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井辰 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由此,民法典后未涉及的上述法律依然有效。

二、公司法历史沿革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了公司法。公司法全文一共经过了四次修正,分别如下:

1、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4、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5、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三、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概述

1、公司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我国制定公司法的目的,就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依据,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进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种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而公司正是可以体现这种要求的适宜形式和典型形式。同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度,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制定公司法应遵循下列指导原则:

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法律是起规范作用的,因此公司法首先是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作出规定,使公司依照法定的规则去设立和运行。在规范的过程中,既可以吸取公司制度长期积累的有益经验,又可以使公司受到法律的保护。

2)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公司法的出发点是保证和促进公司的发展,而公司发展的基础在于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股东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涉及公司的交易应当有安全保证,防止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公司法中确立并体现这些原则是必要的,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不但要求其自身是规范的,而且还要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在公司立法中必须贯彻维护经济秩序的指导原则。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形式,制定公司法,确立和推行规范的公司制度,立足点就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它是制定和运用公司法的基本指导原则。

2、什么是公司?

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这种企业组织是由投资者以股份的形式联合起来组成的,所以又被称为股份制企业。也就是投资者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将各自的财产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企业,所以公司又被称为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

3、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公司是资本的联合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公司是由许多投资者投资,为经营而设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具有广泛的筹集资金的能力,这种功能是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所以它有发展的优势。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从法律上赋予公司以人格,使公司像一个真实的人那样,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起诉应诉,从而使公司在市场上成为竞争主体。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

3)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指公司一旦出现了债务,这种债务仅是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这个拟人化的实体对债权人负责,而公司股东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间接有限的责任,这就为股东分散了投资风险,使股东在投资中不致影响投资外的个人财产,所以这种责任形式具有吸引力。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是反映公司基本属性的一个特征,因为投资者投资于公司是有一定利益追求的,希望从公司取得收益;从经济整体来说,公司资产的增值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这也使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有所区别。

5)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通常情况下,特别是在有相当规模的公司中,投资者入股仅仅是为了投资的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去经营;为了公司的发展,他们委托专业的经营者负责经营。所以公司中的基本关系是投资者出资,从公司获取股利,经营者受委托为股东从事经营,对股东负责。

6)公司依照法律设立和运行,是规范化程序较高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的发起设立、对内对外关系、内部治理结构、合并分立等,都是依照法律规范来办理,公司是一种企业形式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体现。

7)公司是永续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这就是说,公司投资者的股权可以转让,投资者可以流动,但公司仍然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公司仍然可以正常地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其投资人具体是谁。

8)公司的基本特征,表明了公司的本质属性,使之与其他企业形式或者社会组织相区别开来。

4、公司法规定了哪些几种公司形式?

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许多种类,比如,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中、小公司;按照是否公开招股可以分为公开型、封闭型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子公司;按照公司在境内外登记的区别可以分为境内、境外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

1)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起组成的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

5、公司登记的基本条件是什么,有什么登记程序?

设立公司,必须在法定的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也就是将公司设立的上要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如果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则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的基本条件和主要程序如下:

1)公司登记的基本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准进行公司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后面会专门详细介绍登记的具体条件。

2)登记前的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有关机关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则不应当在公司登记前,擅自设置审批手续。

3)申请登记程序。由法定的申请人提出公司登记申请;在申请书中包括的公司登记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发起人等;设立公司的名称则应当申请预先核准。申请公司登记须采取书面形式,所要提交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由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机关分别规定。

4)核准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于不符合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出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6、公司的名称如何标示?

1)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这个名称在公司登记时作为登记事项之一,经过公司登记后就成为公司的法定名称。

2)公司名称在一定意义上与自然人的姓名有相同的功用。它是公司这个法人实体的标志,凭借这个标志使公司与其他的公司或者社会组织有明确的区别,有了公司名称,也有利于明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使公司这个权利义务上体有明确的标志。

3)在标明公司名称时,应当标明公司的责任形式。公司类型,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公司名称在依法确定后的权利。一般来说具有:专有使用权,即公司可以自由地将公司名称使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中;排他使用权,即其他公司或者组织不得使用它已经登记的公司名称;损害赔偿权,即他人侵害了公司名称的专用权,公司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7、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它有哪些必要程序?

1)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也是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公司所以需要确定经营范围,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和承担风险的界限;

其次,公司在经营中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大体界定;

再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认识自己权限所及的领域;

最后,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无序状态。

2)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这个经营范围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的,而是由公司自行确定的,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司是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有权自主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

3)公司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必须具有合法性,法律不允许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制的经营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后,需要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就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决策的变化。允许公司改变、调整经营范围。但是在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时候,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记载变更的内容,并办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8、什么是公司住所?

