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是如何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性的?

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九、十、十一条规定。(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管理人;(二)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有关管理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供稿: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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