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在十五日内组建破产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 接管破产企业

。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

,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 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

,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剔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 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

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

工作。

六、 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

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七、

提交清算报告。

八、 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 办理企业破产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 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的工作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其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纠纷,不能达成协议,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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