1)公司住所就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一这个公司住所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

2)要规定公司住所,最基本的理由就是在任何时候都能找到这家公司。从法律上来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

二是作为诉讼管辖的根据;

三是在一定意义上是公司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定场所。比如,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方面的文书,必须有一个可以送达的处所;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股东查阅,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等。

9、公司为什么要制定公司章程,它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具体规则,设立公司或公司持续存在都必须要有公司章程,这是必备的条件之一。所以要制定公司章程,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是由投资者的资本联合而组成,有些公司的股东人数还很多,股东之间需要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有共同的约定,也就是要形成共同的意志,它具体表现为制定书面形式的公司章程。

2)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首先要遵守法定的规则,但是各个公司还有各自的实际情况,法律又难以将这些具体情况都包括在内,因此允许公司自己制定一些规则,这就是要制定公司章程,当然公司章程是不能违背法律的,即公司自定的规则要服从法定的规则,是法定规则的补充。

3)公司是要与社会产生联系的,需要向外界申明公司宗旨,表明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责任形式、经营目的、资本构成、组织体制、重要管理制度等,采取制定公司章程然后予以公告的形式是适宜的,因为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书。

4)公司章程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后,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就有了据以监督的一项依据,有利于公司规范化工作。

5)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文书,在制定之后就产生了效力,也就是在下列范围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具有约束力:

一是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为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具体规则,公司应当遵守。

二是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的共同约定,即使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也是以认可公司章程为前提的;原有股东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并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三是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因为这些公司负责人是被委托、推选、聘任来管理经营公司的,有义务遵守公司制定的规则,包括他们本人的行为和他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都应当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10、分公司、子公司在设立和法律地位方面有什么区别?

1)公司的分公司是本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公司是首先设立的、统管公司各个机构的总机构,分公司受本公司的管辖,本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

2)公司的子公司是由公司投资而组成的受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一整套的公司组织和机构。持有子公司股份并居于控制地位的公司称为母公司。母公司组成子公司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投资设立新的公司,二是通过收购股份控制已有的公司。

3)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也就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的控制,但是它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存在,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的各项手续。

11、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公司法?

1)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对这三种企业义分别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进行规范,在这三部法律中,又涉及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某些行为。

3)在公司法制定后,虽然与上述三部法律总的方向是一致的,但是有些具体规定是有差别的,为了保持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前后衔接,因此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在法律适用上公司法与三部外资企业法是衔接的,同时又保持了必要的连续性。

四、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认缴出资);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先要有组成人员,也就是要有投资人股的股东,这是设立公司的第一步;第二,要考虑股东出资的情况,能出资多少,这是公司设立的经济基础;第三,要由参与者商议制定公司章程,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第四,着手建立规范的公司组织机构,也就是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管理经营机构;第五,使公司具有生产经营的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什么要求?

1)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人数作出限制的主要因素:

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三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

四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4)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的要求,不包括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因为对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别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如何组成,其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是法定的组成,公司自己不能改变这种组成的规则,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各个出资人都享有股权,具有股东身份,而股东会是行使股东权的法定方式,从而决定了由法律规定股东会为全体股东所组成。

3)股东会是公司的出资人组成,代表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选择管理者,在公司中居于最高的层次,掌握着公司的最高的权力,因而法律中确定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这就是股东会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并由此决定了股东会与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指在召开股东会时持有有效股权的股东,不包括曾经持有股份但已出让的情况,即已失去股东身份的人员。

5)股东无论出资比例大小,都是股东会的组成人员。出资比例高低,只能影响表决权的大小,不影响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什么具体权利和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基本义务,都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比如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享有所有者权益。

2)股东具体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是,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的活动有知情权,同时也表明股东有监督权,在知情基础上实施监督。

二是,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特别是在公司发展中有优先出资权。

三是,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表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但是并不禁止转让出资。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哪些法定职权?

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也不是任何大小事都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是由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作出规定,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法定职权如下: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2)上述十二项职权,都是公司的重大事项,也是公司股东最关心的权利。涉及股东职权在其他法律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法执行。

3)依照法律规定股东会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决定,也是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比如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股东会就可以作出具体决定;又比如股东会有权对公司清算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就可以对若干具体事项作出决定。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如何行使?

