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开启以数治税新时代,现在要进行纳税自查的企业越来越多,包括:

1、税务机关在稽查前要求企业自查

税务稽查开始前,被稽查企业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的同时会收到《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企业可以在10至15天内进行纳税情况自查。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疑问要求自查并解释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43号)的颁布后,税务机关已越来越多地使用纳税评估来对纳税人进行管理,不少企业收到过税务机关的《税务质疑约谈通知书》或者是《税务异常预警通知书》,企业需要编写自查报告向税务机关解释纳税问题。

自查:补还是不补?

在要求纳税人自查前,税务机关一般会告诉纳税人,如果企业经过自查发现有应缴未缴、少缴税费的,只要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所属征收分局补偿应缴未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就可免于处50%至5倍的罚款。

各地税务机关纷纷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查补税,主要原因是税务机关人力不足,通过增加企业心理压力,并利用自查补税免罚款的“优惠”条件,使纳税人自行查补税款,以减轻税务检查和稽查工作量。

自知存在税务问题的纳税人,一般会或多或少地自行补税,而对某些税务问题把握不定的企业,也可能会补税了事,息事宁人。但是纳税人补缴了税款之后,就什么法律责任都没有了吗?

补税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假如企业存在偷税行为,那么根据《征管法》第63条和《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税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我国法律并无规定,自查补税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都自行制定《自查办法》,对纳税人自查补税部分不计入偷税总额进行罚款或刑事处罚,例如广州地税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 规定,“自查查出的问题免于罚款”。税务机关没有权力改变法律效力,但地方税务机关却是税法的主要执行机关,自查补税免罚款免刑事责任的现象已经变成了税务管理的潜规则,甚至公开宣传。

当然,既然税务机关不追究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当然不会自找麻烦去追究,所以自查补税虽然改变不了法律事实,但却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地方税务机关的这种“人治”模式,对纳税人不知是利还是弊。因为以后涉及其他税务案件或者其他税务稽查检查发现问题,也是可以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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