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企业将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给股东并注销的税收政策-公司房产过户给股东
今日,河南省开封市税务局公告了系列税务文书,主要是针对河南金海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3449.25万股,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其股东名下并注销,但该公司未就股票转让行为申报缴纳相关税费,该公司股东也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对该公司及其股东进行税务检查。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将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给股东并注销,究竟适用哪些税收政策呢?
一、企业层面
1.增值税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
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
金融商品转让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到,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销售金融服务,而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属于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而上市公司股票是有价证券,属于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商品。
因此,企业将持有的上市股票非交易过户至股东名下,属于视同销售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
、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
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的,应当
视同
销售货物、
转让财产
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从上面规定看到,转让企业股权取得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企业将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转移给股东并注销,实质上就是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转让财产,而上市公司股票也是企业股权,因此,企业将持有的上市股票非交易过户至股东名下并注销,属于视同转让财产,应计入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股东层面
企业将持有的上市股票非交易过户至股东名下并注销,其实质就是注销后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此时,要把股东分成企业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进行讨论。
1.企业法人股东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应确认为
投资收回
;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
股息所得
;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自然人股东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经过上述分享,各位税友是不是已经对将持有的上市股票非交易过户至股东名下并注销的相关税收问题比较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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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戴木水 税月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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