1)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以股东身份为基础,都享有表决权,但并不是一人一票地享有权利,而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比如,甲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比例为百分之五,那么他就可以行使百分之五的表决权,总之是出资多少直接决定表决权的大小,体现了股权平等的原则。

2)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协议约定。

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如何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三人至十三人组成,在组成人数上所以有这样的幅度,是考虑了公司规模大小有所不同。

2)董事会的组成有一种特定情况,就是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在董事会内部,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三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相同的表决权。

8、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有哪些法定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是公司的执行者,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规定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按照上述规定,经理作为执行者,受董事会聘任管理经营公司,所行使的权力有三个来源,一是由法律规定,二是通过公司章程授权,三是由董事会授权,这三个方面的权力以法定职权为基础具体结合在一起。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是分层次的、衔接的,但又不重复、交叉。比如,股东会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董事会是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理是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其他事项方面也各有明确职责,有明晰的层次。

9、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如何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二是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这两方面人员,分别代表了股东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在监事会这个机构中就是要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3)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因为他们都是监事会监督的对象,不应当进入监事会。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出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上述两种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合的因素,又是封闭的,应当由股东之间相互负责,共同对公司负责。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构成比较复杂,不像单纯的以货币出资,不会发生差额问题,而以实物等出资,则由于评估作价不准确,或者有欺诈行为等多种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状况,当然出资的股东要首先承担责任,而其他股东也是有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4)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出资的股东如果无力补交其差额时,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补齐这个差额。

五、股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1)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上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总额;

5)有公司名称、住所、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也是公司的原始股东,或者说是初始的出资人,因而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负有责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要扩大筹资渠道,扩大规模,增加公开性,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允许的,从法律上不仅未加限制,而且提供了沟通的渠道。具体内容是:

1)变更的合法性。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且不是一种简单的、内部的变更,而是要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3)股份的折合。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与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核实的净资产应当是相等的,不能低于也不能高于。因为在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只能是净资产,是实有的、可靠的,折合股份时就是相等的数额。

4)变更的增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并向社会公开募集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5)债权、债务的承继。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如何召集?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有以下规则:

1)召集权。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会议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这表明董事会具有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权,必须依法行使。但有召集权并不意味着对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有决定权。

2)主持人。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人为董事长,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如果出现董事长既不主持又不依法指定他人主持的情况,表明董事长的行为违法,可以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采取补救措施,以保障股东大会的召开。

3)会议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就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事项作出公告。

4)对临时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为临时股东大会是为了特定事项召开的,而且会议审议事项的随意变动,也不利于股东有准备地行使权利,作出决策。

5、公司创立大会如何召开,它有哪些法定条件?

1)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需募集的股份经认股人予以认购,并将股款缴足,就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公司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这是由于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因而认股人还不应当称作股东,但实际上这是由已经出资的将要作为股东的人参加的会议。

3)发起人应当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这是从方便认股人行使权利和使认股人有准备的时间来确定的。

4)创立大会召开的重要条件是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不具备这个条件不能举行。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如何组成,其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必须设立的机构,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是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人员。

2)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机构,每一个股东都是组成人员;但在股东大会召开会议时,是否参加会议则由股东自行决定,并不强行要求每一个股东必须参加每一次的股东大会会议。是否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只要是由股东自行决定的,就不影响股东是股东大会合法组成人员这个权利。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公司中是权力机构,这样的法律地位是由它的组成所决定的。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是以股东的出资形成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表示公司的共同意志。但是按照公司制度的通行规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外不能直接代表公司,也不能对内直接处理公司的业务,因为公司作为法人,有对外的代表人和内部的执行机构。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哪些法定职权?

为了对专门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有明确的界定,防止股东大会不分大事小事都要管理,影响整个法人治理结构权力的合理布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并不是自行决定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8、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是什么?

1)发起设立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

2)募集设立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9、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何认缴股款、设立机构和申请登记?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发起人交付全部的出资后,也就是准备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应发行的股份,这就可以由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这时公司虽未设立,但选举时仍可以参照有关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的规则进行,因为这时所选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实际上是公司的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是需要符合法定要求的,并执行有关的规定。

3)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因为这时董事会已经是受发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筹办公司设立事项。

4)申请公司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以及公司登记机关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比如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负责人姓名、住所以及选举或聘任的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10、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何公开募集股份?

