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企业能否限制员工返乡?员工被隔离不能按时到岗怎么办?-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电话
为疫情防控,多地政府倡导“就地过年”,不少企业纷纷响应倡议,用各色举措鼓励员工留沪,但也出现直接通知员工禁止离沪的情况,企业能否作此限制?
如员工返乡返沪活动中需要隔离,隔离期能否视作缺勤?
上述情况下,隔离期能否以年假折抵?企业能否安排线上办公?能否调整工资?
2020年底至2021年1月,新冠疫情出现多地散发的状况,上海也出现几例本土病例,加之春节临近,最近我们收到许多来自企业和劳动者诸如以上的咨询。我们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案例,对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工时休假等热点问题的解答,汇总如下,以飨读者。
一、劳动关系篇
1、用人单位可以限制员工离沪吗?
答:不可以。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文鼓励员工在工作地休假。2021年1月13日,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示:除返乡探亲、必要公务等以外,非必要不离沪、非必要不出境。这些文件具有倡导性和建议性,但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疫情期间企业能否安排线上办公?
答:可以,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
1)地点上,采取远程在家办公的模式。对于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开工或者员工不能按期到岗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远程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从时间上,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劳动合同确立之后的信息,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信息的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4、员工拒绝配合疫情防控,企业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5、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
①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不能。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7、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是否顺延?
答:顺延。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8、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如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
9、因疫情原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通知工会,职工是否可以此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在杨某、某某帘闸门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0)浙05民终65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因新冠疫情爆发,上海市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对社会各行业包括快递行业均产生较大影响。虽然在杨某向一审起诉前公司尚未通知工会,但公司在当时确实受到了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影响,况且公司在此后亦通知了工会解除理由,工会至今未对此提出异议或要求公司予以纠正。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杨某不能以未及时通知工会为由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对杨某的该节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工资支付篇
10、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是否可以调整工资?
答:可以。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11、职工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①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②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2、如职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岗,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如职工因交通管制未能及时返岗,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
如职工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和职工进行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或生活费。
13、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延迟支付工资?
答:如因疫情影响企业人资、财务均无法复工的,在复工前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属于不可抗力,企业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复工后,企业应尽快发放工资。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但是,因为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不是延期支付工资的法定理由。在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苏某某劳动争议【案号:(2020)辽01民终8736号】一案中,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暂缓支付57151.6元。事实与理由:上诉人非故意不履行约定,实属因“新冠”疫情影响,遭遇严重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工资和离职经济补偿金57151.6元。
法院认为,沈阳分公司主张公司因受疫情影响,遭遇严重困难,及客户未回款,尚无能力给付被上诉人。因上诉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
三、工时休假篇
14、因疫情导致员工无法按时到岗,企业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吗?
答:可以。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参考资料:
[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代丽丽律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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