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实现路径

(一)实现路径

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司法和解、司法重整程序。在全部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均需经过人民法院公告及管理人通知、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人会议核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分配全流程的一系列程序。具体如下所示:

(二)各阶段注意事项

1.公告及通知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是否进入破产,并主动按债务人名称进行申报债权公告检索。

如债权人收到管理人邮寄的债权申报通知,应积极对接管理人,完成债权申报工作。

建议债权人建立月度或季度财务债权核查制度,定期核查公司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相对方是否进入破产并再确认其进入破产程序后及时跟进其破产程序。

2.债权申报

关于债权申报,一方面需重点关注债权申报截止期,避免因逾期申报,缴纳逾期申报费用。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管理人要求,区分自身债权是否需要申报,如需申报,则按其要求的债权申报形式,提供主体证明资料、债权发生事实和债权金额的材料以及证明所主张的债权进行催收的证据。

逾期申报需承担逾期申报费用,且在不同程序中,需分别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认可和解协议及破产清算程序其他债权人获得分配前进行申报,否则将阶段性或永久丧失受偿的权利。

3.管理人认定

债权人应持续跟进管理人债权初审及复审结果,及时补充证据,以确保申报的债权性质及金额得以全部确认。债权人在补充完毕证据后,也应关注管理人的债权认定是否按照统一审查标准。

债权人会议前后,如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复核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4.核查及诉讼

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需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核查后,债权人既可对自身债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其他债权人债权提出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债权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债权人及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请复核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理人复核更正的债权需重新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

5.裁定确认

裁定确认的债权是破产程序分配及受偿的依据,债权人对确认债权的裁定书仍可提出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对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分配

破产程序分确认及分配,因事实上的债权调整与法律上的债权调整,确认的债权与实际分配额并不当然匹配。优先债权人及普通债权人均需积极关注债权调整对其自身债权影响,避免最终因对方案的误解,导致错误估计清偿额,对方案表决作出误判。

二、债权人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多项权利,用于保障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及受偿的权利。

(一)权利清单

1.启动权

债权人是法定启动债务人破产程序的主体,有权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后,向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鉴于诉讼追收债权费用高、耗时长,“申破式”追债已渐渐被债权人所青睐,本系列专栏将专题介绍“申破式”讨债模式。

2.债权申报权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基础权利,也是债权人行使后述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被核查确认的债权人才享有后述全部债权人权利。

3.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选举其他债权人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以被其他债权人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被指定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4.知情权

首先,债权人对于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作出的一系列公告、裁定及管理人的通知享有知情权。其次,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破产原因、债务人资产负债、债权表及债权申报材料等资料也享有知情权。债权人亦可向管理人申请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债权人应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关于其他债权及债务人相关信息。债权人积极行使知情权,有利于债权人掌握破产程序中的全部信息,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避免错误决策,利益受损。

5.监督权

首先,债权人应积极监督管理人依法执行破产程序中的各项职务。如其行为不受监督,极有可能出现管理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

其次是监督债务人在重整及和解程序中对财产管理、处分行为。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各项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将直接影响债务人财产价值是否发生贬损的,债权人的利益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对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债务人造成的实质性侵害,债权人均可要求人民法院纠正或通过诉讼、代位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债权异议权

对于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管理人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最终由法院判决。

重点应关注与债务人有关联关系的债权,具体包括债务人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申报的债权或职工债权。

防止前述主体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债务,管理人对各类优先权的认定是否合法,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等。如发现问题的,债权人应及时对前述债权人提出异议,并在管理人回复不予调整时,决定是否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7.表决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享有表决权。但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8.撤销及复议权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不予撤销决议,则债权人受决议的约束。

债权人对法院作出的关于认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4条规定,债权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12条规定,如法院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9.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抵销受债权取得时间、债权形成时间或债权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10.获得清偿权

债权人有依据确认的债权额,并在知晓其债权调整方案调整确定最终可受偿债权额后,获得清偿的权利,一旦确定不应被随意变更。

(三)被侵害原因及方式

债权人权利侵害集中在知情权、债权异议权、表决权及获得清偿权。

对知情权侵害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为了利于管理或希望利用债权人信息不对称,侵害方式体现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的查阅申请漠视或对债权人提出过分严苛的复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仅允许债权人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浏览资料、仅允许债权人摘抄查阅材料内容。

对债权异议及表决权的侵害原因大概率是为保证表决事项通过,侵害方式集中体现为“只要管理人想,没有管理人表决不过的方案”,即管理人通过利用债权人的信息不对称,自行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赋予或不赋予特定债权人临时表决权方式操控表决结果。甚至个别管理人在一个破产案件中通过在多次债权人会议编造理由,时而赋予,时而不赋予个别债权人临时表决权,令人匪夷所思。

对获得清偿权侵害的原因在于通过调整债权,不合理地再分配债务人资产。侵害方式主要需要分析债权调整中事实上的调整及法律上的调整是否恰当,是否符合破产案件通常的调整方式,调整方式是否有侵害债权人故意。

(四)解决途径分析

针对以上债权人利益侵害及最终会导致影响清偿的权利,笔者暂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提供以下解决思路。

1.知情权侵害解决途径

首先,《企业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其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又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故《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查阅”词义外延应包含查阅、复制,所以债权人应有权复制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及债权人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向管理人提供保密承诺。

2.债权异议及表决权侵害解决路径

现行法律对于临时表决权的申请赋予及表决法律后果规定较少,建议债权人可在债权人会议前及时与管理人及人民法院确定自身待定债权是否被赋予临时表决权,避免丧失表决权。

3.获得清偿权侵害解决路径

优先债权人在债权性质得到确认后应重点关注债权调整,必要时可聘请破产业务专业律师对该部分调整进行核查或提出质疑。

本文希望通过对破产债权回收全流程梳理,辨析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利及侵害方式,帮助读者可在作为破产程序债权人时张弛有度,避免侵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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