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通过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法定途径处理投诉请求的职责。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结合机构职能定位,现将市国资委各类投诉请求受理渠道明确如下。

一、属于市国资委职责范围的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以下情况可由信访部门引导投诉人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涉及国有产权管理类投诉

1.投诉内容:举报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在产权处置、产业管理等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向相关纪检部门反映。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有股东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

(二)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类投诉

1.投诉内容:举报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上市、合并、分立、退出及破产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向相关纪检部门反映。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函》(国办发〔2006〕97号)等。

(三)涉及人事争议类投诉

1.投诉内容:

(1)市国资委机关公务员因人事处理决定发生的争议,例如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2)市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2.法定途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社会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

(四)涉及劳动关系争议类投诉

1.投诉内容:

(1)市国资委所属企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市国资委所属企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市国资委所属企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市国资委所属企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市国资委所属企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法定途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

(五)涉及信息公开类投诉

1.投诉内容:

(1)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

(2)反映市国资委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违反信息公开程序的事项;

(3)反映市国资委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

2.法定途径:申请信息公开;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六)涉及行政行为类投诉

1.投诉内容:反映市国资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条例)。

(七)涉及经济纠纷类投诉

1.投诉内容: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问题。

2.法定途径: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属于市国资委职责范围的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以下情况可由信访部门引导投诉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涉及市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类投诉

1.投诉内容:反映市国资委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滥用职权,为官不为、搞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等。

(二)涉及所监管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类投诉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滥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搞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纪发〔2004〕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等。

三、属于市国资委系统内涉及公共服务类企业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

以下情况可由信访部门引导投诉人向相关部门反映提出,依法处理。

1.投诉内容:

(1)反映涉及公交、地铁、出租、客运、“一卡通”卡、高速公路等公共交通类企业的建设、运营管理相关方面的问题。

(2)反映涉及水、热、电、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的建设、运营管理相关方面的问题。

2.法定途径: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3.主要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3〕28号)、《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3〕58号)。

四、不属于市国资委系统内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

以下情况可由信访部门引导投诉人向相关部门反映提出,依法处理。

1.投诉内容:反映劳动人事关系、劳动保障、经济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民政事务等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问题。

2.法定途径:按照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我市有关职能部门等发布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有关规定处理。

3.主要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3〕28号)、《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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