证明双方之间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于需要准备的证据资料,实际上总结下来,共有十项,比如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市场状况等等,可以说都特别困难,就是举出例子来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才可以税前扣除,要拿出相关的证据其实很难准备,实务中是不建议。
对于关联方债资比例,只有在关联方之间的借款才会考虑关联方债资比例,如果是非关联方,就不用考虑关联方债资比例的问题,根据财税2008年121号文件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关联债资比例是5:1,对于非金融机构关联债资比例是2:1,这个5或者是2,指的是债权投资之和,这个1指的是权益投资之和,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某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作为他来讲就是这家公司关联方,投入资本是100万,这就是他本人的权益性投资,然后他本人又借给公司300万,这种情况下,分子300万,分母100万,计算出来的比例就是3:1,就超过2:1比例了,,超出比例的部分产生的利息,就不允许扣除。这部分是利息核算的难点。
小结:当企业发生借款利息的支出的时候,要从两条路线上去进行思考,第一条路线要考虑利息是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或是非金融机构的,那么如果是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那么增值税,所得税都不存在任何问题,增值税不能抵,所得税可以全额扣除,只是需要区分借来的钱是应该资本化或是费用化的问题就行了,如果应该资本化,就不要全部计到财务费用做费用化了,这样会影响所得税,所得税少交就会有风险,如果说把借进来的钱借给别人使用了,不是正常生产经营使用,如果没有收利息的话,那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就不能税前扣除了,这是第一条线;要考虑的那第二条线,就是从非金融机构借钱,支付利息,首先要考虑第一个问题就是支付利息有没有超过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超过部分无论出具什么证明资料都没用,都是不允许扣除,然后要考虑的是钱是不是从关联方在那里借的,如果是从关联方那里借的,还要考虑关联债资比例的问题,如果借款超出了关联债资比例的部分产生的利息,就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除非能举出证据资料来证明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说没有超过关联方债资比例部分产生的利息,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实务中招待费的处理,一般企业都会买烟酒茶这样的物品,在会计上计入到业务招待费,无论管理费用或是销售费用都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如果说企业购买烟酒茶等是给客户送礼,这里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说给客户送礼,客户有了所得,就要交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说购买的烟酒茶是放在公司,招待客户用的,在公司享用的,就是说客户没有拿走,就没有个税,企业就没有代扣问题了。所以说购买的东西如果是送礼的,就会有很大的麻烦,要代扣个税的问题,但如果企业购买烟酒茶正常招待客户,就没这方面的问题了。但有很多企业购买烟酒茶发票,不是真实购买,而是员工拿一些烟酒茶发票报销的,来代替别的费用的,这个时候企业购买烟酒茶量可能就要增加了,因为最后都计入到招待费了,都招待客户,显然也不现实,不符合逻辑,比如烟,大家都拿烟的发票报销,,然后测算这个量,客户每人每天得抽两条才能抽完,就不符合逻辑实情,就不能说招待客户,这样情况下,如果真的开过来发票量比较大的话,建议记入库存商品,每个月按照合理消耗的量转到招待费里,这是关于招待费的处理。
对于实务中保险费的处理,很多企业都会给员工去买意外伤害保险,这就会遇到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想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就是法定的才可以扣除,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给这样工种上保险的,才能够扣除,否则是扣除不了的,比如建筑法规定了要给建筑工人去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扣除的,再比如煤矿工人有作业危险的,国家规定对煤矿工人要缴纳这个保险的,这就属于法定的,就可以税前扣除,当然这样的工种太多,所以就记住一条,凡是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能不能扣除,要取决于国家对此是否法定,但是,根据2018年第52号公告所规定,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时间从2018年开始。
对于实务中企业经常会有好的福利待遇,比如旅游,但2020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基本上都取消了旅游活动,但是,如果有旅游支出,首先明确一个观点,对于旅游的支出,总局认为这和企业生产经营没有关系,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又认为,这是给员工提供了一项福利,旅游又是真实发生,可以参照一下工会经费的列支范围,其中就包括文体活动,比如春游和秋游等集体活动,也就是说可以把旅游列支在在工会经费里进行扣除,但是工会经费是有扣除限额的,旅游支出基本上金额都很大,往往都会超出限额,这里注意了,旅游还有另外一种扣除方式,就是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也是可以扣除的,虽然有限额,但是超过限额部分可以进行结转扣除。这里,其实可以把旅游转换一种说法称做职工拓展训练,就是对职工的培训,这就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了,注意了,拓展训练和旅游唯一区别,旅游是纯玩法,拓展训练是纯玩法加游戏法,因为通过游戏使企业员工增加凝聚力,比如出去旅游时,拿根绳子做拔河比赛,拍些照片儿来证明职工拓展训练,这是关于旅游支出处理。
实务中常见业务私车公用,假如某人本来有一台私家车,但是,因为情况发生变化,变成了私车公用,员工开着自己的车去办理业务,然后,企业根据这个相关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或是实报实销,那么对于私车公用最难的问题就是车的产权不是公司,但是发生的费用需要在公司列支,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因为不是公司车辆,要在公司报销油费是不可以的,不仅不可以,还得视为给个人的一种补贴或福利征个人所得税,针对私车公用,把它变成租赁形式是最好的,也就是说员工个人私家车租给公司,这个车就归公司使用,就可以在税前列支这个车所有的费用。同时,这里有这么几个要点,首先要签订有偿的租赁合同,因为从各地的私车公用有关文件上来看,对于无偿借用的税务机关都是不认可,所以要签个有偿的,所谓有偿的,就是企业要付给员工租金;其次是租金写500块钱一次,而且这一次就是一个月,也就是说500块钱租一个月的车,因为500块钱对于个人来讲,没有到增值税的起征点,意味着不用去开发票,只需要写一个收据,再加上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再次是租赁合同每月签一次,每次500,因为增值税按天,可是个人所得税按月为一次,为了规避交个税,一个月签一次合同,一个月只有500,对于财产租赁所得,不超过4000的减800,超过4000的扣20%,所以按500来算的话没有到800标准,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这样做的目的既不交增值税,也不交个人所得税,这样操作起来就比较简便,所以要一个月签一次合同。如果是一年签一次合同,分月支付当然不行,一年签一次合同意味着一次收6000,跟支付方式就没有关系了,那既要交增值税,还要交个人所得税。最后一点要在合同里边明确,由公司去承担油费,过路费,但是保险费和修理费不得由公司承担,由个人承担。这样约定好以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去列支这辆车所报销的相关的费用,因为不再属于个人的支出,而是企业的行为了。对于这样的业务可能会觉得不符合公允价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可,但有私车公用公允价之说吗,没有的,不能与市场上纯属租赁行为去比,纯租赁是一种经营行为,而私车公用是因为员工在公司打工,因为业务需要导致的这个问题,所以不应该和市场上的租车公允价值相比较,也就是说它本身没有公允价,这是关于私车公用的一些处理方式。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