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企业询证函存在哪些操作风险2010年10月东大公司以
询证函是一种获取审计证据的手段,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会计记录记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送的一种函件。询证函通常包括银行询证函和企业询证函,银行询证函是向银行发函询证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托管证券、应付票据等情况,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作出确证答复;企业询证函是向企业的债权债务方发函询证业务事实、债权债务事实等情况,收函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予以答复。
那么问题来了:司法实践中,如果处理不当,询证函可能会对企业自身造成哪些风险呢?
一、
未及时对询证函金额提出异议的话可能以询证函金额为准
在(2022)湘07民终2332号案件中,2021年1月宝盛公司向太子公司采购涂料产品,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太子公司陆续向宝盛公司发货,宝盛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并未对账。2022年1月太子公司向宝盛公司传送了2021年双方往来财务明细表、《询证函》,并向对方寄送了相应的纸质文件,宝盛公司未提出异议。由于宝盛公司拖欠尾款未支付,太子公司以询证函等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宝盛公司于2022年1月签收《询证函》后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另行主张货款金额,也未就主张货款金额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宝盛公司清偿欠款。
二、
债务人向债权人发询证函属于对债务的自认
在(2022)京03民终12577号案中,宜化公司2012年向宝丰公司购买产品,并分批签署采购合同。宝丰公司按照合同交付了货物,宜化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
2018年宜化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宝丰公司发送《询证函》,其中列举了所欠货款金额,并注明“本函仅为复核之用,并非催款结算”。
2020年宝丰公司涉及破产事宜引发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询证函》系宜化公司对于双方债务的自认,因此支持宝丰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宜化公司清偿欠款。
三、
《询证函》未明确账款不应支付即需要支付
在(2022)辽03民终4188号案中,2010年鞍钢公司承接甲方施工合同,2012年将其中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东大公司。后东大公司向鞍钢公司开具200万元发票,2017年鞍钢公司在《询证函》中明确尚欠工程款1,00万余元但未注明“不应支付”,征询函经双方盖章确认。
2022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鞍钢公司提出询证函记载数额是依据东大开具200万元发票,该款项仅为财务挂账,但鞍钢公司收取东大公司发票后多次通过询证函明确应付账款,且询证函中没有写明该笔款项属于挂账不应当支付,可证明鞍钢公司认可该应付金额,判决鞍钢公司清偿款项。
四、
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在(2022)鲁05民终1643号案中,雅兔公司向吉海公司购买电动车,吉海公司交付货物并出具发票,雅兔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雅兔公司向吉海公司发送询证函并载明欠款金额。同年由于吉海公司破产引发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便如雅兔公司主张的欠付货款已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也因雅兔公司发送询证函的行为而构成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判决雅兔公司清偿欠款。
从上述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相关企业在处理《询证函》事务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咨询律师,导致诉讼中出现了对自身不利的局面。
结尾给大家一个重要建议:企业应当慎重对待《询证函》事宜,办理之前应当充分咨询律师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一旦发生任何问题、任何纠纷的马上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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