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至2017年初期间,被告人陆某鋆

欲将人民币975.46万元汇往加拿大

,因

其个人及家人的外汇账户被外汇管理局管控无法往境外汇钱

。于是被告人陆某鋆找来其朋友被告人林某商议如何将钱汇往境外,两人商定可以将这975.46万元人民币

分拆至多个账户后由不同账户以留学交学费及旅游等名目购买外汇后汇出

。之后被告人林某找来林某4、陈某1、邓某、陈某2、林某1、许某、王某、何某、廖某、胡某、黄某1、纪某、林某2、杨某、黄某2、范某、池某、滕某、詹某、马某、姚某、林某3等

22人

人民币975.46万元分拆至上述账户

,林某4、陈某1、邓某、陈某2等22人收到人民币后,由被告人林某安排林某4、陈某1、邓某、陈某2等22人通过银行网银以个人额度分拆方式,购买澳元再汇往被告人陆某鋆提供的境外账户。上述人员通过上述方式,

共购汇30笔,金额合计186.84万澳元,折合138.66万美元

。2017年6月29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福建省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抓获被告人陆某鋆。2017年7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投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鋆、林某分拆资金,逃避监管

骗购外汇共计138.66万美元

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购外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陆某鋆犯骗购外汇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人林某犯骗购外汇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上述案例选自(2018)闽0121刑初525号《陆某鋆、林某骗购外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点评

本案涉嫌的罪名是骗购外汇罪,本罪多发生在沿海发达地区。本罪本质上属于诈骗型犯罪,即通过伪造、变造贸易相关的单证、材料或虚构外出旅游和学习等方式骗购外汇超过一定数额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动机一般是利用虚假的转口贸易骗取外汇从中赚取汇率差价牟利或者以留学交学费及旅游等名目将境内的大额资金转移到境外。

本罪的刑罚比较重,主刑起刑可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甚至可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刑可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据不完全统计,本罪被取保候审和被判处缓刑的概率比较高。本案中,被告人违反

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和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的规定

,将大额资金

分拆至多个账户后由不同账户以留学交学费及旅游等名目购买外汇后汇出的行为,已构成骗购外汇罪。

那什么是骗购外汇罪,如何定罪量刑、其违法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如何防范骗购外汇罪等,待律师为您详细道来。

骗购外汇罪的定义

一、骗购外汇罪

,是指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

,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

以其他方式

骗购外汇,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此罪。

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02月01日)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年度总额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定罪量刑

一、骗购外汇,

数额较大的

,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本罪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少部分省份(比如福建省)的司法文件对上述入罪标准作出了规定。骗购外汇罪的定罪量刑详见下表。

图1:骗购外汇罪定罪量刑

违法表现形式

一、《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的,(一)使用

伪造、变造

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二)

重复使用

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三)以

其他方式骗购

外汇的。

二、具体表现有:1.将使用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提供给他人,用于骗购外汇并向国外付汇;2. 在转口贸易中,虚构转口贸易背景,自制相关合同等材料,使用伪造、变造提单、重复使用提单等方式骗购国家外汇;3.预谋后共同出资,使用他人提供的多张银行卡或者身边亲戚朋友在银行开立的银行卡,使用卡主身份,虚构个人因私外出旅游的事实,通过银行网上银行购买外汇并转至境外(含港澳台),后在境外地下黑市兑换成人民币后,从中获取经济利益。4.将大额人民币打入个人账户后,再将资金分拆至多人身份证开设的账户内,在允许额度内兑换成外汇后分别汇往境外账户。5.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借用多人个人银行账户、密码及U盾等,通过网络转账的方式将其控制的大额资金分拆后分别转至上述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购汇兑换成外汇,随后将所购外汇通过网上银行汇往其掌握的境外账户等等。

律师建议

一、我国是对外汇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切莫为了逃避限额监管,将大额资金分拆,利用亲戚朋友或他人的账户购汇后汇至境外,否则本人和亲戚朋友极易构成骗购外汇罪的共犯,不但害了自己,也坑了亲戚朋友。

二、切莫为了蝇头小利或碍于情面将银行卡(含信用卡和储蓄卡)和电话卡借予他人,如借卡人或其上家从事犯罪活动,出借银行卡和电话卡的人可能与借卡人或其上家构成骗购外汇罪、洗钱罪、诈骗罪等的共犯或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

三、骗购外汇罪的入罪数额最低为50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约338万元,入罪门槛不算太高。一旦入罪,坐牢不说,经济代价也很高,将被处以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即使未入罪,行政处罚也免不了,经济代价也很高,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四、如您发现身边有人在收集银行卡和电话卡的,一定要提高警惕,收集的人很有可能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如您身边有亲戚朋友已涉嫌骗购外汇罪,请及时联系专业刑辩律师尽早介入,委托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较好的处理结果。

本文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年02月01日);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02月01日);

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07月01日);

5.《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28日);

7.《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04月06日);

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2001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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