1)发起人首先要做的是与前述的发起设立的程序中前两步相同的步骤,有所区别的是,在发起设立中,发起人要认购全部的股份,而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认购全部拟股份中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认购数额应不少于首期发行股份数的35%。

2)制定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股份的书面说明,该说明书在发出以前应当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3)由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申请时,还必须同时报送公司法规定的一些文件,比如:(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2)公司章程;(3)经营估算书;(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5)招股说明书;(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等等。

4)募股申请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发起人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告招股说明书是应该根据所要募集的范围在相应的报刊杂志上予以公告。同时,发起人必须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公司法所要求的内容,由认股人填写有关事项,比如认购的股数、金额、认股人的住所等。

5)发起人应该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发起人要募集股份,必须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而且必须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由银行代为收取和保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

6)取得验资证明。发起人在股款募足以后,必须请中立的机构或专家出具证明全部股份已经如数缴纳的文件,这一文件是申请公司注册的必备文件。

7)召集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工作主要是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发起人的募股情况,并作出设立公司与否的决定。

8)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该在创立大会结束后的法定日期内向公司的登记机关报送公司法要求的相关文件,申请设立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有什么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的,因而除个别有限责任公司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信任。

3)规模不同。与上述两个特点有关,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而有限责任公司则规模较小。

4)出资的表现形式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的出资以占公司的出资比例来表现,不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以发行股票来表现。

5)转让出资条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要受到较多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流动性较强,易于变现。

6)公开性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程度较高,有较多的公开义务,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比较封闭的。

7)规范化管理要求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较高,而有限责任公司则相对较低,这是与它们的筹资状况、公司规模等相联系的。

8)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各有一些特点,投资者应当根据这些公司的特点和投资需要,以经营的实际来选择适宜的公司形式。在法律上,投资者也是有权选择公司形式的,可以比较各种因素,作出有利于投资,有利于经营的决策。

六、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1、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是干什么的?

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3、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1)不一样。

2)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

3)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

4)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

5)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4、法定代表人需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1)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2)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

5、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是有效的。

6、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除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外,合同有效。

7、外国人可以担任内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可以。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8、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股东吗?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9、哪些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10、公务员可以兼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吗?

不能。《公司法》虽未明确作出规定,但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据此,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对于公司而言,怎样约束并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

1)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滥用权利的最主要方式。

2)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

3)另外,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12、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若公司出事,需要我承担法律责任吗?

1)即使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对其处以刑罚。

13、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可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可以。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及股东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14、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征得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怎么办?

1)没关系,不需要。

2)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至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15、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有时间要求吗?

1)是的。

2)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七、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

1、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在什么领域中采用这种形式?

1)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特征为:一是由国家授权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公司,非国有资产投资或者混合经济的都不在此列;二是只有一个投资主体即单独投资主体,即使都是国有资产投资而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也不在其列;三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可以对这种形式有特别规定,但是不采用公司形式的,不能作为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定形式,设置这种形式是为了有利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度改革,同时适应了国家对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在特定行业对企业形式的特定需要。所以对这种公司形式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这也就是说,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成立国有独资公司,一般企业应建立有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公司。

4)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经济实体。

5)上述所指特殊产品、特定行业、皆由国务院作出界定。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有什么特殊规定?

1)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主体和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批准。

2)如果公司章程需要修改,其修改权限和程序与制定公司章程时是一致的,也就是由投资者进行修改或者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有什么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表明并不是公司股东会所有的职权都授权董事会行使,而对于涉及公司存亡和资本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2)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投资主体,因而不采取股东会的形式来行使所有者权力,而是将这种权力的一部分授权董事会行使,一部分带有根本性的事项则由投资者直接决定。这里所指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采取什么具体形式,或者指定哪个具体部门,皆由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或者由政府依法决定。

八、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

1、什么是合伙企业,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1)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合伙企业与个人企业、公司企业并称为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它们有各自的经济基础和现实的需要,合伙企业仍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有活力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的广义解释,是一种包括所有为着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联合或者组织起来的团体,比如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学术团体等。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就是指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具有合伙的一般性质,但与其他合伙有所不同。

3)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第二,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第三,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第四,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第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第六,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2、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如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主要程序为:

首先,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这方面只限于是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规定不具有这种约束力。

第三,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四,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五,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有哪些主要规则?

