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企业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还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吗担保公司倒闭政府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黄诗原 记者 江跃中)两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经营不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承包公司需退还款项,并寻求第三方公司提供担保。但此前第三方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实控人拒不向破产管理人交接公章,第三方公司擅自对外承诺的担保责任该如何认定?
图说:上铁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夏青。上铁法院供图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末,优圣公司(化名)与长信公司(化名)签订承包协议,长信公司承包优圣公司旗下养老机构项目。2021年1月27日,因疫情等特殊原因导致经营亏损,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协议规定长信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前退还优圣公司人民币90万元及逾期利息。
随后,长信公司寻求光和公司(化名)提供担保。光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某代表光和公司在该补充协议上作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于2021年1月27日签署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殊不知,在补充协议签订前,法院已于2021年1月11日裁定受理光和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1月18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受理裁定书。
经高院随机摇号,于2021年2月1日指定某律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履职期间,多次与邢某联系交接公章但未果,直至2021年7月19日才接管到公章。
因未收到长信公司退还的款项及逾期利息,同时,光和公司也未尽到相关担保责任,优圣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长信公司返还价款,并要求光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
上铁法院经审查认为,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优圣公司要求长信公司返还90万元款项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现付款条件已成就,长信公司应予返还。
因光和公司在设定担保义务前人民法院已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予以公示,其实控人不能对外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优圣公司对案涉担保行为未予审慎审查,因担保行为并非管理人或者其委托人员作出,难以认定优圣公司接受担保行为是善意的,故光和公司无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
上铁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夏青
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自主营业受到严格限制,有利于法治化维护市场秩序。破产清算制度是指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无挽救可能的情形下,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规范破产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将由管理人享有代表破产企业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但被严格限定在“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其立法目的在于确保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避免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现持续恶化。
本案中,负有保管印章、财务资料等的企业控股股东在该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管理人尚未接受到印章前,仍然继续从事经营性活动,为第三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理念。
交易相对方应审慎鉴别企业签约主体资格,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尊重商事主体自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路径,确保商事主体信息的准确、全面、及时登记公示是商事主体在法治化轨道上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前提,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倘若企业已进入到破产程序,企业工商信息公示系统将作出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多平台公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也会实时同步更新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商事交易过程中,商事主体应本着善意通过公开平台多渠道查询交易对方的企业工商公示信息,核实该企业基本经营情况。
本案中,交易相对方抱着侥幸心理寻求第三方提供担保,在其明知债务人与第三方公司实控人均系邢某的情况下,未尽到审慎审查商事主体签约资格的义务,故对于破产企业实控人未移交公章并擅自使用公章对外作出的担保意思表示,法院给予否定性的法律评价。
商事主体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商事交易活动,人民法院对失信、恶意缔约行为作出规制,有利于引导商事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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