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17日讯 (记者 薛玲) 南京市委市政府4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南京企业年金相关实施情况进行了通报。

企业职工退休后可多份保障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简单来说,缴纳企业年金可在退休后多拿一份钱。2016年,南京在全省率先开展鼓励企业为骨干人才建立年金制度的非全员建立年金工作。截至2018年底,在南京备案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到282家,惠及职工8万人。近日,南京市人社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

建立企业年金须具备三个条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适用于南京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并明确企业建立年金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参加南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给更多企业政策支持

《通知》重点对 “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调整,明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所属子企业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可以实施企业年金”。也就是说,对于集团型企业,在审核其“经济负担能力”时,采取“集团整体打包”形式,只要“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集团所属子企业可以集团名义统一建立年金。这一调整,目的是给更多的有意愿的国有企业尤其是集团性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政策支持。

同时,继续保留现行做法,明确“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所属子企业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可以实施企业年金”,也就是说,如果集团型企业整体合并报表亏损、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其子企业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子企业仍然可以实施企业年金,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修订企业缴费水平

《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则修订了企业缴费水平,明确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12%”。此外,《办法》中还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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