1)入伙就是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退伙,就是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不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入伙、退伙都会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化,因而有必要的规则。

2)入伙条件。这是指某一个第三人加入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的条件,就是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权利义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自愿退伙。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退出合伙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种情况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当然退伙。这种退伙又称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对当然退伙的四种情形作了规定,即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6)合伙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7)退伙清算。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清算。

8)退伙人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4、如何以法律手段保护合伙企业的正当权益,处罚违法行为?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是合伙企业法确立的法律原则,具体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结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法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如果是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合伙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解散,如何进行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2)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3)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事务。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6)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7)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九、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

1、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就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三种基本形式中的一种,它有四个基本特征,反映了它与其他企业形式的区别,也反映了这种企业形式的基本属性。

3)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这项特征是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投资形式是独资即一个人的投资,非自然人的投资和两个以上人的投资,都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属性。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项特征是由前一项特征所决定的,个人独资形成的企业财产只应当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应为其他人所有,这就确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财产关系,并决定了其经营成果也归属于投资人个人。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收益归其个人,企业风险也应由其个人承担;投资人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是不可分离的,这就都构成清偿企业债务的基础,从而这种责任形式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投资的经营实体。这就是要求它必须是一个实际存在的、从事生产经营的、能够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而不能是一个虚构的市场主体。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条件,如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1)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反映了这种企业形式的本质属性,其设立起来较为简便,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申请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3)申请书内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要载明的事项有:(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形式;(4)经营范围。

4)专门规定事项。主要为三项,即:(1)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2)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5)登记发照。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6)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前,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资格、权利以及与其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有哪些现定?

1)投资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法专门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投资人权利。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适用谁投资、谁所有的规则,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3)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投资人与其家庭财产是共有关系,因此专门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的基本原则,也是必要的职业道德。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是基本义务,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如何进行,有什么重要规则?

1)解散原因。首先是取决于投资人的意愿,如果不愿继续经营的就可以解散,不需要提出什么理由;第二是由于投资人的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则应解散;第三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需要解散;第四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进行解散。

2)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清偿顺序为:(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4)债务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清算结束。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问题

1、外国公司如何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1)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也可以称之为外国法人。

2)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外国公司如果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中国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中国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何种法律地位,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不是中国法人,因而它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就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作为外国法人的一部分应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这项资金如果规定有最低限额的,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3)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还应当在该分支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的章程。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有什么法定义务,其撤 销对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1)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有义务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2)如果外国公司撤销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这就将产生财产责任问题,因此要求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中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十一、公司财务、会计、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相关法律问题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哪些内容,如何供股东使用?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这是设立公司和管理公司的基本要求,也是必不可少的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4)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

5)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各股东。

7)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8)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公司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哪些要求?

1)公司中有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的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4)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6)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公司资本的减少或者增加应如何处置?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如果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就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核实公司财产的基础上进行减少。

2)通知债权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要求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减少资本的界限。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不同的公司按不同的最低限额衡量,如果低于最低限额的,就不符合公司存在的条件,而不再是减少资本的问题。

4)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5)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合并、分立如何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公司登记事项?

1)登记事项变化应作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都将引起公司登记事项的变化,除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外,都应逐项进行变更登记。比如公司股东、公司负责人、公司住所等方面的变化,均应按公司登记的规定作变更登记,防止有遗漏。

2)公司注销登记。凡是在公司合并、分立中被解散的、不再存续的公司,均应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使原有的公司依法退出市场。

3)公司设立登记。在公司合并、分立中新设立公司的,都应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4)减少、增加资本的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增加注册资本,都是属于变更登记范围的手续,但由于减少、增加注册资本都是必须重视的登记事项,所以在法律中单独作出规定,明确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 公司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散?

1)公司解散,就是使公司这个企业组织解体,取消其所取得的法人资格。这种取消并不是一经解散就立即全部取消,而是有一个清算过程,直到清算完毕,公司的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5)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种依法责令关闭,可能是由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而造成,但它已不具备依法存在的条件,不能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应当解散。比如,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这也是责令关闭,取消其法人资格,就应当解散这样的公司,这种解散称为强制解散。

6)公司还有因破产而解散的,也就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应当解散,依破产程序处理。

6、公司清算结束后需要办理哪些事项,公司清算组成人员有哪些义务?

1)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会出现两种状况:一种是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就按照前面已经叙述过的法定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并按法定的原则分配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另一种状况是,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如果自己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则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3)关于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

第一,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二,公司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公司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法律责任问题

1、公司登记时有虚假、欺诈行为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中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罪。

3)对于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虚假注册资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公司法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1)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4)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5)以上各点中凡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违法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依照刑法进行处罚。与上述几点有联系的,在刑法中还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公司登记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违法登记或者核准审批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1)对公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必须秉公执法,尽职尽责,不得违法办理有关事项,如果有违法行为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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