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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8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辖区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条款,3月3日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过公开竞选,法院指定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并公告于2023年5月30日召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给员工解释说:“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对欠付职工的工资等职工债权,将由管理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会将结果公示。如员工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理人进一步给员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债权是“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管理人指出:根据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以破产财产对债权进行清偿。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偿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但是,员工对管理人说的方案,心存疑虑,员工认为:一是既然已解除劳动合同,为啥拿不到属于自己的工资,社保,以及经济补偿;二是要等到企业拍卖以后,再处理,时间上不知道要等多久;三是员工的补偿列为一般债权的话,就不属于优先偿还,那就要按比例来划分,具体的金额不知道是多少?
相关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第四十六条也有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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