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之破产宣告上市公司破产条件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应当被清算的事实所作出的法律上的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破产宣告标志着债务人消亡程序的开始,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等事项的名称将发生变化。
一、破产宣告的条件
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内容,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法院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实践中,第一次债权人结束后,管理人需要对公司的债权进行审核确认,期间可能会涉及债权确认诉讼或决议撤销等诉讼事项。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同时归集、处置公司的资产。管理人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充分的调查后,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公司破产。法院出具宣告破产裁定后,债务人名称将变更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宣告的申请主体
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中,法院可依据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也可在债务人出现应当被宣告破产情形时依职权宣告破产,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作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的专门机构,由管理人作为对债务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及时申请法院进行破产宣告,符合管理人职责定位并具有程序适当性。故,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宣告的申请主体为管理人。
三、破产宣告后的程序转换限制
债权人、债务人、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的出资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法院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在破产清算受理后法院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破产宣告的时间节点在前述两类情形中非常关键。
《企业破产法》中并未规定破产宣告后与重整、和解的程序转换,而是明确限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当在破产宣告前及时申请重整、和解。实践中,为了维护破产程序的稳定性,减少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成本,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至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期间,相关主体应当积极联系各方,对债务人进行挽救。
债务人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四、别除权的实现与放弃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实际上是民法典的担保物权制度在破产法中的延续,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破产程序中行使别除权的权利包括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理论上,为确保担保物权本身立法目的和价值的实现,担保权人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但在重整程序中,出于挽救企业的目的,对担保物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重整目的的顺利实现,保证债务人能继续利用担保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使债务人获得重生。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和解程序担保权人行使权利不受限制。
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权人能否随时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有担保权人任意行使优先受偿权,导致财产分离处置降低整体处置效益,损害普通债权人的权益。也会存在普通债权人利用债权人会议破坏担保权人的优先有偿权。鉴于此,《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中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清偿,但前提是处理财产不损害整体资产效益。
别除权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转换成普通债权。
参考文件:
1、《企业破产法》
2、《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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